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鉴定》不采信, 产品质量靠“推断”(转载)
首次交锋 互相“亮剑”2014年7月14日北京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亚德公司)与沈阳罗拉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拉广告公司)就沈阳北站南广场安装LED电子显示屏工程,双方签订《合同》工程总价款1306万元。合作施工后双方发生激烈交火,利亚德公司指责对方“不付工程款”;罗拉广告公司指责对方工程超期且质量严重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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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亚德公司首次出招“起诉”,2015年8月13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罗拉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请求法院判令罗拉广告公司支付到期的应付合同款,并支付违约金。同时所有权仍然属于利亚德公司取回。变卖价款优先偿还罗拉公司拖欠合同款;理由是2014年9月18日项目经完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罗拉广告公司投入使用;
罗拉广告公司出招“反诉”,解除合同,返还财产;利亚德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给罗拉广告公司造成11128131元,因为利亚德公司LED显示系统不符合质量标准,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期交付,导致合同实际无法实现;
质监检测 “不符合”国标
罗拉广告公司对利亚德公司安装的LED显示屏,多次出现质量问题欲哭无泪,罗拉公司反映:从2015年1月14日到10月8日法院开庭,对利亚德公司安装LED电子显示屏维修近百次,平均每个月维修14次之多,这样的安装工程成了“豆腐渣”工程,根本不能正常使用,同时向法院提出产品质量进行《司法鉴定》一直未做鉴定。于是罗拉广告公司委托辽宁省最权威的电子产品检测机构,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属辽宁电子产品检测研究院,对利亚德公司安装的LED显示屏进行“质量检测”,经过检测并出具了官方权威的《电子产品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结论为“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合同要求的标准”。通过国家标准检测让利亚德的产品质量彻底“露馅”了,质量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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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质量“不合格”
因为有了这个《质量报告》,2016年3月海淀区法院同意对利亚德公司安装的LED显示屏进行“司法鉴定”,2017年12月罗拉广告公司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其结论与检测报告基本一致。本院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利亚德公司安装的室外LED全彩显示屏系统工程质量进行鉴定。2017年11月24日出具《鉴定意见书》显示:现场开机实验时LED显示屏出现大面积的高亮、暗亮、黑条、黑屏现象,其失效原因为“LED显示屏控制模块连接器端口硫化腐蚀(外部引入S)”导致接触电阻偏大或者漏电所致,出现花屏失效的原因为“LED显示屏内部驱动IC的VDD引脚引入异常浪涌电压击穿所致。”:因此,鉴定结论鉴定标的物的像素失控率不符合《沈阳北站南广场LED全彩显示屏系统工程——投标文件》中失控点<1/1000,无连接失控点的要求,也不符合SJ/T11141-2012《LED显示屏通用规范》(注:国家标准)中对像素失控率的要求。
法官“法眼” 质量靠“推断”
本院认为:依据鉴定结论,失效原因有二:1、 控制模块连接器端口硫化腐蚀,是由于设备有通风孔,会接触空气、粉尘中的硫导致,因此鉴定机构无法明确标的物防尘等级,因此罗拉广告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案所涉设备系因不符合防尘等级导致使用时会接触到空气中的硫、粉尘,从而导致产生“失效”现象,换言之,罗拉广告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端口硫酸腐蚀导致失效是由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所致;罗拉广告公司在司法鉴定中不同意更换零部件,导致鉴定机构未能做出鉴定结论;故本院认为:第一项鉴定结论是在设备未能正常维保的情况下做出的,系对设备的描述,而非对设备是否存在相关质量问题结论,故罗拉广告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失效现象”是设备本身存在质量问题。
【法律解读】“质量不合格”应承担责任
针对此案,中国疑难案件有关法学专家做出了法律解读,本案案由“承揽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质量问题:1、产品质量问题;2、安装工程质量问题;
首先:产品质量问题:其一、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属电子产品检测院出具《电子产品检测报告》证实利亚德公司安装的LED显示屏不符合《国家标准》;其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结论明确“出现失效现象”,不符合投标文件,像素失控率不符合;罗拉广告公司这两份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充分的证明利亚德公司安装的LED电子产品出现质量问题:
其次:安装工程质量问题:本案中LED显示屏是利亚德公司安装的,利亚德理应对安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法院判决书显示:利亚德安装工程质量问题:1、控制模块连接器端口硫化腐蚀,是由于设备有通风孔,会接触空气、粉尘中的硫导致;2、引脚引入异常浪涌电压击穿所致;出现这两种现象,只能说明利亚德公司在安装LED电子显示屏,安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最后:无论是“产品质量”还是“工程质量”,不能靠“推断”;必须依据是否达到《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通过国家专业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来鉴定产品“质量问题”,不能片面靠“理解”,靠“推断”。质量“合不合格”不是靠“推断出来的”。法官在本案中用《国家标准》和《司法鉴定》去“推断”产品质量问题,对自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不采信属于“主观故意”,应问责。
综上所述,无论是LED电子屏产品本身出现质量问题,还是在安装LED电子屏出现安装工程质量问题,其“购买”和“工程施工”都是利亚德公司合同应尽到的法定义务,出现“质量问题”,理应承担法律后果,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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