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品健:法院门口抄党章是违法犯罪行为吗?
近日,有农民工在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抄写党章以“敦促某副院长做合格的共产党员”的举动。此举的横空出世,与前段时间某对男女新婚之夜抄党章的事件相互呼应、前后承继,引起了全国甚至全球的轰动效应。第二天(2016年5月24日)某网站马上刊文《“民工抄党章”系干扰法院执行的非法闹访活动》,通过官方的形式指责此举是违法行为,暂时没有定性为犯罪行为,但我们有理由重重忧虑,离认定犯罪不远了。为了澄清此举的性质,帮助人们认识“法院门口抄党章”行为的根本特征,写就此文。第一,“非法闹访”不是法律概念,有关部门在网上刊出此文实在让人遗憾。如果真有“闹访”存在,它本身就已经是非法的,再加上“非法”一词,岂不是同语反复了吗?在语法上尽管有反复可以强调的表达效果,但“非法闹访”果然可以存在吗?其实,“非法闹访”是我国特有的针对不寻常途径表达诉愿行为的一种称谓,充满了为政者、被投诉者、应当正确对待公民诉愿者对表达诉愿行为的歧视和偏见,是一个充满贬义韵味的组合词,是一种不能正确对待公民诉愿表达的政治表现。所谓“非法闹访”的法律本质,关键在于这种行为是否扰乱了社会秩序,是否侵害了公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它则是公民新创的一种维权方式,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尽管不是法律所规定的表达诉愿的方式,也不能认定为“非法闹访”。法律是有局限的,由既得利益者制定出来的法律的局限性更是让人触目惊心。人民群众有权根据时代的发展和进步、根据表达的需要,可以创造性地选择一种更为有效的表达行为。简单地把在法院门口抄党章的行为定性为“非法闹法”是一种没有担当、不敢担当的表现。
第二,“法院门口抄党章”的行为性质到底是什么?我认为是一种平和的、正常的表达个人意愿的行为。无论行为人表达的是一种什么诉愿,一个理性的政府或者社会,都应当认真对待并接受这种理性的表达诉愿的行为。就本次民工抄党章的举动而言,他们表达了对法院执行的不满,尽管法律有规定,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可以依法对法院的执行提出异议,但并没有禁止他们通过其他方法表达他们对法院执行的不满。所谓“法无禁止即自由”,心中深感不满的公民为什么不可以到相关单位门口通过法律所不禁止的途径来表达自己心中的不满呢?
第三,“法院门口抄党章”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扰乱了法院正常的上班秩序了吗?笔者认为,民工抄党章的行为并未扰乱公共秩序、更未扰乱法院的上班秩序,被扰乱的只是某些人的心魔。
据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高院保安值班室报案称,有农民工以抄党章作秀的形式上访,严重扰乱了省高院正常的上班秩序。这既是高院报案的事实,也是公安查明的事实。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才要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此,请大家注意,法律规定,扰乱秩序行为必须是“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才是可罚的。那么,民工在法院门口抄党章,是否致使法院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呢?我看未必。首先,民工在法院门外抄党章,法院工作人员在戒备森严、铜墙铁壁、固若金汤的办公楼里办公,可以说,民工抄党章的行为跟法院工作秩序简直是疯牛马不相及、八杆子打不着。他们既没有吵闹、也没有喊口号,只是静静地抄党章,哪来的“严重扰乱了省高院人民法院正常的上班秩序”呢?其次,如果说民工在法院门口摆开阵势抄党章,阻塞了交通,影响法院工作人员“上班秩序”——即进出法院的秩序,这种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从网上流传的图片来看,没有看到民工抄党章的行为阻碍了法院工作人员进出法院,再说了,根据我多年与法院打交道的经验,法院工作人员进出法院从来不走正大门的,他们有自己进出法院的绿色通道,直达地下停车场、直达电梯。因此,民工的行为根本没有扰乱到法院的工作秩序。最后,是不是民工抄党章的行为给法官们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进而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秩序?这种主观臆想的东西,笔者就不好猜测了,而且“心理压力”是一种主观性很强的东西,如果没有客观的行为表现,仅凭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感受便认定“造成严重影响”,除了可以彰显权力的傲慢之外、怎能叫我们心服口服呢?退一步讲,法院工作人员的心理真有那么脆弱吗?众所周知,在当前的语境之下,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上是处于绝对强势地位的,几个民工在法院门口抄抄党章,就足以让他们的心颤抖了吗?就足以让他们心神不定、语无伦次、六神无主进而不知所措了吗?难道他们所持有的正义理念、公平精神就如此不堪一击,区区几个民工抄党章,就足以摧毁他们的三观体系,进而影响他们的判断、做出有背公平正义的裁决了吗?说真的,如此脆弱的心理承受能力,真的可以胜任执法和司法职务吗?
综上所述,法院门口抄党章,哪来的扰乱法院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秩序?给予治安处罚,哪来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连违法行为都构不上,何来犯罪呢?当然了,如果公权力机关只是一味地彰显权力的傲慢,枉顾事实和法律予以处罚,这已经不是法律问题了。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