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刘翠华工伤维权道路坎坷,工伤事故纠纷谁来调停?
4月16日,农民工刘翠华在仁寿县汪 洋镇建宝水泥华平建材厂A1采矿点务工时因抬水泥摔倒身受重伤,因伤势严重,在工友帮助下送入医院抢救,随后转入重症监护室。事发后责任方踢皮球式推脱责任,不愿支付医药费,直接导致受伤工人治疗不及时、生活困难,进而影响到了治疗效果及身体恢复。事发当时(约7:50分)和刘翠华一起抬水泥的工友黄琼英见刘翠华摔倒后,及时呼喊李启文(汪 洋镇四合村五组的社长,事发时在建宝水泥厂华平建村A1采点帮助管理)报告刘翠华摔倒了,喊了2次李启文未做理睬,水仙(李启文老婆)这时才过来和黄琼莫把刘翠华扶在椅子上,并喊刘玉先去通知家属唐长生(69岁),10多分钟后唐长生到厂,水仙要唐长生把刘翠华背起走,唐长生患有支气管病身体无力,李启文这才打电话喊车(区间车) 约30分钟后,区间车才到,把刘翠华送上车由唐长生护送,刘翠华送到区医院,女儿唐建花把刘翠华直接送至CT室检查,CT室医生告知停电,唐建花背刘翠华先到三楼见医生,三楼医生忙叫另一个年轻医生看,家属不放心,又背至4楼,4楼医生见状、告知唐建花疑为脑出血,快送县医院,并联系120,下楼后120也在等候。上午10点左右,伤者送至县医院进入急诊室,进行抢救、检查,14:30 分左右开始手术,17:40 左右手术结束送至重症室.
在刘翠华受伤期间(16-18日),华平建材厂A1未支付任何医疗费用。在家属唐祖建(儿子)与村干部、广家管理员多次沟通的情况下,4月19日负责工程的华平建村厂AI点在家属强烈要求和四合村委的见证下勉强同意借支两万元人民币作为刘翠华的医疗费,村主任王建明还签字当证明人,在病人家属借支2万元的借条上,证明今后刘翠华医疗途中不能再向华平建材厂AI点借支医疗费用。自此以后,汪 洋镇工业园区与汪 洋镇政府把事情互相推脱,意思是双方推责任,不想管,而汪 洋镇建宝水泥厂的确是汪 洋镇工业园区负责,双方均以各种借口为由,拖欠上述费用,更为甚者伤者务工工资至今都没有得到一分钱,这直接导致受伤工人治疗不及时、生活困难,进而影响到了治疗效果及身体恢复。在此不禁提出疑问,四合村自己村的村民在务工吋受到了伤害,村委是怎么出面协调的?为什么不要求以用工单位先垫付抢救病人为主?为什么要在这样的借条上当证明人?难道村委与企业有什么不勾当或不可告人的秘密?
刘翠华是直接给建宝水泥厂A1釆点请的临时工,没有总承包单位。但是从法律上来说不存在临时工,只要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获得了效益,就属于劳动关系。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后,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近年来,为了保障农民工权益,很多地方建立了工资保障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等制度,这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但是,农民工出现人身伤害却缺少保障。在此希望能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障金制度,并开通农民工工伤鉴定绿色通道。有关专家说,农民工自身需要提高意识,首先需弄清楚自己在为谁打工,这是处理欠薪或工伤问题的司法程序必不可少的信息。其次,务工人员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留存好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证据。工伤发生后,要及时到相关部门备案。
时至今日,事故发生这么长时间,两方仍然推来推去,致使事情的处理无实质性进展。截至4月24日,刘翠华医疗费用为57683.50元(4月24日公布的4月16日-4月23日的医疗费用。如此高昂的医疗费用,对于一个农民工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目前刘翠华依然还在维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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