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小草sxc 发表于 2017-6-14 11:31:05

苏小草:人道精神和德性意识

本帖最后由 苏小草sxc 于 2017-6-15 14:09 编辑

苏小草:人道精神和德性意识


‘道之尊,德之贵;大道无痕,大爱无言。’人道精神是指敬畏生命、尊重人性,实行人道的精神;德性意识是指争取和捍卫人权,追求和恪守良好的公德与私德的意识。

中华历史上,千年儒祸,君御天下的统治者历来把自定义的圣言‘天道’作为立国之本,却把人权‘人道’抛到九霄云外。等级森严‘讳畏隐’违反人道的腐朽教条甚至于上升为一种国家统治思想。作为意识形态,统治者把君臣父子的等级观念固化到人们的大脑里,公众的个体意识随之被压缩到极限,沦为纯物质性的工具性动物。在舆论一律的作用下,统治利益集团把统治利益上升为一种国家利益,全体国民的个人利益处于从属地位,都要服从和服务于统治利益,甚至于生存权益都要受其支配、摆布。统治思想是社会的主体思想;统治文化是社会的主流文化,公共舆论往往只片面强调国家对个人的积极作用,而忽视个人对国家的能动作用。个人主体意识的空间被意识形态挤占,个性价值随之退居次要地位。国家对个人的功用被无限制地夸大,直至将公共权力延伸至个人自主的私密生活领域,至此,统治者为其推行非人道的所谓‘天道’铺平了道路,无情地摧残和压制了人们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

既然国家的发展进步中,创生的一切文明文化成果都应归功于国家,归功于统治者或统治利益集团的‘英明’领导,那么,人们只能而且必须像驯服的工具性动物一样,被动地服从或接受国家权力的管控,否则,在暴政的淫威下,保障生存利益的劳动成果或得而复失。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只能选择国家利益;在个人主体意识与国家主体意识之间,只能选择国家主体意识;在个人行为与国家行为之间,只能选择国家行为。一旦出现公权侵犯个人权利,从思想到行动,人们只能任其裁制,绝无抵抗的机会与能力,这一切都是满足统治利益集团实现其政治统治的需要。因此,这种屈辱性、被动性的接受本身就是对人性的摧残、非人道的。尽管这一过程中,统治利益集团可能提出一些‘利国利民’的动听口号,倘若不是愚弄百姓、混淆视听的话,只能算是一种催眠式的空言许诺。

在自由民主社会里,国家的权力来源于全体公民的授权,而且只限于公共生活领域,不得涉足公民的私密生活空间。国家的唯一功用在于保障人权,个人利益处于主导地位,国家的利益处于次要地位。国家是全体公民的国家,不是统治利益集团的私产,国家的利益本质上就是全体公民的集体利益,而且是个人利益不可或缺之一部分。个人利益受到公权侵压时,必谋其反、以复其原,个人向国家争取权益就成为一种必然。因此,个人权益能得到有效尊重和充分保障,个人的主体意识能得到张扬,爱国自然成为生活中的一种当然的风尚。

在自由民主社会里,不存在设立思想偶像的宪法,亦不存在世俗神话的高调理想,存在的只有充分的思想言论自由和人权保障。一旦人人享有充分的思想言论自由,统治者或统治利益集团的统治思想就很难成为社会的主体思想,统治文化也不可能成为固定的主流文化。根据宪政精神,国家坚守舆论自由原则,舆论工具由民间控制,不受任何政治利益集团的支配和摆布。统治者或统治利益集团的个人行为不可能主导公共舆论的方向。公共舆论失去片面强调国家作用的能动性,只能客观真实地批判国家的功用。在舆论媒体的全面监督下,公权得以在阳光下运行,被滥用的空间得到压缩,权力寻租受到限制,贪腐滥权得以有效扼制。公共权力受到有效限制,无异于个人权益受到保护。一个主流民意主导下的主流舆论,上升为社会的主流文化,并最终实现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既然个人利益能受到主流价值的认同,人们自然确信国家的发展与进步是由自己创造的,那么,公众只能而且必须是国家的主人;既然国家是自己的国家,国器是服务于公民的,不是统治利益集团的私产,那么,公民对国家的服从就会有条件,国家的权力就必须受到限制,即以保障人权为准。因此,只有在自由民主制度下,才能真正实现敬畏生命、尊重人性的人道主义治理。一个充满人文关怀、洋溢着人道主义精神的现实理想社会,必定是自由民主社会。

人是宇宙时空变幻中,质与性‘对立互补’生克制化出的最高级生命形式,人的绝对差异性,即个异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人道是人性的本质要求。敬畏生命、尊重人性、崇尚个性是每一个人必须具备的德性意识,否则,人性顿失光辉,人的生存价值与意义荡然不存。德性意识可以分为公德与私德两个领域。公德与私德相辅相成的存在着,共同勾勒出人性之美,人们在公共生活领域应具有公德,在个人生活领域应具有私德,具备良好的公德与私德是新时代新人应有的道德品质。

通常而言,公德是每一位公民在公共生活领域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反映的是公民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融洽和谐程度。其内容包括,遵守公共道德伦理、维护公共秩序、爱惜公共设施、节约自然资源、保护公共环境,以及尊重和捍卫集体人权等。私德是每一位公民在个人生活领域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反映的是个人、家庭及亲戚朋友之间关系的融洽和谐程度。其内容包括,个人、家庭伦理道德、伦理责任,以及尊重和捍卫人权等。

在一个极权的社会里,国家实际上是统治利益集团的私产,公共权力往往可以随统治者的主观愿望或偏好进入私人生活领域、插足私人事务,侵犯个人权利。私人权利的空间被压缩,个人便会失去个性价值,因此,属于个性价值的私德随之消失了。由于公共权力沦为统治利益集团的私权,不属于每一位公民的公权,那么,所谓的公德,就不属于每一位公民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因此,如影随形、愈演愈烈,挣脱不掉、摆脱不了,公共道德的阙失是这种社会的痼疾。公德与私德的双重阙失是极权社会发展到极端的必然,故而德之不存、价值沦落,源于民主不施、专制使然。

在一个自由民主社会里,公共权力属于每一位公民的权利,不是统治者的私权,那么,公德自然属于每一位公民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公德意识随之光芒四射、照彻每一个的角落。个人权利坚守公共生活领域与私人生活领域分离的原则,个人在公共生活领域的个人权利通过民主程序转化为国家的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只是个人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共权力不能进入私人生活领域,而个人权利却可以过问或涉足与之相关的公共领域范围内的事情。因此,个性价值能得到充分保障,属于个性价值的私德必然深入人心。公德与私德的饱和生成,彰显出灿烂人性的光辉,使整个社会满溢人文关怀与积极向上的蓬勃精神。

可见,一个社会德性不存、价值沦落,源于统治利益集团借助公权压制和侵犯个人自由与权利,推行极权暴政的必然结果。倘若一个社会堕落到物欲横流、人性泯灭、道德沦丧的境地,从根本上说,这种国家体制已发展至几近崩溃的边缘。我们可以看到,在治权大于国权、国权大于人权的丑陋政治体制下,公共权力的寻租会迅速蔓延至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并侵压公民的私密生活空间。如此,在公共利益的掩护下,‘公德’成了强奸民意、搜刮民财、侵犯个人自由与权利的借口与利器,随之德性不存、人权尽失。

‘道之尊,德之贵;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立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人道精神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是人类从野蛮迈向文明的里程碑。只有构建一个充满人道精神的自由民主制度,才能有效保障普世价值的弘扬,实现每一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真之不存,无以德’,当下,中华民族正面临一个弘扬和恪守‘真、善、美’德性意识的新时期,正面临一个敬畏生命、人性‘回归本我’的个人权利新时代,在此之下,只有敞开心胸、放弃偏见,迷途知返,赶上世界自由民主化的潮流,中华民族焕发出的人道精神和德性之美,才能彰显于世界、闪耀于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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