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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贺紫荣放话搞定我?结果真的搞定了。悔不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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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9 14: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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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轰动一时的芦淞商圈老板娘涉嫌伪造公章、职务侵占的案子后来怎么样了?

是证据不足?还是背景太过强大?

婚内转移公司财产,婚后伪造离婚协议变卖共同财产,几个“柔弱的家庭妇女”会这么做?

委托人自述

我叫付加祥,是株洲一家民营企业的老板,我的前妻叫贺紫荣,我与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9年5月20日在湖南娄底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9月我们离婚,期间一起生活了15年。婚姻过程中的是非曲折,我已经无力控诉,只是离婚后我才发现,贺紫荣隐瞒我的事和转移的财产远远超过离婚前我所知道的,她利用我对她的充分信任,将家产全部交予其管理的便利,暗度陈仓、转移财产。并且在离婚后,胆大包天的伪造公文、公章,侵占、处理属于儿子的财产。

因此,2016年11月17日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区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之规定,决定对贺紫荣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案及贺紫荣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详见附件:珠公芦(建)立字{2016}4361号立案决定书及{2016}4896号),目前已是2018年4月,一年半的时间过去了,案件却还没有结论,目前也不知是何情况,我们也很纳闷,很想向公安机关咨询,很想广大市民给我们提点建议。

除此之外,贺紫荣涉嫌利用伪造离婚协议获得的门面与别人签订3份“阴阳”销售合同,表面3个门面卖80万,被公安机关在保险柜中搜查到的实际合同价值590万,是偷税漏税?还是另有隐情?



表面80万到实际590万,差值510万,请问懂税务的朋友们,这是什么操作?

此外,口口声声说卖门面是为了孩子学习生活用,可据审计查实,销售门面所得款项随即借贷给向某、彭某、欧某等三人,是借孩子名义敛财?还是别有他用?

现代社会其实离婚很正常,婚内侵占公司财产,我也可以忍受,不能忍受的是利用社会公众对女性的同情心,四处抹黑我的同时,还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财产。

我一个人的力量实在太渺小,实属万般无奈,该案法院还没有开庭审理,贺紫荣依旧这样明目张胆四处造谣诽谤。所以我只能求助社会、公众、舆论,恳请法院公正、公平审判将案件尽早侦破,减少我公司受到的损失,尽早结束我个人和孩子因为这个案件中而受到的煎熬,让我们整个家庭生活回到正轨。

背景说明,附上涉嫌伪造的离婚协议书:

当时离婚的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为区别假协议书,简称为2014版)中明确提出: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智超时尚广场中的1021号、4063号门面,坐落在芦淞区人民南路金帝商业广场1199(1191)号门面等物业,一起赠与给未成年且由贺紫荣抚养的儿子付浩宇。双方在房管部门共同办理了除上述房屋之外的物业产权变更过户手续。



(图片说明:贺紫荣伪造的离婚协议书)

2015年5月7日,在其前夫也就是孩子监护人付加祥不知情的情况下,贺紫荣持一份内容伪造的《离婚协议书》,这份虚假的协议书上注明了原本要赠与儿子的三个门面房归贺紫荣所有,并在这份虚假《离婚协议书》的右上角,加盖了伪造的“株洲市天元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后,独自前往株洲市房管局办理上述涉案门面的离婚析产登记。

然而,这份由贺紫荣提供,并骗得房产且在登记手续时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却被权威司法机关鉴定为伪造!

2016年底,由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对签盖在《离婚协议书》上的“天元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公章”的真伪性进行司法鉴定,发现贺紫荣伪造公章和文件的事实成立。

贺紫荣伪造离婚协议书私刻公章

办理过程中,贺紫荣违反原《离婚协议书》中将三处房产赠与给儿子付浩宇的承诺,对当地政府的房管部门出具了虚假《承诺书》,在保证其所伪造提供离婚析产的材料真实后,骗取房管部门受理了析产登记,并在株洲晚报上发表房屋产权公告。公告内容称,“贺紫荣依据其与付家祥的《离婚协议书》申请将双方共同所有且位于智超时尚广场的第1021号、4063号门面(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株房权证株字第00153540、00153513号)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贺紫荣名下,我局已受理贺紫荣的登记申请,现予以公告”。



(图片说明:由司法鉴定得出结论伪造的协议书!)

2015年5月21日,贺紫荣通过伪造公章,内容篡改的《离婚协议书》通过瞒天过海的欺骗手段,成功地骗取当地房管部门为其办妥三个门面房的离婚析产登记,在将这几个门面房屋顺利过户至其贺紫荣个人名下后,房管行政单位重新对贺紫荣颁发了涉案门面房屋所有权为其单独所有的房产证。



(离婚证上清楚表明离婚时间是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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