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博网 发表于 2016-6-7 00:16:44

玉品健:法治的内裤为什么说扯就扯?

  广西律师吴良述去法院立案,这本来是一起极其简单的律师依法办案的事情,为什么到了法院之后,竟然会跟法院工作人员起了冲突,最后演变成肢体冲突,并被法警强行扯烂裤子,直到露出了底裤?公检法司与律师之间的友谊小船为什么说翻就翻了呢?中国法治的内裤为什么说扯就扯呢?笔者仔细思量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公检法司手握公权,不少人(同样,也有不少人没有这样的心态)从内心到外表均体现出一种权力的傲慢和趾高气扬,并认为自己既然手握公权,就应该享有特权、享有特别的尊严和神圣不可侵犯,芸芸众生(即被他们管治的对象或者来到他们的一亩三分地办事的群众)在他们的权秉面前都应该毕恭毕敬、服从他们的肆意妄为以及颐指气使。殊不知,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不是他们通过打江山打下来的,认为通过打江山打下来的政权和权力,是强盗逻辑、是弱肉强食蛮荒时代的野蛮逻辑,已然不符合现代文明社会的时代要求。正因为这样,这部分执法或司法人员在处理相关事务过程中,并不以“司法为民”为理念,而是“司法为我”。在本案的发生发展过程中,法警蛮横斥责吴良述律师说:“我一个堂堂的法警大队教导员,你想让我出示证件我就要出示给你啊?况且你来我们法院办事,凭什么我还要出示证件给你看?”(吴良述原话)便可见权力的傲慢。

  第二,部分执法或司法人员肆意歪曲法律、甚至故意违法办事,使得法治的小船说翻就翻、公检法司与律师之间的友谊小船,更是不堪一击。在笔者的亲身经历中,柳州法院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律师出庭是否要过安检的规定,无论是人身还是随身物品,均需要过安检,而且拒不改正,律师想要论理并拍照监督,均受到阻挠并出言不逊:你不接受法院的安检规定,你可以不来法院办事、办案啊。这些人无知到连法院是谁开的都搞不清楚,以为自己是法院的门卫就由他说了算,就以为法院是他们开的或者是他们的领导开的。在这样的执法和司法理念之下,法治的内裤岂不是说扯就扯?再说到吴良述递交立案材料要求出具回执或者收据的事情,先暂且不理会相关规定,从常理来讲,交付物品、材料,交付人要求收受人出具收据不是很正常的事情吗?没有这个手续日后收受人反口不承认曾经收到材料、物品怎么办?堂堂立案庭的法官,竟然置常识常理于不顾、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和原告、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于不顾,随心所欲地就扯了法治的内裤。

  第三,不少公权人员无视律师执业权、无视人民群众的权利。我有一次到柳州某法院门口,想跟同事在法院门口拍照留念,法警马上从里面冲出来禁止我们拍照、把我们轰走,要不是随行同事强行把我拉走,我非要跟他们论个高下不可。别说在街上拍照留念,就算是专门拍你法院的大门、办公楼,又违反哪条法律规定了?难道又是那句“这是我的一亩三分地,我的地盘我作主”?有法官跳出来说:“对建筑物拍照,建筑物所有权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禁止”,请问此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建筑物拍照,无非是涉及个人隐私或者是国家安全,如果不是偷窥、偷拍别人屋内的隐私、如果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机密,凭什么不给人民群众在法院门口拍照、不允许人民群众到法院内部(非庭审)拍照?律师或者人民群众来到法院拍照、录音录像监督法院工作,是《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利,只要不影响法院的工作,法院无权禁止、阻挠。切记:这是人民的法院,不是法院工作人员的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如此无视宪法的规定,如此无视人民群体的监督权,法治的底裤怎能不——说扯就扯呢?

  有法官认为,吴良述律师的裤子之所以被扯到内裤都露出来,原因是他违法立案、办案,并说“反对任何违法的立案、办案,也反对任何碰瓷式的维权”。什么叫律师违法立案、办案?法律由谁执法和司法?是律师吗?还是公检法司的公权人员?谁有权力违法立案、办案?如果该法官指责的是法官本身的违法立案、办案,其观点尚且可以理解和接受,如果说是律师违法立案、办案,则让人深感遗憾了。退一万步来讲,就算吴律师违法立案、办案,法院大可依法惩处他,何必扯烂他的裤子、扯到人家的内裤都露出来了呢?!还有一个概念必须澄清,什么叫“碰瓷式”维权?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碰瓷,原属北京方言,泛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如果认为吴律师是“碰瓷”维权,何不依法惩处?干嘛把他的裤子扯烂?难道是他自己跑到法院把自己的裤子扯烂、然后赖到法官头上?那么就请公开视频,还真相于天下吧。否则,法治的内裤还会被扯得更加不堪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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