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长鑫、刘会明实名投诉重庆涪陵江东街道办事处强拆
未安置移民强行销号张长鑫实名投诉书
投诉人:张长鑫,男,汉族,身 份 证号 码51230119450705081X。
被投诉人: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
投诉请求:请求相关部门调查被投诉人违法违纪事实,归还投诉人的608.9平方米的经营性房,赔偿造成16年停产的经济损失和务工损失、名誉损失等。为投诉人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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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张长鑫身 份 证件
事实理由:投诉人是国 务 院1983年、1984年国 务 院1号文件鼓励农民离乡离土进城到集镇建房经商的移民,全家5口人仅靠608.9平方米商业用房求生存。被投诉人采取强行拆除的方式,由江东办事处全部职工干部,将我没人在现场的物资全部搬去桥头一组办公楼存放,损失物资财产,全不负责。将我608.9平方米的商业用房进行强行拆除了 ,至今没依法作出安置补偿。
事实如下:
1、 以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重庆市涪陵区以办事处为基础。"但江东办事处就居民小组为基础,结果层层没责任,《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就成了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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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的合法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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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务 院关于涪陵三峡移民后续工作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69号)函件批准了1700亿后续移民资金,重点用于解决前期移民遗留问题和让移民安稳致富等。其它地质防治灾害问题等的事项专项资金又落空了。
4、为此,我为了我的合法安置补偿得到落实,于2016年按照《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了(国函(2011)69号)1700亿后续移民资金的使用信息,重庆市涪陵区移民局以:涪移民函(2016)37号关于张长鑫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的复函;你要求公开的《国 务 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69号》。我局既不是该函件的制作机关,也不是该函件的受理机关,本机关并未保存该函件。建议你从其它渠道获取。"2016年5月16日",你在《信息公开申请书》中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现逐一答复于后:2011至2016年,上级共安排我区三峡移民后续工作项目243个。当事人看了认定这些项目肯定不是地方报上国 务 院拨款的项目,全跟报批准项目不一样,实施的项目又不一样,说明他们从不公开真相,暗箱操作。"上级安排我区三峡移民区镇工作项目243个" 。"是违法的行政行为。"
5、(2015)丰行初字第00026号,行政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4日收到: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但被告没依照判决规定提出上诉。本判决书理应于2015年10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20日印发了:涪移行决字(2015)1号重庆市涪陵区移民局关于张长鑫三峡移民安置补偿及强行销号。"该行政决定显然是违法的行政行为。"
6 、当事人为其简称"涪移行决字(2015)1号违法行政行为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涪府复决字(2015)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移民局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涪移决字(2015)1号《关于张长鑫三峡移民安置补偿及强制销号决定》。注明:申请人不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当事人张长鑫为之按照规定日期就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撤销"涪移行决字(2015)1号行政决定,同时撤销涪府复决字(2015)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方没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被南川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判决。"其在案卷里查到了影响该案公平正义判决的证据是:2016年7月7日上午9时,南川人民法院为该案第二次开庭的笔录上:由所为的委托代 理人赵康林违法在笔录注明三句话:当事人张长鑫当不知晓,而赵康林是本案复议办公室的复议员。也是他本案的非法维持复议决定的人员。在没有被告的签字委托书的他充当了本案开庭代 理人,最为严重违法的签字注明三句话:涉及片区的经营门面认定,"恳求人民法院支持已成的事实,否则将引发难料的社会矛盾。"加盖了赵康林私印章。为此,干扰司法公正判决的重要依据,应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16)渝0119行初11号,行政判决书。完全充当了赵康林的帮凶,驳回起诉。
8、当事人不服(2016)渝099行初11号驳回了起诉的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地处于涪陵区管辖地,一点不采纳上诉方的诉讼事实,理由是直接变本加利的违法篡改《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六十四条法规规定,作出(2016)渝03行终121号判决。维持南川区人民法院的驳回起诉,为终审判决。更变本加利当帮凶。因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地处于涪陵区政府管辖地,前几条每年都要由涪陵区人民政府给几十万元过年钱,这众所周知的事,之所以有理无理支持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充当其保护伞。
9、当事人不服就申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结果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渝行申90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
10、涪陵区移民有法不依:①当事人的608.9平方米的经营性房至今未归还;②以给当事人造成16年的停产损失;③为讨回公道长达16年的务工损失;④名誉损失;⑤交通费、打字复印费损失等,应按照《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赔偿。
综上移民工作事实腐败,司法腐败,以给移民造成生命、财产灾难的损失,为此请求相关部门和各大新闻媒体调查了解,向社会公众曝光评议。
投诉人:张长鑫
2018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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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会明房屋被强拆以及被强行搬出的货物
3、根据2017年10月6日,"涪陵区城镇居民建房申请表,报批修建厕所储藏室,批准占地面积5平方米建三楼,实际占地面积5平方米,三层建筑12.57平方米,被综合执法局非理认定违法建筑。为此,是为了克扣拆房补偿金8.38平方米,按800元每平方米,4.57平方米按400元计算是人为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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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公安局房屋拆除公告和涪陵区江东街道办公告
4、违法拆房造成刘会明的货物损失,自有进货单记录共计14万元,判决只认定4500元,下差9.5万元的确不公证。
5、造成营业停产损失至今(每天24小时营业,有居委会证明,每天平均营业额为7000元,其利润按20%计算每1400元收入,有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涪陵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公平、证实的清单)。本人营业执照涪陵江东所,注册号500102600504727,造成长期失去了经营场地。
5、强拆房屋时偷走刘会明家手机两部价值6000元,有监 控录相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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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会明房地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载明用途为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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