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颜悦色 发表于 2019-6-16 08:59:34

厦门国际银行:霸占一亿多定期存款七年不还(转载)

  古语有云:受人之托,当忠人之事。此标准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社会生活,如果是代表国家形象、有着国企背景则有着更高的要求。可是,有这么一家以国家信义为背书的国有银行,竟然对自己开出的存单不予承认,强行划扣一亿多元人民币,面对法院判决竟然强词夺理,试图侵吞属于原储户的资金。这家银行就是厦门国际银行!
  
  2010年7月间,福建圣丰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圣丰公司)为了拓展担保业务,与厦门国际银行以及厦门分行下属的厦门直属支行(下称直属支行)洽谈业务合作,以期能够入围该银行系统开展担保业务。洽谈中,厦门分行与直属支行为增加其存款并为客户的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以提高该行的存贷款业绩数据,要求圣丰公司为其指定的客户提供存单质押贷款。厦门分行称这种操作没有任何损失风险,是双赢的合作。圣丰公司出于对厦门分行的信赖,加之急于与厦门国际银行系统建立业务关系,即按照厦门分行指示,分别向天岚公司、拓兴成公司汇款10127万元、5600万元,并向厦门深润公司汇款4000万元,由该公司转给天岚公司。天岚公司后分八笔汇还圣丰公司10534万元,及拓兴成公司汇还圣丰公司的5600万元至圣丰公司在直属支行的账户,直属支行为圣丰公司开立了八笔总金额为13207万元的定期存单。在存单开立的当日即按照厦门分行指示,为7家公司的八笔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同时厦门分行承诺这7家公司均在其控制下、贷款回笼绝对没有问题。但至2011年7月,厦门分行却以借款人没有归还贷款为由,先后强行划走圣丰公司上述存单内129797382.06元。
  
  圣丰公司在与厦门国际银行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被划扣资金及利息。2018年5月23日,福建高院以“(2017)闽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判定:整个借贷等过程实际上是由厦门分行及直属支行统一操控,通过其所控制的“壳公司”账户,操纵相关贷款企业并以这些企业的名义贷款进行资金非法流转。因此,案件中涉及厦门分行的借贷合同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圣丰公司不承担涉案借款清偿的民事责任,厦门分行无权划扣圣丰公司八份存单下的129797382.06元款项,应当予以返还,并判定厦门国际银行对于以上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面对法院的判决,厦门分行竟然又以圣丰公司资金来源存疑、圣丰公司并非对厦门分行有关资金存贷行为毫不知情等理由再次向最高法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受理并于2019年5月15日开庭审理,因为该案涉及的厦门国际银行作为一家国有银行,竟然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一系列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故该案已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而且无论从何种角度、何种方面的证据事实来看,厦门国际银行与7家由厦门国际银行完全控制的虚假借款主体完全是厦门国际银行以表面合法的“借款合同”为幌子,为实施和掩盖其非法虚增存贷款、非法占有使用控制借款资金等非法目的而签订的所谓“借款合同”。当厦门国际银行及厦门分行违法行为逐步被暴露出来,就急于为不法行为补窟窿,寻找危机转嫁对象。不幸,圣丰公司成为厦门分行选中的“替罪羊”。
  
  实际,厦门国际银行一系列自贷自用、虚假借贷等行为,一定还有隐藏在该银行名义之下的隐形资金所形成的大资金池来支撑,只有查清这些隐蔽资金的准确情况,才能完整揭示出来圣丰公司困局形成的真正原因。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教授分析到:从现有的、真实存在的和直接有效的案涉存单证据看,福建圣丰公司持有由厦门国际银行开具的存单在法律意义上讲就是福建圣丰公司的存款凭证,存单的所有权人即为福建圣丰公司,该存单项下的存款理应退还法律意义上的持有人和所有权人福建圣丰公司。
  
  北京帮赢法律机构高级顾问李博士说:我国现有生效法律对存单持有人和所有权人的保护是严格和全面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对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该“规定”的第五条第(二)项第3子项规定“存单持有人的存单与金融机构的底单记载内容不符,如果存单是真实的,且金融机构只能提交单方制作的证据来抗辩存单,应当认定存单持有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根据存单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可见,案涉存单款项来源其实与本案的审理是无关的,前述存单质押合同项下的存单款项理应退回案涉存单法律意义上的持有人和所有权人福建圣丰公司。
  
  厦门国际银行在本案中明显存在二个非法目的:其一是违法违规虚增存贷款指标;其二是违法违规占用、使用、挪用借款资金,使银行借款资金在银行体外循环,已经或极易触发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可见,一审判决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依据来认定案涉《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无效,适用准确、合理。
  
  在本案中,作为担保人的福建圣丰公司对厦门国际银行与相关借款主体签订什么借款合同一无所知,对厦门国际银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无效借款合同的事实更是一无所知,可见,作为担保人的福建圣丰公司对厦门国际银行与相关借款主体所签的主合同即《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无效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其不存在相应担保人的过错,因而无须承担任何的民事责任。
  
  福建圣丰公司合法持有的存单项下巨额资金129,797,382.06元早于2011年7月就被厦门国际银行违法划扣,距今已近八年;福建圣丰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至今已也近七年,本案已发回重审一次,历经曲折。
  
  本案所涉事实已全部查清,现有证据也足以审结本案;本案审理不能被厦门国际银行的猜测、怀疑、片面臆测所左右。如人民法院无法及时审结本案,则不仅使福建圣丰公司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样的也会给厦门国际银行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一位长期与厦门国际银行打过交道的金融人士告诉福建圣丰公司的高层:厦门国际银行是个很会公关的银行,他们已经通过各种关系找到了上面关系了,再审的情况肯定会更加复杂......
  
  福建圣丰公司的一位法律顾问告诉笔者:相信事实,相信法律。最高院刚刚把全社会高度关注的“卷宗丢失案”处理的有理有据,说明公正之心是最有生命力的。(荣鹏)
  
  【责任编辑: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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