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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谁是河北东光县行凶者吴文昌的保护伞?(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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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6 15:0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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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是管理国家的工具,是保障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没有法律就没有安宁,社会就不会进步。就连最原始的时代,人们在过着群居生活开始,就有了规矩,触犯规矩就要受到族长的惩罚,何况是现在的法治社会。

  然而,总有一些人在行凶致人受伤后,却能逍遥法外,得不到法律的制裁。这些人在当地横行乡里,用金钱收买当地的执法者,给当地社会治安和良好的政府形象带来极恶劣的影响。这些被收买的执法者,知法犯法,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利给这些地方恶势力充当起了保护伞。

  

  近日,接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一位杨先生的求助,杨先生是东光县龙王李镇吴集一村村民,6月23日凌晨左右在自家农田浇地,吴集三村吴文昌骑摩托车在杨先生田地里抓兔子,并弄坏了浇地用的水袋子,杨先生上前给吴文昌理论,结果吴文昌拿出刀子就砍向杨先生,还把后来找杨先生的妻子吴某打折三根肋骨。龙王李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也出警到现场,现场带走了行凶者吴文昌和随身携带的刀子。

  然后杨先生和妻子被送到东光县中医院、县医院治疗。后经东光县公安局对杨先生及妻子的伤情进行鉴定为杨先生轻微伤、妻子吴某位轻伤二级。

  

  相关法律:故意伤害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量刑的参照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再结合自首、立功、取得谅解等从轻减轻规定确定最终的刑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可吴文昌对致人轻伤二级并没有任何悔意,对此事也没有任何赔偿,也不支付医药费。而且还逍遥法外,没有得到法律制裁。就好像什么事没有发生一样。

  据杨先生本人说:“多次找龙王李派出所某所长,结果某所长说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说杨先生提供不出当时的照片,办不了案件,还让杨先生爱去哪里告就去哪里告”。

  

  真是令人心寒,龙王李派出所干警到现场出警,难道没有看到现场的情况?现场把吴文昌和随身携带的刀具带走,难道这不是证据?有东光县公安局出具的伤情鉴定,难道不是证据?

  

  凡是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铁的事实,是最直接的证据,到了龙王李派出所却说成了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楚,还要杨先生现场的照片。这不是故意为难杨先生吗?

  暂且不说没有现场照片能不能定罪?也不说东光县公安局的伤情鉴定书在龙王李派出所管用不管用?更不说某所长是不是在质疑东光县公安局的伤情鉴定书?

  

  但事实却摆在眼前,受害人杨先生及其妻子吴某,确实是在自家田地里被吴文昌打成轻伤二级;东光县公安局也实事求是的出具了伤情鉴定书;吴文昌随身携带刀具致人受伤,这都是不挣得事实。难道龙王李派出所的干警和某所长就看不到?就不能把行凶者绳之以法,彰显法律公平公正,维护法律尊严?

  在证据和事实面前,到底是谁在保护吴文昌?让其得不到法律制裁,充当吴文昌的保护伞。希望杨猛县长能重视此事,彻查此事,揪出行凶者吴文昌的幕后保护伞,把吴文昌绳之以法,还杨先生及其妻子一个公道,还东光县一片良好治安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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