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苦舟:无神论者,我们无路可退
在寒冷的冬天过后,总是温暖惬意的春天。——《人类的故事》
美国的建国神话是从“五月花”号开始的。1620年,一百多名英国清教徒,在得到允许后,乘坐名为“五月花”号的帆船,从普利茅斯出发,在大西洋上漂泊了两个多月后,最终到达了美洲大陆。这些清教徒在上岸之前,共同制定了自治的《五月花号公约》,而这个公约,也变成了后来美洲各殖民地自治政府的基础。所以,在美国的建国神话里,美国是从“五月花号”开始的。
但是,这些清教徒为什么要远离自己的祖国,冒着在茫茫大海上被狂风巨浪吞没的风险,前往美洲大陆呢?
答案是“追求自我信仰自由”,也就是逃离宗教迫害。
在英国,备受国教歧视、迫害的清教徒们,先是逃到了荷兰,待了一段时间感到不满后,最终选择了新大陆,去建立属于自己的人间天国。
但我们要注意到的是,这些本是宗教迫害的受害者的清教徒们,他们追求的是自我信仰自由,而并不是宗教信仰自由。简而言之,他们实际上和迫害他们的那些人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要给他们机会,他们就会迫害其它宗教的信徒。
比如,1646年,清教徒们建立的新英格兰立法规定,未参加礼拜的人罚款5先令,拒绝《圣经》的人予以鞭笞甚至流放;1653年,同样是清教徒们建立的马萨诸塞州议会通过了一系列的所谓“蓝色法律”,对那些凡是对上帝不敬、有辱宗教名声和神圣安息日的行为,予以罚款或戴枷拘禁、示众。
马萨诸塞州的清教徒们不但禁止印第安人举行宗教仪式,而且还立法,用罚款、拘禁、割耳、鞭笞、死刑等手段迫害同为新教徒的贵格教徒。
清教徒们迫害其他宗教信徒的力量,是通过政教合一的方式实现的。比如,马萨诸塞州的法律规定:除了教会会员外,其他人不得当选议员。不经议会同意,不得成立新的教会。全体居民需要像支持政府一样,缴纳宗教税支持教会。这样以来,清教徒们的教会不但拥有了经济特权,而且也获得了通过世俗政府打击其它宗教的政治特权。
从清教徒们在英国受到宗教迫害和在美洲迫害其他宗教信徒的历史中,我们可以总结出这样一个常识,那就是:只有在实行政教分离的世俗国家里,才能实现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只有国家不设立国教,通过政治权力干涉公民的宗教信仰,让宗教信仰变成公民个人的纯粹私事,不同的宗教信仰才能和谐相处,信仰不同宗教、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才能真正享受到信仰的自由。而反过来,一旦国家动用自己的力量支持某一宗教,那么,信仰其他宗教的信徒和不信仰任何宗教的无神论者,就会受到歧视和迫害。
和中世纪的基督教徒们动不动就杀害异教徒的黑暗比起来,早期的伊斯兰教对不同的宗教信仰反而是比较宽容的。
只要被征服的异教徒们愿意缴纳“人头税”,那么,伊斯兰帝国的统治者是不在乎异教徒们的信仰的。
比如,被誉为“真主的宝剑”的哈立德在635年攻占大马士革后,保证基督徒们的人身、财产、教堂的安全,代价则是基督徒们每年缴纳“人头税”。
马克思在《关于东方问题产生的历史》一文中阐述的非常清楚。他说:“伊斯兰教法律规定,如果某个城市投降,其居民同意成为莱雅,即信奉伊斯兰教君主的臣民,而又不放弃自己的信仰,那末他们必须缴纳哈拉志(人头税);他们和正统教徒订立停战协定,无论谁都不能侵犯他们的房屋或财产。”
但是,当我们把视线从黑暗的中世纪欧洲开始,越过向异教徒收取人头税的伊斯兰帝国,我们就会发现,如果说伊斯兰帝国早期对不同宗教信仰的宽容是萤火虫的话,那么,在世界的东方,有一个国家对宗教信仰的宽容,宛如太阳一样明亮。这个国家,就是我们的中国。
作为有数千年世俗传统的国家,中国历史上存在统治者信仰、偏爱某种宗教的情况,但除非是一种宗教信仰威胁到了世俗政权的统治地位,几乎从来没有发生过因为宗教信仰的缘故,对不同的宗教进行宗教迫害的情况。
中国人对“宗教迫害”这个词是闻所未闻的。我们可以信仰这种神灵,也可以信仰那种神灵,或者干脆都信、都不信。在这样的国家里,教徒们咒骂不信教的人要下地狱,而不信教的人则创作出诽谤佛道的文学名著《西游记》。
49年后,中国变成了社会主义国家。以马克思主义为信仰的中国共产党,对待宗教则不仅仅是消极的政教分离,对宗教放任不管。根据马克思主义对宗教的观点,一方面,认识到宗教的存在有一定的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基础,不是能够通过行政命令所消灭,因此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而另一方面,则是坚定对宗教批判的唯物主义立场,通过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普及科学、揭露宗教迷信等方式,和麻醉人民的宗教进行斗争。这两点,在宪法的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中可以体现出来。
因此,对于从小学、中学、大学就反反复复接受马克思主义灌输的我们来说,公安部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将歧视、侮辱宗教视为违法犯罪,这种世俗政府背离政教分离的原则和对宗教批判的唯物主义立场,通过国家的权力,偏袒宗教的做法,不得不让我们感到震惊、愤怒和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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