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困豪帅 发表于 2020-8-31 14:31:17

安徽长途客车装机关"疯狂"超速 接驳点收"黑钱"形同虚设(转)

近日,有群众实名向媒体举报称,承包经营安徽省蚌埠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蚌埠客运站至浙江省温岭市长途客运站的皖C15851、皖C08388长途客运班线车的车主在客车上加载科技设备干扰GPS,每天夜间22时后,安排司机在高速路上通过遥控器操作,超速行驶至每小时100—130公里左右。同时,靠钱买通接驳点管理工作人员,不按照交通部规定依规让车辆驾驶员接驳,长年存在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但作为车辆所属蚌埠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蚌埠运输公司)和车辆注册地监管部门蚌埠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下称:蚌埠市运管处)一直纵容包庇,未履行监管责任。(图/文记者张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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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速行驶视频画面截图)

举报信内容如下:

一. 皖C15851、皖C08388长途班线,2020年5月22号有乘客从温岭站买票乘车到蚌埠站,到五河县后被安排转坐公交去蚌埠,乘客向运管部门投诉!随后,蚌埠运输公司发函至温岭汽车站,告知以蚌埠疫情防控及客人少等无端理由,要求温岭汽车站停止出售终点蚌埠站汽车票,售中途站点票!更早些,蚌埠运输公司发函至五河汽车站,要求客车从五河汽车站首发,蚌埠汽车站至今有3个多月停班,未出售至温岭站的车票。乘车客人在外面由电话联系,承包经营者用小轿车带往五河汽车站!更奇怪的是:五河运管处和五河汽车站不承认是首发站,只是车辆沿途配载客人。

二.该长途班线车,蚌埠运管处与该车所属蚌埠运输公司不按上级部门要求对"两客一危"车辆进行严格监控监管。自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夜间客车22点后规定行驶车速为80码,近几年来,该车经营者一直利用购买科技设备干扰GPS,每天夜间22时后,路上都会操作科技设备,超速行驶至每小时100—130码左右(有视频录像证据),难道这样长久违规违法,每天夜里十点以后车辆无数次无公里显示,蚌埠运管处与车属蚌埠运输公司会不知道?

三.这二台客车自2020年6月后,极少去下沙接驳点办接驳手续,都是靠钱买通接驳点管理人员操作的!交通部关于长途夜间行驶车辆接驳规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在接驳点住下休息好得驾驶员调换上车开,该车经营者以交钱收买形式,不按照交通部规定依规让车辆驾驶员接驳。此事,蚌埠运输公司也没有监控监管?蚌埠运管处也没有监管?

因该车是长途班线(蚌埠—五河—温岭,全线超820公里),车辆往返时间不够用,运管处领导与蚌埠运输公司领导给予该车经营者全方位"关照",根本不顾国家法律及交通法规,安全生产第一原则,对该车经营者如此运营操作不管不问,对举报人搪塞回复,不给予重视。造成以上三点严重违规事情原因,都是蚌埠市运管处与蚌埠运输公司相关领导失职、渎职、保护伞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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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速行驶视频画面截图)

那么,举报信反映的内容是否属实呢?

经记者多日跟踪调查发现,皖C15851、皖C08388二台长途客运班线车每天从安徽省五河县和浙江省温岭市对发车(温岭站隔天卖票,其它时间站外组客),途经G36宁洛高速、G25长深高速、G1522常台高速、G15沈海高速,行程800多公里,全程横跨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三个省所辖的多个地市。

每晚10点钟后,行驶在高速路上的这二台客运班车在以80公里/小时的时速行驶10多分钟后会突然加速,以110公里/小时左右的时速行驶10分钟左右又降回到80公里/小时的时速。这样"周而复始"的一直到次日凌晨5点多到达目的地。

凌晨二点后,客车并没有按交通部的要求到指定的接驳点更换驾驶员进行接驳,而是直接行驶到目的地。

2013年,交通运输部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即长途客车在运行途中,选择合适地点,驾驶员停车换人或者换车换人,原驾驶员落地休息,由等候在接驳点上的驾驶员上车驾驶。根据相关规定,皖C15851、皖C08388二台长途客运车应该在杭州下沙接拔点办理接驳手续。但记者调查发现,这两部车夜间行驶并未按接驳规定安排驾驶员住下沙接驳点,换调驾驶员,而是用金钱(100元/次)与下沙接驳公司管理工作人员私下交易,通过做假来完成了接驳网上平台的上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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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速行驶视频画面截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同时道路运输企业需要应当建立健全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动态监控管理、车载终端安装使用、监控人员岗位职责等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那么,皖C15851、皖C08388二台长途客运班线车为何能通过虚假接驳、长年夜间违法超速行驶?作为车辆所属的运输企业蚌埠运输公司又是如何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蚌埠运管处又是如何落实的监管责任呢?根据交通运输部下发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腐高压态势之下,一些贪腐分子纷纷落马,治吏越来越严,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充分发挥,但以庸政、懒政、怠政等为代表的不作为、不担当现象在有的地方甚至愈演愈烈。"为官不为",就是指公职人员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自身的岗位职责,造成"懒政""荒政"等问题。作为当地主管客运交通的蚌埠运管处长期视人民群众人身安全于不顾的行为明显是庸政、懒政、怠政的不作为,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是否有必要对这种行为介入调查,从源头杜绝党员领导干部"为官不为"恶风的蔓延。

据了解,目前举报人已实名向安徽省交通厅、浙江省高速交警湖州支队、江苏省高速交警总队、安徽省高速交警滁州支队举报皖C15851、皖C08388二台长途客运班线车违法的相关问题。下沙接驳点工作人员违规收钱做假的问题也已向所属上级福建公司举报。具体调查处理结果我们将进一步予以关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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