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小草sxc 发表于 2017-6-13 12:06:51

苏小草:宽容精神和人权意识

本帖最后由 苏小草sxc 于 2017-6-14 00:08 编辑

苏小草:宽容精神和人权意识


‘信言不美、美言不信;善者不辩、辩者不善;天大、地大、人亦大。’宽容精神是指尊重和捍卫少数人发表不同意见,并行使各项自由与民主权利的精神。人权意识是指为保障独立的人格与尊严,人们争取和捍卫所应享有的各项自由与民主权利的意识。

顾名思义,宽容就是要具有兼容并包的思想和宽宏大度的气量,承认差别、承认个性、承认多元主义的正当性。社会是个众异的组织,真正稳定的秩序不是靠压服一切个性的思想与行动打造的,而是靠创造各种不同的选择机会,使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依据自己偏好的需要自主选择实现的。‘众异’,即绝对差异性是一切事物的本质存在,它是活的机体,而非死的状态。一个能够充分尊重和保障机会均等、个人自主选择的社会,才是一个充满活力、富有创造性的和谐社会。

事实上,自古至今,无论是专制社会还是民主社会,都是提倡宽容精神的,只不过其指向不同而已。‘唯上知与下愚不移’,在儒文化为主流意识的等级社会里,‘宽容精神’是被界定在无条件接受统治者对百姓的压迫与残暴上的,而这种具有特定指向的‘宽容’,事实上是纵容统治者拥有为所欲为、制造罪恶的至上权力。在这样的社会里,压制不同的意见,限制公民的思想言论自由,实行‘一元化’的领导,不允许反对党的存在,从思想到行动,从体系到制度,完全丧失了现代宽容精神。事实上,玄同之于平等,玄德之于自由,理直之于博爱,宽容精神来源于坚守平等自由的道德观,而非坚守等级伦理的道德观,坚守等级伦理的道德观是不存在宽容精神的,宽容精神只适用于坚守平等自由道德观的人群之中,不适用于坚守等级伦理道德观的人群之中,这就是逻辑的同一律。

当下,我们知道,宽容精神不是非要承认错误的东西正确或无论是非、难得糊涂,而是要摆脱墨守陈规的思维定势和错误的经验性认知,允许别人说出不同的看法或答案,挂一漏万,不固执己见,充分论证、审慎抉择、周密实施,倘若实践过程中出现某种错误或不足,可以启动备用程序给予矫正和弥补,避免最坏的结果发生、铸成大错。除绝对差(个)异性规律之外,万事万物都是‘对立互补’而存在,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凡事并非不黑即白,社会中,人人都希望自己行使民主权利时,得到别人的理解和尊重,作为一个众异的组织,任何个人都只是群体中的一员,始终属于少数,群体因廓众异而大,众异因系群体而远,充分理解和尊重少数也是捍卫和保障自身民主权利的需要。也就是说,尊重和捍卫少数人发表不同意见,并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是现代宽容精神的本质要求,只有实现对少数人的宽容,才能真正实现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

‘知而不言,言而不知;知而不博,博而不知’,在同一片天空下,只允许你一言九鼎、一意孤行,不允许别人据理力争、监督矫正,只允许州官放火制造矛盾,不允许百姓点灯寻找光明,只坚持自己的假说是永恒的‘真理’,不承认别人的实话是实在的‘真言’,这是一种强盗逻辑。不管是官还是民,只是劳动分工不同,互补而存在,都是公民社会不可缺少的平等一员,个人享有各项自由和民主权利的同时,必须充分尊重和捍卫别人享有同等的权利。现代意义上,尊道贵德理直,‘我不同意你的意见,但我坚决捍卫你发表不同的意见’,就是这种宽容精神的恰当表述。

现代西方社会,宽容精神已从人们的善良愿望上升为可以具体实施的制度性保障,自由民主制度本身就是现代宽容精神的具体彰显。实行政党政治,容忍反对党的存在,多数取决、保障少数人的权利,是西方现代政治文明体现宽容精神的制度性程序安排。在人类文明迈入21世纪的当下,现代宽容精神已成为全人类共同遵循的重要普世价值信仰。惟有宽容,人类才能从无知盲动、野蛮争斗、复仇嫉恨中解脱出来,寻找到永恒的光明与持久的和平;惟有做个具有现代宽容精神的人,才能不被狭隘的认知蒙蔽住眼睛,寻找到自己光明的未来和美好的生活;惟有体现宽容精神的现代制度,才能阻止住专制与暴政的恣意妄为,保障人类社会的持久和平发展与繁荣。

宽容精神不仅是一种认知自己、善待他人的处世之道,还是一种保障和促进人类文明和谐发展与进步的自由民主制度。为寻求活着的崇高与尊严,我们这个时代,惟有做个拥有独立思想、独立人格与自由精神的人,才能顺应现代文明的发展潮流;惟有做个坚守自由民主平等精神不与世俗权势妥协的人,才能展现出灿烂时代的发展风貌;惟有做个敢于捍卫公平正义不惧孤独跋涉于黑暗之途中的人,才能谱写出社会进步的华彩乐章。这样的人无处不在,标识着现代中国社会文明的发展与进步;这样的人遭到打压、迫害,预示着现代中国社会价值的沉沦与泯灭。

世界人权运动发端于意大利文化复兴运动,‘人权’一词诞生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最早提出‘人权’概念的是诗人但丁。从洛克开始,人类历史上就把国家的功用确定为保障人权,即保障每个人做个人的基本权利,国家万能说就此破产了。国家的权力被限定在以保障人权为准,国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障国民做个人的必要条件。倘若国家违背了这一目的,国民对这个国家就自动失去服从的义务。也就是说,国家对国民的权威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权威的范围限制在以保障人权为准,爱国以国家保障人权为前提条件。现代人权的内容包括,生命权、私有财产权、人身自由权、追求福利权、反抗压迫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思想言论出版自由权、结社游行示威权等各项自由民主权利,还包括就业权、同工同酬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民族自决权,以及发展行动权等各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指出:‘人人生而平等,天赋人权不容侵犯。为保障人权,政府在公民中间产生,如果政府损害这一目的,公民有权改变或废除它,重新建立新政府,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力,这是完全合法的。’

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任何政治构成的目的都在于保护公民的自由、财产安全和反压迫。不知人权、忽视或蔑视人权是公众困苦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

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与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以兄弟般关系的精神相对待。’它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真正的世界性人权宣言,开创了全人类尊重基本自由和保障人权的历史进程,唤醒了全世界公民运动对人权理想的诉求和努力实现普世价值信仰的追求。为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布的伟大日子,世界各国将每年的12月10日确定为‘世界人权日’,并将这一天在内的一个星期定为‘人权周’。这一天,不仅成为世界上所有自由民主国家国民举杯庆祝的节日,还成为所有推行法西斯极权暴政国家政权惶惶不安的难日。

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指出:‘所有的公民都享有自决权,他们有权自由地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并自由地谋取自己的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凡是宪法中没有规定公民享有自决权的国家的公民,是不可能做到‘自由地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的,因为,人权是天赋的,没有特色,民主也是天赋的,没有特色。无论是集中民主还是民主集中,都意味着公民从此丧失直接表达及行使民主权利的机会,都属于‘特色民主’,都是对公民自由民主权利的践踏和侵犯。这种‘民主’,本质上,是统治利益集团对百姓的专政,因此,‘特色民主’下,所谓尊重和保障人权只是一句混淆视听、愚弄百姓的托辞而已。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指出:‘人人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的自由,人人有权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人人有权自由发表意见,人人有权享有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在一个专制社会里,思想受控制、舆论受钳制,言论受限制、结社受宰制,信仰被压制、良心被政治,可谓:控制无处不在,人权无处可存,完全悖离了人类文明政治的发展潮流。如此骄横跋扈、纵曲枉直,罔有不败之理!

我国当前的宪法中也有保障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相关文字表述,但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规定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制度设施给予切实保障和全面实施。水中月、镜中花,中国的所谓‘宪政’,本质上讲,只是一种好看不中用‘假定’的摆设。在此之下,政府不知道如何保障人权,公民亦知道如何捍卫人权。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到,为中饱私囊,各级官衙恶少借助公权恣意侵害公民身体自由或公开变相掠夺公民私有财产的事件屡见不鲜。土地可以被‘非法征用’,房屋可以被‘暴力拆迁’,上访可以被‘无期囚禁’,言论可以被‘拘役判刑’,求知可以被‘淫虐侮辱’,凡此种种,尊严不存、人权尽失。

当下的中国,人权是按官民地位划分的,处于低阶的百姓,身体可以被侮辱,自由可以被剥夺,财产可以被宰制,权利受到侵害时,只能手忙脚乱地走门路、托人情、行贿赂,怕走正常的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原因是走正常的司法途径往往得不偿失,中国的司法腐败已深入骨髓,做的尽是雁过拔毛的事情。出现这种情况,无论请诉‘公正’与否,均不利于人权的保障,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加剧司法公信力的丧失。这就是当下中国司法体制面临的现实困境和难以挣脱的顽疾。

究其根本原因,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严重悖离了宪政精神,在现行体制下,根本做不到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在一个从思想到行动,一切都处于政治统治需要操控下的司法体系中,司法不具有独立地位,往往沦为某些统治利益集团谋取政治权力的工具。司法独立性的阙失,必然导致贪腐滥权。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具有司法权的‘机关’掌控着事实上最大的司法权是中国走向法治之门最大的障碍。中国的司法腐败实际上是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如今已步入制度性腐败的泥潭。司法公信力的丧失,必然导致司法制度的全面瓦解,并最终造成整个社会的道德价值伦理崩溃。可见,在政府公信力尚未枯竭之前,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着力于保障人权,并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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