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小草:信仰、精神和政治制度
本帖最后由 苏小草sxc 于 2017-5-20 20:37 编辑苏小草:信仰、精神和政治制度
按:为何中国人越是宣扬所谓传统‘美德’越是助推整个社会走向道德败坏、腐朽溃败呢?因为,在孔儒文化传统的熏陶下,中国人的所谓传统‘美德’是构建在坚守等级伦理道德观的基础之上的,它不只是阙失道德支点:平等自由的道德观,还抵触道德支点:平等自由的道德观。基于此,犹如阙失承重支点的天平,砝码的存在不再具有本真的价值与意义,随之公平正义无从谈起。那么,善言恶行、坑蒙拐骗便泛滥成灾了。丑德恶行是坚守等级伦理道德观的生成,坚守等级伦理的道德观是信仰阙失和精神黑暗的产物,集(极)权专制制度是承载信仰阙失和精神黑暗之丑德恶行的制度形式。美德善行是坚守平等自由道德观的生成,坚守平等自由的道德观是平等信仰和自由精神的产物,自由民主制度是彰显平等信仰和自由精神之美德善行的制度形式。
(一)平等信仰与自由精神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二元对立’的极端思维模式是集(极)权专制产生的源头,它是由一种潜在导致普遍道德败坏的道德优越意识(伪善)持续发酵强化成等级伦理道德观的结果。在这样的文化体系和社会结构中,特殊的身份地位往往成就道德优越意识的标签,身份地位的角色互换在急剧变化的社会主流意识中不可避免地充斥着血腥的争斗和强权暴力色彩。无论是孔教的‘君子小人说’还是马教的‘阶级斗争论’,都是‘二元对立’极端思维意识的产物。这种思维模式强调‘道德’定性的权力色彩,武断地将社会中的人隔离成两部分,或君子与小人或阶级与阶级敌人。‘君子小人说’试图构建这样一种道德价值伦理秩序,一部分人‘劳心者’拥有先天的道德优越性,另一部分人‘劳力者’拥有天命的道德自卑感,它不承认或削弱权力与责任或权利与义务的相承关系,抹杀劳动分工不同各自所享有的神圣与尊严,这种道德标签的实质是固化人的不平等意识,打造奴役与被奴役的社会关系。‘阶级斗争论’所要构建的道德价值伦理秩序只是‘劳心者’与‘劳力者’道德价值判断上的瞬间颠倒,实践中,虽以‘平等’的口号作出,因其反对平等自由交换原则,倡导野蛮掠夺和暴力革命,无法摆脱强化不平等的真实内涵,除徒增一段血腥残暴的历史伤痛外,并不能实现道德的再造与升华。于是,你方唱罢我登场,城头变幻大王旗,激情的表演和惨烈的震痛之后,一切复原。
面对无处不在的强权,‘君子喻于义’,放弃自身的权利是道德的;‘小人喻于利’,捍卫自身的权利是不道德的,而不断扩张的威权却把自己伪装成道德价值尺度的惟一裁判。一切都是为权力服务,强权既是规则的制订者又是执行者,‘正义’的标识只能是强权,霸道无理、权力主宰一切,它无能于受到有效的制约,这就是明君思想和权力崇拜产生的内在机理。既然充当权力的奴仆是道德的,权力崇拜必然成为时尚,这种社会只能沦作强势集团和依附于这一集团的道德骗子表演愚民欺民盗民的‘高尚’乐园。如此,‘满嘴仁义道德,满腹男盗女娼’,欺诈伪善是这种社会中存在的普遍现象,而非通过教化能缓解或清除的心理障碍。也就是说,在一个等级伦理编织的等级秩序中,所谓的‘道德’宣教只能沦作蒙蔽世人心智的工具,不具有任何真实的道德教化的积极功用,只是一脸正经满腹糟糠、尔虞我诈欺世盗名的道德骗子玩弄的政治把戏而已。真正的公民教育在于培养独立健全的人格和平等的规则意识,而非尊卑贵贱、臣服于强权的等级意识,在一个臣民社会里,本真的人性之不存,何来本真的道德!
‘道之尊,德之贵,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有德司契,无德司彻,天道无亲,常与善人’(《道德经》)。道德伦理的基点只能是平等自由交换原则,脱离了这一点,任何道德价值尺度终将走向其预设的反面,并湮灭于虚幻。‘本真’的实在源自平等信仰,‘真诚’的博大源自自由精神。一个社会阙失平等信仰,无论如何标榜‘公平’,只能编织出弱肉强食、成王败寇的丛林法则;一个社会阙失自由精神,无论如何叫嚣‘正义’,只能造化出灰头土脸、权力崇拜的奴婢。平等信仰是道德的升华,自由精神是道德的高塔,平等信仰和自由精神是宇宙意识赋予人类的基本准则和最高法则。构建现代公民社会,实现宪政、民主和法治,迈向现代文明的中国需要平等信仰和自由精神。
(二)政治权威与专制权威
政治权威是指,权利至上,为实现某种公共利益拥有支配公共权力的权利。专制权威是指,权力至上,为实现某种特权利益拥有支配公共权力的权利。政治权威与专制权威不同于两个方面。其一:权威的来源不同,前者来源于公民权的部分让渡,它是通过制订合乎政治正义的宪法、法律及完备的法律程序实现的;后者来源于公民权的恣意剥夺,它是通过强权暴力实现的。其二:权威的目的不同,前者旨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利益,而这种公共利益有助于公民权的普遍实现;后者旨在最大限度地维护特权利益,而这种特权利益是靠侵犯公民权实现的。
政治权威信守的是合乎政治正义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它的强制性来源于一种对危害公共利益行为的纠错惩戒,倘若对这种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视而不见,不仅预示着道德良知的泯灭,还可能演化为一种暴戾的特权利益。专制权威固守的是强权暴力下的剥夺与被剥夺关系。它的强制性来源于一种对削弱特权利益行为的抵制惩罚,所谓‘公共利益’只是特权利益的遮羞布,所谓‘公共道德’只是特权利益的庇护所,因此,公共道德的阙失是这种社会摆脱不掉的普遍现象。专制权威的繁衍是靠一整套‘官本位’的等级特权伦理支撑的,‘官本位’等级特权伦理的实质是一种厚黑学衍生的表演文化。这种文化的最大特点在于,所谓‘道德伦理’不是出于人类平等信仰和自由精神的良知作出的,而是出于外在暴力散布恐怖的气氛渲染的,因其是服务于权贵利益集团的,不具备本真的道德价值。人的独立人格与尊严是在平等信仰和自由精神的情操中培养的,不是在尊卑贵贱的等级伦理中酿造的。平等信仰和自由精神的实质在于敬畏生命、尊重个性、饱和人性,尊卑贵贱的等级伦理的实质在于蔑视生命、扼杀个性、滋长奴性。因此,真正的政治权威必定坚守平等信仰和自由精神,恪守和捍卫人的独立人格与尊严。它的实现途径在于,破除‘官本位’的等级伦理教条,构建‘分权制衡’的制度体系,宪政之下,实现社会治理模式的科学化、民主化与法治化。
宪政的本质在于划定和限制政府的权力和行动范围,并提供相应的制度设施给予保障。根据这一原则,凡是宪法不能保障公民享有各项自由和平等权利的政府不是宪政,凡是宪法无法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制约的政府不是宪政。法治精神的关键在于人们的规则意识。宪政之下的法律,必须是合乎政治正义的法律,遵循正义程序和程序正义原则,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得拥有垄断国家权力的特权。宪政的根本是保障人权,法治的根本是司法独立。宪政与法治是保障人权,构建有限政府的唯一途径。惟有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天生不可移让之各项自由与平等权利,政府才能拥有政治正义,宪政才能得以巩固深化,民众才能拥有活着的崇高与尊严。
民主政治是构建在政治权威的基础之上的,它的政治权威来源于宪政精神下制订出合乎政治正义的宪法。民主政治的根本观念是无条件地承认普通民众的民主常识是可信赖的。它本身就是一种公民权利的认定和最好的政治训练,‘法无授权不得为’,公权部门需要用宪法和法律约束、裁制自己;‘法无禁止即可为’,民众需要训练自己宪政之下的公民生活。事实上,除非永远不让民众参与公共事务,才可能避免其因参政而犯错误。当前,中国实现法治的最大障碍来源于特权阶层的特权。我国法治的进步的关键在于,不断提高法律在公民生活中的地位,削弱或取消特权阶层的特权。凡是有法可依的问题,尽可能循法律途径解决,法律适用无特权,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平民百姓均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衡量法治健全与否的标准不是法律的多寡及其条文的完备程度,而是看执法者的守法情况,知法犯法是对公民社会法治秩序的公然践踏。要知道,一个潜规则盛行、贪腐猖獗、民怨沸腾的社会不可能是法治社会。
专制权威的实质是一种‘官本位’价值观的载体,在西方,它是由教阶制度的经院伦理学维系和生成的,在中国,它是由所谓的儒学维系和生成的。政治权威的实质是一种‘民本位’价值观的载体,世界范围内,它是由平等自由的民主文化维系和生成的。近现代以来,西方国家纷纷抛弃了教阶制度的经院伦理学,走向了宪政民主之路,而中国至今没有走向这一步,根源在于我们没有抛弃‘官本位’的等级伦理学——儒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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