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小草:平等精神和法治意识
本帖最后由 苏小草sxc 于 2017-6-11 10:01 编辑苏小草:平等精神和法治意识
‘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有德司契,无德司彻’。不管人的天赋多么不同,但在人格与尊严上都是一律平等的,在机会均等的不同选择中,人人都具有争取和捍卫自身平等权利的自由。也就是说,国家的唯一功用在于保障人权,并通过提供宪政、民主和自由市场经济等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设施,依据正当完备的法律程序实现。
平等不仅是一种坚守和保有独立人格与尊严的精神,而且是一种争取和捍卫平等选择机会的权利。不管天生的条件或家庭背景差别有多大,每个人在做个人的资格上,即人格尊严与选择机会上一律平等,没有尊卑之分、贵贱之别。‘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中华专制千年,民遇侵压,若谋其反,必至祸命,民命之贱,堪曰蝼蚁,相习成风;中华纷争千年,群雄争霸、涂炭生灵,大盗悍匪如影随形,一旦革命成功,莫不以国利为名,行榨取民财、践踏民权之实。民偶有所得,则被视为暴政向奴隶的恩惠。‘民承恩德,自损其性;民蒙其福,自丧天能;承者无限,而损者无穷;蒙者易去,丧者难返’,百姓失去的不仅有争取平等权利的能力,还有独立的人格尊严与自主意识。亦如,从灵魂到肉体,向强盗们奉献了所有,为了苟延残喘地活着,不得不向手持砍刀的盗匪感恩戴德一样,人性的自损、天能的丧失,本质上,人就不能自称为‘人’了,而是一种被异化了的工具物而已。一个等级森严、要完全失去做个人的独立人格与尊严的社会,何来平等!
老子曰:‘大道甚夷,而民好径。’夷,平也,平易近人,尊重现实、尊重人性,在治国理念上,万不可代民之权与民争利,所制订的国宪以及倡导的理念必须遵循人类的普世价值信仰,而非可望而不可即的空中楼阁。也就是说,国权与民权在社会生活领域的权利与义务应该是平等的,国家的理想和政治目标要与百姓现实生活中的社会理想和目标相一致,否则,善良的愿望终会铺就一条通向罪恶的奴役之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人人生而平等,进入公民社会后才失去平等,公民社会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保障公民的各项平等权利。因此,任何旨在保障个别利益集团对国家权力垄断地位的法律和制度都是违背政治正义和宪政精神的。国家权力是全体公民赋予的,其权力主体是每一位公民,而不是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私产。既然是公民的权力就应该由公民平等地分享,任何特权的存在都是对公民平等权利的猥亵,意味着公民从此丧失事实上的平等地位。倘若把这种‘先天’的不平等,视作天经地义或历史选择的结果给予制度性保障并实施,公民不仅会失去平等的话语权,还会失去追求和捍卫平等选择机会的权利。至此,‘平等’一词的概念被偷换成了绝对的‘不平等’,所谓的‘平等’,遂将丧失活动之用,并成就绝对的欺骗和伪善。因此,专制者倡导的所谓‘平等’,本质上,只是强加到百姓头上永远‘不平等’的枷锁,于公民的平等权利而言,纸面上的‘平等’是虚设的,纸面下的‘不平等’却是真实的。
《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与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以兄弟般关系的精神相对待。’中国通行的‘宪法’里,虽然写有尊重人权等各项公民平等权利的内容,但缺少相关制度设施及法律程序给予切实保障和监督实施,纸面上的虚设往往沦为特殊利益集团垄断国权、欺蒙百姓的手段。当下的中国,特权的合法化是造成公民权利事实上不平等的根源,在此之下,我们根本不可能做到依法治国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当下的中国亟需实行合乎政治正义及平等精神的宪政、民主与法治。
法治的关键在于平等的规则意识,在平等的规则意识发挥作用的民主国家,大而国家政治,小而团体游戏,每个人心坎里都有若干共有的规则神圣不可侵犯。在中国,这种观念始终没有养成。在上者,‘老子夺得的权力,老子说的算’,在下者,‘既然权力不在老子手里,老子只好服从命令照办’。千年来,这种‘主仆’思维始终困扰着国人的大脑。国人在梦境与现实之间游弋,在主人与仆人之间徘徊,最终的结果只能是任人摆布、听天由命。与法治对立的是人治,即以德治国,它的实质是特权治国。人治的主要特点在于‘刑不上大夫’,法律大多只是用来约束百姓的,统治者往往只受德性约束。其主要表现在于,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德治的最终结果是法治无以畅行、贪腐堕落成风,终至天怒人怨、倒地毙命。在一个德治的社会里,所谓的‘德’只是一块遮羞布,人人都会变得贪婪虚伪,违法做坏事往往能使实现利益最大化,因此,‘好人’往往无法充分地做好事,甚至于可能做坏事,而‘坏人’不可能做好事,可谓:‘坏人’恣意横行、‘好人’无地自容。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法治精神闪耀着公平与正义的光芒,自律守法往往能实现利益最大化,因此,‘好人’不至于变坏,而‘坏人’可能变好。可见,面对价值的沦落、人性的堕落,当下的中国,最首要的现实问题是尽快实行宪政、民主与法治。宪政的根本是保障人权,民主的根本是还权于民,法治的根本是司法独立。
法治的关键在于法律及其制度对政府官员和平民百姓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全民都要坚守法律至上原则,任何个人、团体、派别都不得具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宪政之下,任何法律都不得优待一私一派的作用。事实上,当下的中国就是一个特权大于国权、国策代替国法的人治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不是政策许可的,公民就没有权利去做;凡是政策许可的,政府争着要去做。如此,公民的个人生活空间被大量的非法律性政策文件所挤占,导致人们渐渐淡忘了法律至上的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的标准不是法律的多寡,而是法律条文的完备程度及执政者的守法情况。也就是说,法治的权威性表现在对公权的规范和约束上,而非民权的限制和打压上。独立的司法必须能够做到保障公权坚守法律至上的界限,并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力。
要达到法治的目的,限制公共权力的基础上,目前中国的现实问题,要在保障各项公民权利上,整理出审慎周详的细则,即权利法案或维权法案。现实表明,若无具体的以捍卫人权为目的的‘权利法案’,仅仅是宪法文字上的表述,公民所应享有的各项基本自由与权利都会被不正当的法律程序和非法律的政策性文件抵消殆尽,捍卫和保障人权只能是一句空话。只有制订和恪守严格的法律程序,在宪政、民主的基础上,出台以捍卫和保障人权为目标的‘权利法案’,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如果没有正当法律程序的制约和保障,任何完美的法律和制度都会沦为被人玩弄的橡皮图章。法律程序的完善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目前,中国缺少的不是法律,而是合乎政治正义的宪政精神及正当完善的法律程序。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但凡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有权去做,即‘法无禁止即可为’;但凡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不得去做,即‘法无授权不得为’。公民的权利被被扩大到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外,个人自由的空间被延长;政府的权力被压缩到授权的范围之内,扰民的空间被限制,人权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如此,不仅强化了人们的法治意识,还拓展了文明社会的道德精神。
‘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虽被千年专制主义政治文明、文化压弯了腰,中华民族追求自由、平等精神的风骨尚在,弘扬中华民族百折不挠的远古精神,就是要让国人从千古的奴役中直起腰来,昂首迈入一个遍布平等精神与法治意识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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