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小草sxc 发表于 2017-11-22 16:35:53

苏小草:认识规律,规避‘至恶’

本帖最后由 苏小草sxc 于 2017-11-22 19:57 编辑

苏小草:认识规律,规避‘至恶’


1、对立互补的因果律(伦理):保有相对存在的伦理概念的相对性(相对的相对主义)生成两种属于同一行为主体且蕴含相互悖反语义的相对主义概念,即相对的权力或权利与相对的责任或义务,而这两种相对主义的互生互存中,构造和维系的是责、权、利相符,互利互惠、合作共赢,劳动交·换或服务的社会关系。

2、‘至善’与‘至恶’的互生互存规律:把相对存在的伦理概念绝对化(相对的绝对主义)生成两种属于不同行为主体且蕴含相互悖反语义的极端主义概念,即绝对的责任或义务‘至善’与绝对的权力或权利‘至恶’,而这两种极端主义互生互存中,构造和维系的是责、权、利不相符,支配与被支配、服务与被服务的社会关系。

对立互补的因果律(伦理)与‘至善’与‘至恶’的互生互存规律的不同在于:

其一,对立互补的因果律(伦理)保有相对存在的伦理概念的相对性,它是一种相对的相对主义;‘至善’与‘至恶’的互生互存规律把相对存在的伦理概念绝对化,它是一种相对的绝对主义。

其二,对立互补的因果律(伦理)之中蕴含相互悖反语义的相对主义概念属于同一行为主体,即遵循逻辑的同一律;‘至善’与‘至恶’的互生互存规律之中蕴含相互悖反语义的极端主义概念属于不同行为主体,即破坏逻辑的同一律。

其三,对立互补的因果律(伦理)两种相对主义的互生互存中,构造和维系的是责、权、利相符的社会关系;‘至善’与‘至恶’的互生互存规律两种极端主义互生互存中,构造和维系的是责、权、利不相符的社会关系。

从以上论述可知,一旦将相对存在的伦理概念绝对化(相对的绝对主义)便会生成两种属于不同行为主体且蕴含相互悖反语义的极端主义概念,它是脱离保有相对存在的伦理概念的相对性(相对的相对主义)生成两种属于同一行为主体且蕴含相互悖反语义的相对主义概念的产物。或者说,只有保有相对存在的伦理概念的相对性(相对的相对主义),才能生成两种属于同一行为主体且蕴含相互悖反语义的相对主义概念。对立互补的因果律(伦理)不是旨在寻求‘至善’而完美,而是旨在规避‘至恶’而完善;而‘至善’与‘至恶’的互生互存规律不是旨在规避‘至恶’而完善,而是旨在寻求‘至善’而完美。究其根本原因,对立互补的因果律(伦理)是保有相对存在的伦理概念的相对性(相对的相对主义)、遵循逻辑的同一律(同一行为主体)的产物,而‘至善’与‘至恶’的互生互存规律是把相对存在的伦理概念绝对化(相对的绝对主义)、破坏逻辑的同一律(不同行为主体)的产物。

只要保有相对存在的概念的相对性(相对的相对主义)便不会破坏逻辑的同一律,只要把相对存在的概念绝对化(相对的绝对主义)便会破坏逻辑的同一律。前者不是旨在寻求‘至善’而完美,而是旨在规避‘至恶’而完善;后者不是旨在规避‘至恶’而完善,而是旨在寻求‘至善’而完美。对于相对存在的概念而言,不能选择寻求‘至善’而完美(相对存在的概念绝对化),只能选择规避‘至恶’而完善(保有相对存在的概念的相对性),一旦选择寻求‘至善’而完美便会破坏逻辑的同一律,出现不确定性或相悖的结论。这也是通常人们所言的形式逻辑或因果律的‘缺陷’所在。事实上,它不是形式逻辑或因果律存在‘缺陷’的证明而是超出了其逻辑概念范畴的表征,形式逻辑或因果律描述的是事物存在的相对‘一致性’规律,而非绝对差(个)异性规律或相对的绝对主义。‘罗素悖论’的实质是相对存在的概念绝对化、破坏逻辑的同一律的产物,而‘哥德尔不完全性定律’呈现的是形式逻辑或因果律的内在特性。

为寻求‘至善’而完美,忽视规避‘至恶’而完善,遵循‘至善’与‘至恶’的互生互存规律,一个打压思·想言论自由,迫使良知和百姓屈服于强权的国家是可悲的也是没有希望的,所谓的‘崛起’或‘复兴’只可能是痴人说梦一场空。让百姓说话,天塌不下来;不让百姓说话,天一定会塌下来,这是千真万确的真理!前苏联为何会垮台而分崩离析?政治垮台的根本原因在于践行国家至上的集(极)权主义,践行国家至上的集(极)权主义必然走向穷途末路;国家分崩离析的根本原因在于坚守国家消亡的无政府主义社会理想,坚守国家消亡的无政府主义社会理想必然导致四分五裂。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当下的中国只有放弃国家至上的集(极)权主义社会实践和国家消亡的无政府主义社会理想,并着力于构建现代公民社会,融入世界现代文明,实现宪政、民·主和法治才能拥有美好的未来和光明的前途!

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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