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小草:小议‘至善’与‘至恶’
本帖最后由 苏小草sxc 于 2017-9-22 22:03 编辑苏小草:小议‘至善’与‘至恶’
按:‘郭巨埋儿’的故事揭示的是,为履行绝对的义务,郭巨剥夺孩儿的生命,让老母好好地活着以尽孝——‘至善’,或者,为行使绝对的权利,剥夺老母的生命,让孩儿好好地活着以彰慈——‘至善’。而履行绝对的义务与行使绝对的权利不可能同时共存,无论选择哪一种‘至善’,均是以剥夺他或她人的生命为前提——一种‘至恶’。因此,这个世界上不存在‘至善’,如果说它存在,一定是‘至恶’,这是千真万确的真理!
‘至善’是儒家伦理中的一个重要的词汇,《礼记·大学》中有‘止于至善’的说法,何谓‘至善’?应该说,它是儒者寻求伦理概念的绝对化,并将其作为终极的人生价值目标而不懈追求的一种人生境界或社会‘理想’。
现代意义上,‘善’是伦理学范畴的概念,存在于人们物质价值领域或与物质价值领域相连接的精神价值领域,它只具有伦理概念的相对性,不具有道德概念的绝对性,属于博爱伦理-契约交易的伦理经的概念范畴,构造的是责、权、利相符的社会关系。具体而言,责、权、利相符则善,责、权、利不相符则不善或恶,绝对的权力或权利和绝对的责任或义务则‘至恶’。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世界上不存在终极意义的‘至善’——如果说它存在,一定是‘至恶’,只存在于发展变化中不断矫正的完善,它是一种积极向善的理性的人生态度和行为方式。由于同一行为主体履行绝对的责任或义务与行使绝对的权力或权利不可能同时共存,这种情况下,不同行为主体之中不存在绝对的权力或权利和绝对的责任或义务,这是一个从责、权、利不相符(不善或恶)走向责、权、利相符(善)的弃恶从善、抑恶扬善的文明社会。
在儒家伦理中,‘善’同样是伦理学范畴的概念,存在于人们物质价值领域或与物质价值领域相连接的精神价值领域,但它具有道德概念的绝对性,是伦理概念绝对化的产物,属于尊卑贵贱-权力支配或寻租的伦理经的概念范畴,构造的是责、权、利不相符的社会关系。具体而言,责、权、利相符则不善或恶,责、权、利不相符则善,绝对的权力或权利和绝对的责任或义务则‘至善’。从这个意义上说,儒家的世界里存在终极意义的‘至善’——如果说它不存在,一定是‘至恶’,不存在于发展变化中不断矫正的完善,它是一种积极向恶的非理性的人生态度和行为方式。由于同一行为主体履行绝对的责任或义务与行使绝对的权力或权利不可能同时共存,这种情况下,不同行为主体之中存在绝对的权力或权利和绝对的责任或义务,这是一个从责、权、利不相符(不善或恶)走向绝对的权力或权利和绝对的责任或义务(至恶)的抑善扬恶、弃善从恶的野蛮社会。
我们知道,现代伦理学中,孝与慈是相对存在的伦理概念,当孝是一种权利时,慈便是一种义务;当慈是一种权利时,孝便是一种义务。孝与慈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是相符的,此之谓:善。而按照儒家伦理‘百善孝为先’的训导,孝居善之首,没有对位‘慈’,是一种绝对的义务,‘至善’便是履行这种绝对的义务,故而‘郭巨埋儿’的惨剧不可避免地发生了,而且成就的是践行儒家伦理的道德典范——一种值得万民追求的‘至善’人生境界或社会‘理想’。‘护犊噬母’也是如此,把伦理概念绝对化,寻求相对存在的终极价值与意义,它变现的是功利主义人生价值目标,于是,在中国历史上,‘至善’的变态快感催生出无尽的残暴、冷酷和血腥,而这一切都是以传承儒家‘道统’作出而又以所谓‘仁义道德’标榜的。在儒家看来,男人的脚越大越好,一脚能踩两只船是‘善’,能踩死别人是‘至善’;女人的脚越小越好,裹小脚是‘善’,没长脚是‘至善’;男人无后是‘至恶’,被阉割是‘至善’;女人不出嫁是‘至恶’,一辈子守寡是‘至善’。吊诡的是,为女人立贞节牌坊的皇帝老儿偏偏要妻妾成群!‘天不变,道亦不变’,君主行使绝对的权力,可以无法无天,可以口含天宪;‘存天理,灭人欲’,臣民履行绝对的义责,可以被阉割,可以被宰制。如此看来,儒家的‘至善’是多么的荒诞啊,它只是‘至恶’的另类说法罢了。
因此,被一种极端思维模式缠绕,儒家所谓的‘至善’只是一种通过伦理概念的绝对化打造责、权、利不相符的社会关系以不惜牺牲他人利益过活的功利主义人生价值目标而已。基于此,在人们追求‘至善’理想的过程中,‘至恶’的现实便应运而生了,而这一切又往往被标榜成具有某种崇高的价值追求和道义精神,可谓:虚假、虚伪、丑陋之极。这就是儒家伦理的真谛!
2017/09/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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