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小草:和谐社会需要‘以人为本’
苏小草:和谐社会需要‘以人为本’按:社会中,每一个人都具有天赋的‘神异性’,任何人都不是万能的‘上帝’。‘以人为本’的实质在于充分尊重每一个人的‘神异性’,在‘上帝’或‘道’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藉此构造一个多元共生、保障人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现代公民社会。
‘以人为本’,解决一切社会问题,都应立足于实际,从本我出发,在本我中找到解决人类面临问题的答案。只有这样的答案,对各异的‘人’才具有真正的价值与意义。倘若我们立足主观幻想的未来,从‘类’的角度俯视个人,那么,我们得到的答案只能是‘人’的形式,而非本质。形式的东西对人类自身的发展与进步而言,是毫无价值与意义的。事实上,我们从‘类’中,只能找到无尽的欲望和想象,根本找不到能真正解决现实与未来问题的本真答案,这就是形式主义泛滥的根本原因。也就是说,人类只有走进自己,才能发现自己;只有发现自己,才能看见别人,这里的‘人’是指,具体的、每一个实在的‘个人’,而非泛指的‘人’的一种群体性形式。
和谐社会是立足于现实,‘以人为本’,从本我的人性出发,广泛应用人理性的自发力量,避免任何企图将强权凌驾于个人之上的自由社会。基于人类永远不知道所有行动的未来结果,我们只能在过往经验的基础上,随时调整和矫正自我以适应发展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此,在如火如荼的市场经济改革与发展浪潮中,我们必须完成与之相因缘的个人权利建设。否则,市场经济必将难以良性运作,并最终归于失败。
普世价值体系中,权利是人们为制止他人不正当地干预个人自由制定的规范性要求。人即自己,人的权利不是来自于任何成文法,也不是来自于道德伦理规范,而是来自于人自身,即天赋人权、‘我自然’。因为人的价值是在自我矫正的理性中实现的,因此,一个人有权犯错误,但也应该具有勇于纠正错误的意识和承担错误责任的义务。一个封闭的传统社会在向自由的现代社会转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或多或少的暴力或过激行为,倘若这种行为是用来还击公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和践踏,它不应该是非法的,否则,不受约束的公权力就会不断扩张、恣意被滥用,失去合法性与公信力。
人活在这个世界上,用自己的脑子自由地思想是天赋的权利,在自主判断的基础上,自由地表达意见和自主地作出行动也是天赋的权利。权利的概念不是来自于别人设定的规范要求,也不是来自于别人的仁慈和施舍,而是来自于作为一个有目的、有理性高级动物的自然特征,来自于每一个人自身,即权利面前‘人人平等’。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我们把权利界定在尊重和捍卫他人具有同等权利的范围之内,以保障各异的人在机会均等的不同选择中,具有生存实践的充分自由与空间。一个真正的和谐社会里,不允许不受制约的特权存在。在这样一个特权得到消解的体系里,宽容与人道就能展示出人与人之间更多的合作竞争与发展机会,每一个人都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目标,个人间的利益冲突通常不会兴起。
卢梭有一个悖论: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由于每一个人的生存时间和空间总是有限的,这就决定了人权不是不受限制的特权。也就是说,首先发现人权、革命成功取得人权的人,并不意味着可以独享人权。‘老子夺得的江山,老子就该享受’永远霸占人权的行为是不现实的。这就好比,首先发现月亮的人,不能独占月亮一样,发现之后,每个人都应该具有欣赏和沐浴月光的平等权利。倘若发现了人权,却不愿与众共由、分享人权,那么,这个人或这个社会注定会走向自我毁灭。倘若知道这种事实,却不愿接受这种事实、作出矫正,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极权社会。既然知道人权是天赋的,普世价值也是普世的,就应该毫不吝啬地奉献出来与大家一起共享共建;既然明白现代人权仍处于发展起步阶段,还受到自然、经济和文化等客观条件的制约和羁绊,就应该把至今世界上公认的所有人权让公众知道并充分地享有,而不只是让它成为特殊利集团盘中的剩肉或碗中的剩饭。
不管社会体制的演进最终具有何种价值,不管这种演进有无客观规律,这种演进受到外在理性的矫正是必然的。为一己之私或特殊利益集团的特权利益,图谋撕裂人性,逃避责任、逃避对腐朽堕落的社会体制进行及时、有效矫正的结果,必然会造成族群对立,并最终酿成无法收拾的暴力革命。作为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我们都需要为自己和未来的子孙创造一个安宁、和平的生活环境,而不是‘破罐子破摔’你争我夺的纷争与革命。虽然人类的有限性具有某些‘物’的特征,但都是有血有肉的有情人,而不是完全没心没肺无情的‘物’。我们应该知道,人类无限性的思想天生都是自由的、无规律可循,倘若非要说出规律,那也是思维方式上的趋向性,即思维惯性。对于人类来说,这种思维惯性虽具有某些稳定性,但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更不是全部有益的。因此,人类思想的本质在于自由自在地思想,即没有规律的‘规律’,即‘无’的存在。思想的‘规律’虽不存在,但符合人性发展要求的普世原则是客观存在的。现代社会公认的普世原则包括,平等、自由、民主和法治构筑的普世价值伦理体系和劳动分工与交换的自由市场价值体系。撇去思想‘规律’的概念,像万有引力定律一样,这个社会确实存在劳动分工与劳动交换的原则。事实上,不管任何社会体制生产任何物品或提供任何服务,都不能长期脱离价值与价格规律而良性运作。但,并不是说脱离市场交换过程的产品和服务都会导致混乱,可以看到,在脱离自由市场的计划经济时代,违背这一规律要付出相当功利的代价,并对国民经济造成重大破坏。
可以看到,‘财产公有、权力私有’,人权不彰、特权猖狂是极权社会的主要和普遍特征。在这种体制下,‘公共财产’实际上是受一个个官员控制和支配的。控制和支配不同类型的公共财产的规则也是由各级政府官员直接或间接操办的。在私人领域,公众只拥有‘私有财产’的使用权,绝对的私有财产权只是一种象征性的经验概念,事实上根本就不存在,随时都可能被所谓的‘公权’剥夺。在公共领域,绝对的‘公共财产’虽然在概念上,不是各级官僚及其维系的特殊利益集团自己的,是大家共有的,但,他们却可以事实地占有、使用和支配,于是,‘公共财产’就成了绝对私有财产的代用品。这一概念,在内容和形式上的转换过程,完全是由其利益共同体,所谓‘政治精英’舆论一律的欺骗中,暗箱操作、悄无声息地完成的。这正映证了那句古话:圣人不死、大盗不止。
不可否认,现代社会中,正义与权利问题都与市场经济下的财产权直接相关。一旦正义与权利规则被特权完全独占或破坏,公众的个人私密生活空间被压缩到极限,公民为捍卫自己的劳动尊严与权利,强力反抗以复其原就成为唯一可能的‘合法’途径。这种情况下,国家和公共媒体告知公众和平理性地争取和捍卫自身的权利是可以的,但,只要这些行为没涉及到侵犯性行动,支持和鼓动对公民的强制性干预或囚禁就是完全非法的。因为,强制性干预不但是对公众现有人身权利的侵犯,而且还会诱引更多潜在侵犯性行为的发生,并最终激化矛盾造成社会的动荡。我们应该知道,靠压制和掩盖真相不仅解决不了任何问题,还会消解、弱化政府脆弱的公信力。因此,这种作法是荒唐和不明智的。
我们知道,人权与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息息相关,在公共税务领域,按收入比例收税,通常被认为比累进税率更公正。理由是,这样做可以不对高收入者有歧视,能做到贫富一视同仁。事实上,二者的区别,绝不是正义和道德问题,从根本上说,任何形式的征税行为都是非正义和不道德的。也就是说,均衡状态下,征税行为与提供公共福利之间只是一种零和游戏。前者是非正义、不道德的,而后者是道德的、正义的。原因在于,任何税法都不把非法财产计入纳税的范围,那么,税收本身就只具有强力掠夺公民合法财产的属性。既然合法取得的财产要纳税,而非法的能逃过一劫,那么,人们何必要合法的取得财产呢?如此,为逃避纳税,隐蔽地去做非法的事情是符合逻辑的。这就是‘苛政猛于虎’的道理,‘苛政’不具有任何道德价值,只会催生助长人的道德败坏,其果必至盗贼多有、民怨沸腾。由于征税必然要付出行政成本,公共税赋与其所提供的公共福利之间存在天然的不对称性,因此,所有的免税行为,都不是在增加福利,而是在减少国家的罪行,更不是对百姓的恩惠。
事实说明,‘以人为本’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它具有深刻的内涵。正是人类的有限性和不完美,才需要国家的存在以尊重和保障人权;正是由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才能赎回自己的罪恶,才有存在的必要。因此,‘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存在的终极目标和最基本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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