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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崂山区的严重违法行为,请纪委领导、青岛市公安局严查,立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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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30 18:2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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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人(受害人):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村村民

涉案犯罪嫌疑人员:

1、“李发友”,系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村村主任

2、“辛克锡”,村霸“李发友”小舅子

3、青岛某施工队(车牌号鲁BQ2107)

4、青岛振邦安保公司(黑社会安保公司)

5、暗中支持黑社会,不出警不处理的的“崂山区政府”、“崂山公安”、“中韩边防派出所所长张涛”、“崂山城管执法局”部分工作人员

6、请广大社会群众提供更多的涉案犯罪人员的线索

控告事项:涉案犯罪人员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和寻衅滋事刑事犯罪,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控告理由:

一、具体犯罪经过

我们是青岛市崂山区金家岭街道(原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山东头村村民,我们世世代代居住在山东头村,并且拥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然而自2017年11月起以村霸“李发友”(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在2007年通过贿选、威胁、恐吓村民当上了村主任)为首的犯罪嫌疑人打着城中村改造的名义,采取暴力手段组织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打砸的方式将我们的私有房屋拆除破坏,将多名村民打伤住院,由此导致受害人无家可归、经济损失巨大,“李发友”等人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青岛崂山区政府,青岛崂山区公安局,在此过程中听之任之,不制止其疯狂的犯罪行为,更不严打!涉嫌包庇,严重渎职!

2018年4月17日凌晨三点,第一轮暴力强拆,并打伤居民!

2018年4月30日凌晨0点50分,第二轮暴力强拆,强行拆除民居20户,并打伤居民!

2018年5月3日,光天化日之下,几十名头戴口罩的黑社会团伙持钢管、砍刀冲入山东头村内,再进行第三轮暴力强拆,崂山公安在现场不予制止,任由他们威胁恐吓村民!

2018年5月15日晚10时,第四轮暴力强拆,并打伤居民

2018年5月23日凌晨2点,第五次暴力强拆(直接拆除30户有证房屋)

2018年5月30日凌晨四点左右,崂山区政府人员、崂山公安、崂山城管,会同黑社会振邦安保公司,大摇大摆的进村强拆,强拆了村民辛兆阳等几户的房子,截止2018年5月30日15点发稿,强拆还在继续……全然不顾“上合峰会”前的安定团结!

青岛振邦安保公司安排人员参与上述犯罪活动,另有不出警不处理的崂山区政府、崂山公安、城管执法局等勾结黑社会团伙的政府工作人员;我们也希望请广大社会提供更多的涉案犯罪人员的线索。





二、相关刑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者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司财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29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三、关于依法严惩犯罪嫌疑人的请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涉案犯罪嫌疑人李发友等人组织纠结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受害人,破坏受害人合法私有财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涉案犯罪人员的行为给受害人及家属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难以弥补的精神伤害,且犯罪情节十分恶劣,社会影响极大,理应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惩。受害人曾多次向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边防派出所报案,但是中韩边防派出所迟迟未做处理。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局进行反映,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关于青岛崂山区政府,崂山区公安,崂山区城管等政府部门严重违法、渎职等行为,请领导予以严查,并给予严肃处理!

此致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纪委

受害人:青岛崂山区山东头村民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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