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小草:爱国主义与祸国主义
本帖最后由 苏小草sxc 于 2017-11-11 23:52 编辑苏小草:爱国主义与祸国主义
按:只因我寻求‘至善’而被人欺骗,只因我卑鄙贪婪而欺骗别人,天注定已接近日落黄昏,所有的荣耀都是回光返照。我行将从噩梦中醒来,勇敢地面对真实的自我和世界。
我们可以运用极端主义的互生互存规律分析一下爱国主义与祸国主义的基本内涵及其关系,先从‘爱国’与‘国爱’两个概念谈起。爱国与国爱是相对存在的伦理概念,前者是指行为主体对国家的爱,后者是指国家对行为主体的爱。对于同一行为主体而言,当爱国是一种权利时,国爱就是一种义务;当国爱是一种权利时,爱国就是一种义务,它们构造的是权利与义务相符的社会关系。这种情况下,既不存在无条件的‘爱国论’也不存在无条件的‘国爱论’,爱国与国爱均是有条件的,爱国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准,国爱以让渡部分公民权利给国家为绳。权利与义务相符,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紧密一体、不可分离,国民活得有尊严,国家制度有自信,这是一个拥有巨大创造力和凝聚力的国家。
同一行为主体之中只存在相对的权力或权利与相对的责任或义务,不存在绝对的权力或权利与绝对的责任或义务,绝对的权力或权利与绝对的责任或义务只存在于不同的行为主体之中。前者是保有伦理概念相对性的产物,相对存在的伦理概念遵循对立互补的因果律;后者是伦理概念绝对化的生成,绝对化的伦理概念遵循极端主义的互生互存规律。显然易见,爱国与国爱是保有伦理概念相对性的产物,那么,爱国主义与国爱主义是怎样产生的呢?应该说,爱国主义属于无条件的‘爱国论’,国爱主义属于无条件的‘国爱论’,它们均是伦理概念绝对化的生成。也就是说,爱国主义与国爱主义是相对存在的伦理概念绝对化(相对的绝对主义)生成的两种蕴含相互悖反语义的极端主义概念,它们完全适用于极端主义的互生互存规律。
极端主义的互生互存规律是指,把相对存在的概念绝对化(相对的绝对主义)生成两种蕴含相互悖反语义的极端主义概念,而这两种极端主义互生互存中,构造的是支配与被支配、服务与被服务的社会关系。那么,运用以上规律可知,爱国主义与国爱主义的互生互存中,构造的是支配与被支配、服务与被服务的社会关系,即爱国主义是服务于国爱主义的。具体讲,行为主体宣扬爱国主义绝不是自己要践行爱国主义,而是要通过相对存在的伦理概念绝对化生成两种蕴含相互悖反语义的极端主义概念,一种是无条件的‘爱国论’,即爱国主义,一种是无条件的‘国爱论’,即国爱主义,在无条件的‘爱国论’和无条件的‘国爱论’的互生互存中,隐蔽地变现行为客体服务于行为主体的目的。这与坚守国家消亡的无政府主义社会理想服务于国家至上的集(极)权主义社会实践是同一个道理。
君臣对话
君:我是一国之主,举国理应爱我,如何能够践行国爱主义?
臣:宣教爱国主义。
君:为何?
臣:民众的爱国主义情绪是需要被利用的,被利用需要践行国爱主义。
君:爱国主义与国爱主义之间,不存在矛盾吗?
臣:愚民欺民,这就是统治术。
君:坐拥天下,如何能够践行国家至上的集(极)权主义?
臣:坚守国家消亡的无政府主义社会理想。
君:为何?
臣:践行国家消亡的无政府主义的民众是需要管制的,管制需要践行国家至上的集(极)权主义。
君:国家消亡的无政府主义社会理想与国家至上的集(极)权主义社会实践之间,不存在矛盾吗?
臣:欲擒故纵,这就是厚黑学。
何谓祸国主义?顾名思义,祸害国家的主义,凡是祸害国家的主义均可被视作祸国主义。惯常而言,祸国主义是爱国主义与国爱主义的互生互存中交媾生成的超级‘怪物’。如果把‘国’比喻成孩儿,爱国主义是一种溺爱,国爱主义便是一种虐爱,而溺爱与虐爱的互生互存中,溺爱是服务于虐爱的。溺爱会害了孩儿,虐爱也会害了孩儿,无论是溺爱还是虐爱,都是一种罪恶,况且溺爱是服务于虐爱的!虐爱自己的国家是令人不齿的,它是一种祸国主义;服务于虐爱自己的国家也是令人不齿的,同样是一种祸国主义。正如安卜罗斯·皮尔斯所说,爱国主义是一堆随时可以被任何野心家所点燃,去照亮他名字的易燃垃圾。因此,爱国主义的实质是一种祸国主义。
由于极端主义的互生互存规律是两种极端主义相媾合的产物,它们只能分属不同的行为主体,不能存在于同一行为主体之中,必然导致两种极端主义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内生性矛盾和冲突,而这种内生性矛盾和冲突(争权夺利、互害斗争)演化的最终结果只能是回归到保有相对存在的概念的相对性而遵循对立互补的因果律之中。因此,极端主义的互生互存规律只具有相对的时效性,不具有可持续的存在性。那么,爱国主义与国爱主义的互生互存中交媾生成的祸国主义同样如此,终将‘物壮则老,不道早已’而灰飞烟灭。
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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