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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央企投诉,2100万现款在内蒙乌海为何秒变废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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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30 14: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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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8月30日电(张杰 刘志武)2019年6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19)内03民初4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担保人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炭材烘干窑尾除尘三套、筛分楼除尘设备二套、配料站除尘系统设备二套、炉顶加料系统除尘二套、炉体砌筑打结材料四套、变压器系统二十四套、净化设备四套、电极柱十二套,并解除对被保全人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简称鄂尔多斯君正)银行存款2100万元。消息传开,被申请人央企中冶南方(武汉)重工制造有限公司(简称中冶南方武汉制造)立即申请复议,并举报了此案的三名办案法官,引起了舆情的极大关注……

  

  变更标的物的裁定书第一页

  央企检举法官还得从8年前说起:2011年7月13日,中冶南方武汉制造与鄂尔多斯君正签订了电石楼出炉运输设备供货合同,总合同金额为3600万元,从质保期满至今已达5年之久,鄂尔多斯君正至今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并已在2013年10月累计付款2000万元,尚欠款1600万加利息共计欠款2100万未执行。按合同约定,2014年就要付清所有款项。

  因为涉及到巨额国有资产,中冶南方武汉制造为此专门成立了清欠办,并派工作人员千里迢迢,多次到鄂尔多斯君正总部所在地乌海市催讨此款未果,无奈之下,于2018年10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照合同付款。

  

  变更标的物的裁定书第二页

  2018年11月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并根据中冶南方武汉制造诉讼保全申请,依法于2018年11月19日下达了(2018)鄂01民初45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鄂尔多斯君正的银行存款2100万元。

  2019年4月,因管辖原因,此案移送到内蒙古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涉案查封的银行存款依法保全措施仍然合法有效。然而,随着案件的移交,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接案后,竟然在没有通知和征得此案原告(即中冶南方武汉制造)同意的情况下,却悄悄地通知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准备变更保全内容,解除对鄂尔多斯君正“银行存款2100万”查封,由该公司提供“其他物品”予以保全,并要求武汉中院协助。而且,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6月6日下达了(2019)内03民初42-1号民事裁定书,可中冶南方武汉制造2019年8月7日才收到裁定书!

  

  中冶南方武汉制造员工签名举报

  随后,中冶南方武汉制造法务人员深入了解到,这些设备全部是使用多年的老旧生产设备,几乎是一堆废铁,属于根本不能执行的财产。也就是说,老旧生产设备通过乌海市中院法官这番“神操作”,摇身一变成为价值连城的2100万现金财产!据悉2100万的货款是公司数百员工的“养命钱”。乌海市中院的裁定表明,已明显透露出存在袒护本地企业的嫌疑,即使中冶南方武汉制造赢了诉讼,也有可能变身执行不能,成为新的执行难。

  为此,中冶南方武汉制造立即向乌海市中院提出了复议申请,该公司申请复议有以下五点理由:

  乌海中院将原诉讼保全的现金变更为机器设备,没有法律依据,甚至是歪曲法律,没有取得申请人同意,涉嫌违规违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复议申请裁定书第一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中冶南方武汉制造诉讼的请求是按照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履行支付现金义务,而非其它标的物,前期保全冻结的是银行存款,如申请人胜诉,就能够顺利的执行;冻结非现金资产是在没有能够冻结到现金的情况下而为的保全行为,显而易见现金是最有利于执行的。已被冻结的2100万现金存款和一堆需要更多复杂司法程序确定价值且还需要变现无法控制其价值的所谓“标的物”,哪个更有利于执行?乌海中院的变更裁定明显是不利于执行,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需取得申请人同意。很显然,乌海中院的裁决没有取得中冶南方武汉制造的同意,是私自变更的。

  二、乌海中院的民事裁定涉嫌帮助被申请人逃避执行。

  该法院裁定指向的变更保全标的物即机器设备是否具有相应的财产价值存在很大疑问,该机器设备申请人认为根本没有任何等价执行变现的可能,申请人甚至怀疑该设备是否还具有使用价值。法院如此裁定,明显会导致执行不能,涉嫌帮助被申请人逃避执行。

  三、乌海中院的民事裁定如执行将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中冶南方武汉制造属于央企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全资公司,公司管理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乌海中院的裁定如导致执行不能,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将由谁来承担呢?

  乌海中院的民事裁定将导致承担国家赔偿。

  如由于乌海中院裁定导致申请人权益无法实现,中冶南方武汉制造将依法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

  

  复议申请裁定书落款竟为2018年8月15日

  五、本案是一审案件,不是终审,乌海中院民事裁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申请复议的期限为五日是否合法?

  然而,2019年8月23日,中冶南方武汉制造收到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内03民初42-2号裁定书,驳回他们的复议请求。令人哭笑不得的是,该裁定书落款日期竟是2018年8月15日,这样有着重大错误的裁定书竟然对央企下达了。

  中冶南方武汉制造广大职工得知消息后,纷纷认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名办案法官张清艳、张新峰、魏婕涉嫌滥用司法裁判权,有意钻法律空子,协助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让国有资产流失等等。于,中冶南方武汉制造一方向乌海市乃至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依法投诉和检举。对于此案的进展,媒体将进一步关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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