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磊:怎样消灭小农经济,将决定中国未来的命运
赵按:我的博士生以“塘约道路”为选题,着手准备论文开题。我让他们读一下我发表在《学术研究》2005年第5期的一篇论文:《三农问题的市场经济分析》。在这篇写于12年前的论文中,我明确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之于三农问题的逻辑:“组织起来,消灭小农经济”。现在回过头去看,在当时的中国,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以承包制的名义全力维护小农经济乃是不容置疑的宇宙真理。所以,尽管拙文发表后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却并未引起更多的关注。今天,虽然不少“经济学家”还在充满热情地证明:“权利越私越好,土地越碎越好”,但是,碎片化的小农却越来越渴望“组织起来”。其实,“组织起来”已经有了比较成功的经验——南街村。问题是,南街村的经验为什么一直没有得到社会应有的认可呢?原因固然多多,然而在我看来,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上世纪80年代到2000年初期,中国农村小农经济所面临的困境正在展开,其中所蕴含的危机正在累积。比南街村晚了30多年的塘约道路之所以会引发社会的高度关注,就在于当下中国农村小农经济所面临的危机,已经到了质变的前夜。南街村也好,塘约村也罢,“组织起来”才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所在。事情很清楚,必须以劳动为核心的“公有制方式”,而不是以资本为核心的“私有制方式”将农民组织起来,才是中国的正确选择——由于历史语境的制约,笔者在当时不可能鲜明地提出这一点(否则拙文就不可能公开发表出来),而只能以马克思主义的逻辑来隐晦地表达这个结论。是为按语。三农问题的市场经济理论解析
内容摘要:小农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矛盾,才是“三农问题”的症结所在;“三农问题”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其实是内在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逻辑之中的;农民的破产、农业的凋敝、农村的衰落,是市场经济在中国展开的必然结果。20世纪80年代的承包制重新复活了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并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承包制的成功只是证明了小农经济的合理性,并没有证明小农经济的优越性和先进性。传统的小农经济的消亡是必然的,只有“消灭小农经济”才能解决“三农问题”。中国的国情和农村改革的实践证明,消灭小农经济的道路选择并没有最优解,因此“三农问题”的解决只能是标本兼治。
正文:
“三农问题”的症结究竟何在?这仍然是一个问题。其所以如此,就在于学界关于“三农问题”症结的判断迄今仍然歧见纷呈,比如:“农民的收入过低”,“农民过多”,“土地产权不明”,“农民负担过重”,“农民权利缺乏”,“农村政府机构膨胀”,等等说法,见诸于相关讨论,人们已耳熟能详。从“三农问题”的种种表现来看,这些说法当然都有一定道理,但是深究起来,我认为这些“道理”也仅仅是就表象来说的道理。所谓症结,就是问题的根源或本质。事物的表象是多元的,但事物的本质却是一元的。在我看来,上述的“症结”并非“三农问题”的本质所在,而只不过是“三农问题”本质的种种外在表象罢了。正因为许多学者误将表象当作本质,所以在“三农问题”的症结上才会有如此混乱的说法。至于有些论者干脆将上述所谓“症结”一一罗列,打包批发,这种貌似全面的公允除了使问题更加复杂之外,其实并未推进认识的提升。如果上述所谓的症结仅仅是对“三农问题”现象层面的刻画,那么它们离“三农问题”真正的本质还有相当的距离。
一、“三农问题”是市场经济在中国展开的必然结果
由于对“三农问题”症结的诊断存在歧义,学者们开出的药方也就见仁见智了,比如:“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裁撤乡级政府”,“让农民享有公民权利”,“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等等。如果说学者们关于症结的分歧体现了各自所强调的重点不同,那么开出的药方究竟孰轻孰重、谁先谁后,也就同样难以达成共识了。药方的不同反映了对症结的诊断存在分歧,足见对“三农问题”的症结在认识上还有待廓清。为了有针对性地切入问题,我们不妨对这些药方逐一分析,看看“三农问题”的症结究竟何在。必须指出,这种分析是建立在两个前提之上的:其一,市场经济对中国农村的侵蚀作用逐渐增强;其二,小农经济仍然是中国农民的基本存在形式。以下的分析将表明,小农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矛盾和冲突才是“三农问题”真正的症结所在。
(1)增加农民收入。在现实的产业结构、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如果增加收入的途径是“市场”(如提高农产品价格),那么这种增加就必然存在着“市场局限”(比如与国际现代化的农产品价格相比,我国小农生产的农产品价格已是天花板价格);如果增加收入的途径是“行政”(比如“直接补贴”、“转移支付”),那么这种增加不仅存在着“财力局限”,且也不可能过分偏离市场经济的要求。如果没有现代农业的“规模经营”支撑,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来增加农民收入只能是杯水车薪。因此,小农经济收入的增加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负相关的。
(2)减轻农民负担。这很有必要,但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农经济收入过低的问题。在我国的GDP中,农业产值已不到15%,可是在总人口中,农民却占8亿。从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来看,农业产值的比重只会减少不会增加;如果以小农形式存在的农业人口没有大的减少,平均到农民人头的农业产值就难以增加。可见,在分子(农业产值)减少而分母(小农人口)不变的情形下,即使把农民的各种税费全部取消,靠农业来增加农民收入也难有很大的作为。换言之,经济结构的变迁必然减少可供小农经济分配的产值,单纯地削减税费改变不了农民的命运。
(3)撤消乡级政府。政府机构日益膨胀(乡级政府),正税无力支撑,结果必然是各种名目的收费泛滥成灾。此问题不解决,减轻农民负担的各种举措就只能是扬汤止沸,即使暂时减下来,也会反弹。因此,撤消乡级政府应当是釜底抽薪之举。但是,政府退出后的权力真空由什么填补,如果出现“南霸天”、“西霸天”等等的“恶人治村”又当如何?或曰寄希望于农民自治,问题在于:“自治”的诉求与分散、孤立且不合群的小农经济如何整合?如果小农经济的本性要求自治,那么就意味着现代政府的管理方式与小农经济的生存方式发生了冲突——因为现代政府的科层制管理与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是不相容的。或许,小农经济的“自治”诉求就是“不需要现代政府”的自治,那么也就意味着在小农经济面前,现代政府的“失灵”是必然的。因此,问题就不再是政府机构的“十恶不赦”,而是小农经济本身的特征决定了现代政府机构的多余。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没有为现代化的政府(即使是形式上的现代科层制)提供著名历史学家黄仁宇所谓的“用数目字管理”的条件。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内在地要求“数目字的管理”,于是,一旦这种管理向农村延伸,小农经济的经济基础必然扭曲作为上层建筑的政府管理,并通过机构膨胀、税费加重等所谓的“政府失灵”表现出来。学界一致认为当代中国的财政供养人员比例过高,在1:30左右;但与当代美国的财政供养人员比例1:15相较,显然要低得多。由此我们不难理解,所谓农村基层政府的膨胀,并不是单纯的人员过多的问题,而是相对于汪洋大海的小农经济而言,“用数目字管理”的现代政府未免太奢侈了。
(4)让农民享有公民权利。必须强调的是,公民权利绝不可能在小农经济的土壤中生长出来,而只能以小农经济的解体为前提。可见,学术界所谓“中国农民权利的缺乏”,本质上是小农身份与现代农民权利的矛盾。如果人们所说的农民的“公民权利”就是今日中国8亿农民作为小农经济的生存权利,那么市场经济要消灭的正是这种权利。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谈农民的权利,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比如,不少人以为只要取消了户籍制度,给予农民以“选择的自由权利”,就能解决“三农问题”。这种看法隐含着一个假定前提就是:农民“被用暴力的手段束缚在土地上,他们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追求自己的幸福”。然而,这种主张似乎忘了,进城打工其实并非小农的自愿选择,而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无奈之举。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面临解体的小农除了进城打工一途,他们能有别的选择自由吗?正如吕新雨所说:“农民背井离乡是农业严重凋落后无法生存的被迫选择,出外打工其实是惟一出路。……否则就无法解释他们为什么要‘选择’到充满污染和危险的工厂和矿井,去忍受歧视、伤残与死亡。”诚然,风雨飘摇的户籍制度的消亡已经指日可待,但是它的消亡的积极意义并不意味着小农从此有了选择的“自由”,而是对于小农经济不得不走向解体的一种法律追认。换言之,户籍制度的消亡并不是小农经济从此具有合法生存权利的证明,而是小农经济生存权利已经丧失的必然结果。在小农经济广泛存在的中国呼吁农民的权利,或许不无道义上的优势,对于抑制资本的过度压迫也不无积极意义(比如在收容制度、民工欠薪等问题上的作用)。但是,这个权利必须以真实的经济权利为基础,没有经济权利的话语权利不过是画饼充饥,说说而已,当不得真。在市场经济下,这个经济权利就是非农就业的出路和切实的社会保障,而不仅仅是自由主义精英挂在嘴上的择业、迁徙的自由。高尚的道德诉求必须靠“形而下”的就业出路和社会保障来落实,否则,享有了择业和迁徙“自由”的破产小农就“不过是从农村贫民窟迁到了城市贫民窟而已”。
(5)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一个基本假设是“农民过多”,这个假设在经验上和实证上都已经得到了“证实”,但遗憾的是该假使在理论上却是含混不清的。古代农业社会的农民多不多?为什么没有今天意义上的“三农问题”?其实,真正“剩余”的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农民,而是以“小农经济身份”存在着的农民。澄清这一区别并不是玩弄文字游戏,因为被市场经济“精简”掉的农民只能是“小农”,而决不可能是现代化的农民,现代化的农民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基础。换言之,“农民过多”是相对于市场经济而言的“过多”,只要小农经济存在于市场经济之中,就必然出现“农民过多”的问题。因此,所谓“农民过多”的真实含义是“小农经济过多”,而并非笼统的“农民过多”。
由此可见,今日中国之“三农问题”,本质上就是小农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冲突和矛盾,这个矛盾才是“三农问题”的症结所在。不难理解,“三农问题”所引发的社会危机其实是内在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逻辑之中的;农民的破产、农业的凋敝、农村的衰落是市场经济在中国展开的必然结果。在土地承包制复活了小农经济20多年后的今天,中国农业生产已越来越成为负效益的事实,即是明证。对于小农经济与市场经济这种“不共戴天”的紧张关系,马克思曾有过十分深刻的认识。在马克思看来,导致小农经济消亡的直接因素在于:大工业的发展破坏了农村家庭手工业;土地逐渐贫瘠和枯竭;公有地被大土地所有者所霸占;资本主义大农业加入了竞争等等。(P909-910)显然,在这些因素的背后我们都可以找到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因此,对“三农问题”的认识和把握必须以小农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矛盾为基本前提,任何离开这个矛盾来观察“三农问题”的视域,都是幼稚的、肤浅的。正因为看不到“三农问题”的本质所在,所以学术界不少人在分析“三农问题”的原因时,总是在现象层面上纠缠不清,不得要领。
二、解决“三农问题”,就是要解决小农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矛盾
从理论上讲,解决这个矛盾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1)消灭市场经济,重新回到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这是开历史倒车,既不可取也不可能。正如马克思所说:小农经济“这种生产方式必然要被消灭,而且已经在消灭。”(P830)
(2)小农经济与市场经济和平共处、共存共荣。这种良好愿望几近空想,即使权宜之计可以短期维持市场经济下的“田园风光”,但长期的内在矛盾发展则是无法调和的。农村承包制的尴尬处境,就是明证。所以马克思说,要使小农经济“永远存在下去”,等于“下令实行普遍的中庸”。但这是办不到的,因为“它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造成了消灭它自身的物质手段。”(P830)
(3)消灭小农经济,实现农业的现代化。与现代化的大农业相比,小农经济是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正如马克思所说:小农经济“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P910)因此,小农经济的消亡是必然的,只有“消灭小农经济”才能解决“三农问题”。
从经济史的角度看,消灭小农经济有两个途径:一个是市场经济的两极分化道路,另一个是集体化的道路。迄今的实践表明,前者是“进化主义”的自发过程,后者是“建构主义”的自觉过程。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避免市场经济两极分化的恶果,中国共产党曾选择了农业集体化的道路。然而,出于对人民公社失败的反思,中共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最终放弃了农业集体化的实验,重新复活了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并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这就产生了两个问题:第一,这种成功与化肥、良种的关系如何?除了个别学者的关注外——如网上老田的文章,主流经济学至今未给予科学的说明。第二,这种成功能证明“制度重于技术”吗?既然小农经济是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它20世纪80年代在中国复活后创造出的经济上奇迹又如何解释?主流的观点对“制度优先于技术”的命题给出了肯定的答案。我的看法则不同,我对此的解释是:承包制改革的成功恰恰证明了“技术优先于制度”1)。但是,在市场经济的侵蚀下,小农经济的解体是不可避免的。在复活了的小农经济的基础上,中国重新开始了市场经济对小农的不可抗拒的自然分化过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这种分化和解体大大加速,从而使得“三农问题”演化为“三农危机”,以至成为社会的焦点。
其实,承包制的成功只是证明了小农经济的合理性,并没有证明小农经济的优越性和先进性。承包制的核心是“分地”,“分地”的改革之所以能得到农民的支持(至少没有遭到大多数农民的抵触),其合理性在于:
(1)中国小农经济的生产力与“分田到户”的生产关系是内在吻合的,中国农民几千年基本未变的生产力(肩挑背扛锄头挖)只能用小农经济的单家独户经营,难以用社会化大生产的方式来组织——用经济学的话语讲就是:组织和监督成本太高,结果难免造成搭便车和效率损失。分地的结果解决了“吃饭”的问题、解放了农民,再次证明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是正确的。顺便指出,虽然今日的主流经济学企图颠覆这个原理,不过仍有学者认为“化肥和良种的普及对解决吃饭难题功不可没”。实证来看,分地的作用与化肥的作用孰大孰小、比例多少,或容讨论。但主流经济学否认技术对制度的决定性作用,过分夸大承包制的作用,主张“制度决定一切”是不能使人信服的。
(2)现有农民的生产工具的水平(基本上是手工操作的农具)决定了:“分田到户”使单个小农能够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也就是成为土地的“老板”。加之分地只是分割土地的使用权,农民对所分土地的所有权没有“私有化”,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每个小农的“老板”身份,在一定时期内避免了由于土地买卖所引致的两极分化和阶级矛盾——当然并未根除。由于承包制带来的利益分配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因而农民对这种制度变迁自然会给予认可。
上述分析表明,只要中国农民的原始生产力性质不变,农业的生产关系就只能是小农经济的结合方式。反过来说,社会化的组织方式只能适宜于大农业或现代化的农业生产力。比如,大型水利工程是大农业生产力的要素之一,它要求社会化的组织方式来实施和使用。然而分地以后,集体兴修的水利越来越呈衰败之势,这就证明了:即使中国的小农经济与其生产力水平是相适应的,但与中国正在发展着的现代生产力的矛盾也是无法回避的。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土地要求集中化的冲动越来越强烈,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越来越受到发展着的农业生产力的压力。在农村改革20多年以后,当前对“包产到户”的可持续发展质疑的呼声,以及“三农问题”的凸现,也证明了中国农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内在冲突正在走向尖锐。
有趣的是,中国古代的土地集中也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大量的农民最后被逼上梁山。但是,中国古代出现的农民问题在性质上不同于今日中国的农民问题。
(1)中国古代的农民问题并不是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小农经济生产关系的崩溃,而是在生产力水平没有本质变化的背景下,封建土地集中导致了小农经济生产关系的崩溃。不过,这种崩溃是暂时的,因为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的土壤中,除了小农经济的生产关系外,不可能生长出新的生产关系。由于缺乏新的产业吸纳,中国古代失地农民不可能进城打工,只好啸聚山林揭竿而起,也就不难理解了。于是,周期循环的王朝更替就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大特色。中国古代大地主的经营方式仍然是小农经济(土地出租),而不是社会化的农场经营,道理正在于此。试问,在手工操作的原始生产工具下,能产生出产业化的农场经营要求吗?不过,由此我们也就看到了交换(市场)经济与小农(自然)经济的矛盾与冲突,看到了交换经济对小农经济的破坏作用。市场的发展、交换的扩展必然压缩小农经济的生存空间,必然要消灭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2)中国现代意义上的“三农问题”并非始于20世纪80年代,也不是有人所说的“产生于毛泽东时代的工业化政策”,而是产生于1840年的鸦片战争以后市场经济对中国封建社会结构的持续冲击。中国经济史对此已有深入的研究,恕不赘述。我要强调的是,与古代的农民问题不同的是,中国现代意义上的“三农问题”的根源在于:代表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的市场经济(其物质表现是坚船利炮和机器生产的廉价商品)导致了小农经济生产关系的破产,而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表现为市场的扩展和交换的深化——即市场经济的发展。从常识来看,农产品和农村剩余劳动的同时增加,就是生产力水平提高的最有力的依据。如果没有二、三产业的支撑,农村剩余劳动力不能在城市打工,中国当今的“三农问题”就必然重复古代的故事。虽然今日的“三农问题”本质上仍然是在“重复昨天的故事”,但这个重复不再是中国封建社会结构的周期循环,而是鸦片战争以来市场经济瓦解小农经济的逻辑展开和延续,这是两个不同版本。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三农问题”的根源在于市场经济发展,中国今日农村的衰败、农民的困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如果市场经济是“不可逾越的发展阶段”,那么,小农经济的破产就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并不值得我们大惊小怪。我们应当担心的并不是小农经济的破产,而应当是破产小农的出路问题。因此,我认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并不是提高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尽管这些的确重要,而是农民的出路问题、就业问题,一句话,是“消灭小农经济”的问题。只有明白了这一点,我们才会理解农民的收入低下、权利缺乏、负担沉重、机构膨胀等究竟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只有将这些问题放在农民出路的框架里来思考,我们解决和缓解“三农问题”的政策才是有的放矢。
三、“怎样消灭小农经济”才是真问题
从历史发展的趋势来看,中国面临的问题不是应不应当消灭小农经济,而是应当怎样消灭小农经济。因此,一旦我们把握了“三农问题”的症结就是小农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矛盾,那么“是否消灭小农经济”就成了一个伪问题,而“怎样消灭小农经济”才是一个真问题。如果我们仍在“是否应消灭小农经济”的问题上争论不休,就只能是智力资源的浪费。
既然“三农问题”的本质是小农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矛盾,那么“三农问题”的治本之策就必然指向“消灭小农经济”这个根本方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减少农民”。不论是传统社会主义的集体化实验,还是今日的市场化改革,事实上都将小农经济视为“革命”的对象,只不过采取的“革命”手段不同而已。小农经济的消亡固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可是问题在于,如何消灭小农经济?走集体化的道路已被市场化改革的实践所抛弃,走私有化的道路又会付出社会分化和动荡的巨大代价。于是,学术界两种对立的主张由此产生。
一种是“私有化”的主张,认为应当立即实行农地私有化,推动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就理论的逻辑来讲,现有的农户土地承包制是小农经济的基础,而“减少农民”就要求打破土地承包制,实行“土地私有化”。这或许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治本之举,也是许多人不遗余力所倡导的主张。但是,“土地私有化”在目前的中国根本行不通。这并不是什么“意识形态”的问题,而是活生生的国情问题。有识之士一针见血地指出:“在人口增加使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国情的矛盾制约下,土地占有权没有向少数人集中的条件。”土地私有化的目的是将土地所有权集中于少数人手,消灭小农经济,以便于提高农业的规模效益。然而土地私有化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失地农民的出路(进城后的就业);二是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如果这两个问题不解决,中国历史上的前车之鉴使得任何有责任的政府都不敢贸然实施这剂虎狼之药,否则,“天下大乱”决非危言耸听。正如温铁军所认为的那样:中国农业人口严重过剩,土地已经成为中国农民的社会保障,它不能作为生产资料交给市场处理。且不说转移一半农民后土地规模经营有多大,目前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形成的惊人规模已经令政府寝食不安了。如果说小农经济的解体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必经阶段,那么国情的制约也同样是不可逾越的。事实上,顽强抵抗市场经济对小农经济瓦解的力量,并不是政府的某项政策,而是中国“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国情。然而我们的许多专家学者却不知自我反省,反而抱怨政府的政策还不够“与时俱进”。温铁军曾不无感慨地说:“我们曾经在‘实验’中大力推进土地流转,搞了十年还是只有1%的农户转让土地,这说明我们这种内生的制度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如果“土地私有化”的结果仅仅是把千万小农变成无业流民,那么这样的“治本”之举不仅没有“治本”,而且必然危及、动摇中国社会的根本。中国农村之所以承受不起两极分化的制度成本,道理盖出于此。
另一种是“维持现状”的主张,认为应当稳定现有的农村承包制几十年不变,有学者甚至主张“重建农地自耕农所有制”。这种主张的实质是想通过维持小农经济的生存来解决“三农问题”,比如温铁军说:“中国农村是典型的小农经济,必须用适宜小农经济的思路来解决农业问题。”问题在于,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小农的生存到底能维持多久?虽然稳定承包制与中国现有的人多地少的国情相符,但是,市场经济以其不可抗拒的内在必然性,不断侵蚀着小农经济的制度保护——承包制,使得“维持现状”的主张越来越难以维持。
显而易见,“三农问题”之所以是个难题,关键在于“怎样消灭小农经济”的难题没有解决。用经济学的话语表述就是:“三农问题”的解决面临着“制度变迁成本过高”的难题。由于对“成本”的计算不同,在“私有化”的主张与“维持现状”的主张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张力,学术界强烈呼吁农村改革应当有突破和创新正是这种张力的反映。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决定了市场经济的“数目字管理”对中国农民的“失效”,而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了土地集中、城市化的进展难以在短期内完成,使得具有共识的“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药方也“远水不解近渴”。于是温铁军说:中国的“三农问题“存在“两个失灵”(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困境,几近于“无解”。如果我们锁定了“三农问题”的本质,对于温铁军的“两个失灵”的痛楚就会有真正的理解。
“三农问题”的解决只能是标本兼治。在指向“治本”的大方向时,治标的目的是缓和矛盾并为“治本”创造条件。中国的国情和农村改革的实践证明,在消灭小农经济从而解决“三农问题”的选择中,或许并没有最优解,而只有次优解。于是在政策上,消灭小农经济的努力便不得不修正为缓解“三农问题”的种种权宜之举。于是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政府有关“三农问题”的政策不得不在“促进小农解体”和“保护小农经济”之间游离(比如:农产品收购保护价、鼓励农民进城的各项措施、加入WTO对农业的让步、取消户籍制度的动议、粮食直接补贴、稳定承包制不变,等等)。这或许是明智的,但是在推行权宜之举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始终把握住“三农问题”的症结所在,从而使得缓解“三农问题”的权宜之计最终指向“消灭小农经济”这个正确的大方向。十六大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正是对这个方向的确认和引导。说它是“确认”,就在于“消灭小农经济”是“统筹城乡发展”的依据,离开了城乡的统筹发展,小农不可能自己消灭自己,小农经济不会自动消亡;说它是“引导”,就在于小农经济的消亡是城乡统筹发展、共同努力的必然结果。当然,十六大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还只是“破题”,如何“解题”尚有待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探索。我对此的初步认识是:
(1)尽管“跨越式发展”的主张用心良苦,但“劳动密集型”很可能是中国产业结构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必然选择。这不仅是“统筹城乡发展”的落脚点所在,也是“统筹城乡发展”不可违背的客观规律。违背了这个规律,破产小农的消融就无法与城市化展开良性互动,“二元社会”的差距就会演变为越来越严重的断裂危机。
(2)用土地私有制来置换承包制的条件根本不具备。从“城乡统筹”的角度来看,在城市尚无能力吸纳大部分破产小农的条件下,承包制而不是私有制必然成为农村的基本制度选择。中国政府始终没有轻率地实行土地私有化,因而在延缓小农分化速度的同时,也缓解了由此可能带来的社会动荡。尽管这种选择在理论上是矛盾的,但在实践中确实是明智的。那些主张土地私有的学者只知道拿理论去裁剪实践,所幸决策者十分清醒,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3)我个人认为,对于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改革固然应当积极支持,但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化道路的新探索(比如南街村的制度设计),也不宜轻率地否定。不要一提“集体化”就神经紧张,动辄扣上“左”的帽子。既然小农经济的消亡是不可抗拒的历史趋势,那么凡是既能瓦解小农又是低成本的制度创新探索,我们就应当支持和鼓励。
(说明:本文发表于《学术研究》2005年第5期,参考文献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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