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100元算“赌资较大”,“赌”也不丑了
2月1日,“法制现场NBS”一篇题为《春节打麻将, 超过这个数, 你就会被治安处罚》一文,估计会让几亿中国人大吃一惊,原来自己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今后也难以避免不违反该法。因为该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而各地对“赌资较大”制定的标准,就将几乎所有参与过“小刺激”的一网打尽。比如上海市规定,个人赌资在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属赌资较大。也就是说,大家一起玩玩斗地主,打麻将,只要赌资在100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即可以对参赌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一位网友留言很有意思:昨晚和朋友打牌赢了六百多块,喊叫请客,中午请客花了一千三,我自掏腰包五百,幸亏没被抓住,不然还得拘留。
实际上,这名网友的理解还是误朝高标准方向想。因为“赌资”一词并非指输赢多少钱,意思是指赌博的资本。也就是说,只要你玩“小刺激”,哪怕只有一分钱、一分钱的输赢,但只要你兜里有100块钱,那也违法。而问题是,对于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5万元的上海成年人来说,谁的身上没有100块钱?很多年没去过上海了,不知道上海是否还有棋牌室?我想应该有。若按此规定,上海所有的棋牌室都是赌场,棋牌室老板都有可能涉嫌聚众赌博。如果要严格执行这个规定,上海那么多退休老人,不就近玩玩麻将、斗斗地主,将如何打发时光?
北京市的规定则更难操作。该市规定:个人赌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下罚款;赌资设定为500元至1500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首先我无法理解什么叫“赌资设定”?难道设定的是每牌标准、每局标准还是整场标准?若这么理解,北京认定的“赌资较大”标准要远高于上海。但问题是,北京市公安局若严格执行“赌资设定为500元至1500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之规定,北京市的拘留所就要大量扩建了。
正因为“赌资较大”标准过低,可操作性差,导致基层在“抓赌”方面显得相当尴尬。面对遍地开花的棋牌室,若严格地查,不仅警力不足,社会观感也相当不好,警察形象会大受损害。几年前,8名大学生在山东泰安游玩后,在宾馆内玩起了“炸金花”,系一元一把的小筹码。因为吆喝声太大,其他房间的住客报了警。闻讯赶来的民警在房间内收缴赌资920元,给予了8人治安拘留15天、罚款3000元的“顶格处罚”,引发社会对公安的不满。
若不查,受棋牌室骚扰的市民又会指责公安不作为。而这个“灰色地带”,也为极少数不良警察创造了“权力寻租”的空间,棋牌室老板请辖区警察钓鱼、吃喝算是文明的,陪他们去高档娱乐场所甚至送钱,恐怕也非罕见。事实上,由于各地认定的“赌资较大”标准过低,也让与吃、喝、嫖、抽并列的“赌”成笑话。既然人人违法,且也不会遭到查处,这项法律也就是“扯淡”法律了。
笔者以为,认定为赌博理应将“危害性”作为唯一判断标准,可以以当事人的收入情况进行划分。比如100元对于上海市民而言,连半天的平均工资都不到,真的微不足道,别说朋友之间“小刺激”,就是素不相识的几个人一起坐在棋牌室里消磨时光,对社会能产生什么危害?最关键的问题是,如果上海公安真的要管“100元赌资”,即使扩充10倍警力,能管得过来吗?再说,被中纪委定性为“多次到境外赌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赖德荣,也仅被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降为科员,而未见公安机关对其实施行政拘留或罚款处理。一位网友也给我留言:王健林与马云对赌1亿元、董明珠与雷军对赌10亿元,也没看到哪个公安局处罚。
“赌资较大”认定标准,其实与《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认定“当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同样扯淡,都是“拍脑袋”决策的结果。窃以为,公安作为执法机关,不应该自行制定标准。无论目前的“枪支”认定标准,还是“赌资较大”认定标准,都应该由立法机关确定,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中,发现一些标准过于脱离实际,应该及时提醒立法机关进行调整。如果继续延续100元为“赌资较大”,反而会令“赌”也不那么丑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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