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石油管理局合约作假 员工维权十八年无人管
“我想问问我的任职单位大庆石油管理局,这份莫 须 有的《劳动合同》从何而来?为何我的是固定职工却被莫明解除劳动合约了。”近日,原大庆石油管理局物资装备总公 司仓库干 部郑玉坤找到记者说:“我已经和大庆石油管理局打了10场官司了,现在我的事情已经拖了十八年了,我实在耗不起了。”2012年2月2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 民法 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郑玉坤的再审申请。据法 治了解:这已是郑玉坤与大庆石油管理局第十次向法 院提起诉 讼了。此案自2004年7月20日郑玉坤申请的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申 诉通知书后,就开始了长达13年的拉锯战。
13年的起诉上 访之路
记者通 过翻阅郑玉坤提 供的判 决书看到,2004年11月4日大庆市胡路区法 院做出民事判 决:以双方是事实上劳动合同关系,被告解除原告劳动合同不无不当,超过60日申请仲裁为由驳回原告郑玉坤的诉 讼请求。郑玉坤上诉后,2005年3月11日大庆市中级人 民法 院于作出民事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郑玉坤不服再次进行申 诉,2007年4月11日大庆市中级人 民法 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再申 诉后,2009年4月8日,大庆市中级人 民法 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经大庆市中级人 民法 院院长提请审判委 员会讨论认为,该判 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经大庆市中级人 民法 院再审后,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原一,二审判 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之前一二审法 院民事判 决,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 民法 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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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后,大庆市让胡路区人 民法 院判 决:“撤销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1999年7月19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并由其在法定时限内对原告郑玉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上诉后,大庆市中级人 民法 院合议庭在无任何新证据下,作出民事裁定书,原审判 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 件正确判 决,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 民法 院民事判 决又发回重审。
2011年7月4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 民法 院第三次作出民事判 决,又以原告未在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其提 供证人毛继有证言欲证明时效中断,但毛继有出庭,证言效力低下,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告主张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本院认为即使原告人未签字,双方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 决“驳回原告郑玉坤的诉 讼请求”。
申 诉人上诉后,大庆市中级人 民法 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民事判 决,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 诉人郑玉坤向黑龙江省高级人 民法 院申请再审后,直到黑龙江省高级人 民法 院做出驳回上诉,这已经是郑玉坤与大庆石油管理公 司第十场官司了。
本人没签字,合同从何而来
郑玉坤1971年2月参加工作国 家固定工劳动关系职工,其间曾任中层干 部多年,直至1998 年3月,
郑玉坤起诉大庆石油管理公 司,还得从一起刑事案说起。
根据知情人事告诉记者,1998 年3月11日郑玉坤因致伤奸 夫被刑事拘 留在押期间。1998 年5月20日,大庆石油管理局开始企业转制,由全民固定工与企业签订转制劳动合同,从此固定工劳动关系转成合同制劳动关系职工。这时郑玉坤系被限 制人身自 由期间。未与单位签定转制劳动合同。
1998 年7月2日被 判三缓四,根据劳动人 事 部干 部局关于奖惩问题的复函第二条;由公 安机 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 织予以考察。1998 年7月20日大庆石油管理局物资装备总公 司仓储公 司让胡路仓库对其做出留厂察看一年的处分,开除党 籍,每月发放生活费,安排更夫工作。
1999年7月19日留用考察期满,大庆石油管理局物资装备总公 司作出【关于对郑玉坤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理由是,依据郑玉坤于1998 年5月20日以与单位签定转制劳动合同。郑玉坤对此不服立即向上级物资装备总公 司经理提出申 诉。该公 司总经理何凤敏指令郑玉坤的上级单位让胡路仓储公 司总经理兼党 委书 记毛继有调 查处理此事。
记者通 过采访毛继有得知,当时并没有在人事档 案室未能查到郑玉坤劳动合同。并且自己也承若了郑玉坤,文件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处分,郑玉坤是固定工,法 律规定判处缓刑不开除公职,并没有开除郑玉坤、没有除名,现在暂时下 岗回家,等待判三缓四刑期结束后重新安排工作。郑玉坤服 从了组 织安排,接受监改。2002年7月2日判三缓四期满既到单位要求安排工作,新来总经理孙铁文表示刚来不了解情况让给点时间调 查一下在答复,经郑玉坤数次催促于2004年7月18日,领 导正式告知申请人“经调 查你已被解除劳动合同了,合册了,工作无法安排,要是不合册还可以考虑。”http://wx1.sinaimg.cn/mw690/df1d1afegy1fjs9gj5gn3j20p50zk1kx.jpg
律师说法
记者就郑玉坤的案 件咨询了相关的法 律专 家,专 家表示:该劳动合同签定日期为1998 年5月20日,有法 律文件证明从1998 年3月11日至1998 年7月2日郑玉坤系在押被限 制人身自 由期间,不具备签订合同条件,既没有郑玉坤签订合同也未授权,合同书签字经司法鉴定不是郑玉坤郑玉坤所为,被告在原一审庭审中承认合同签字不排 出他人代签的可能,所以该劳动合同法 院应认为无效合同。于此同时,该劳动合同文本中第三十三 条明确规定:本合同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依据劳动部《关于劳动用工管理问题请示》劳动发(1996)5号第五条:关于被监外执行的原固定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在实行劳动合同制 度过程中,被 判监外执行交企业负责管理的原固定工,服刑期间暂不签订劳动合同。在押前郑玉坤系国 家固定工劳动关系职工,所以本该就是“服刑期间暂不签订劳动合同”
该劳动合同签定日期为1998 年5月20日,依据《大庆石油管理局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庆局发78号第十四条:转制过程中暂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下列人员仍保留原劳动关系(一)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 关拘 留、逮 捕等被限 制人身自 由的;(二)因重大问题立案未作最终判 决。(三)受留用察看处分,在察看期内的。上述人员暂不签订劳动合同事由消失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办 理。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签订劳动合同手续。
郑玉坤实属该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员,暂不签订劳动合同,仍保留原劳动关系所以本案用人单方面伪 造这份转制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 家法 律法规,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 律、行政 法规的劳动合同未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 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或法 院确认。 所以法 院就应确认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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