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嘴罗敏:任何法律,只要侵犯了人的天然权利,就是恶法!
罪犯,即犯罪之人,又称犯人。所谓犯罪,无论古今中外,都有一个最基本的前置条件:即其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即以己之行,犯他人之利,是为罪!51岁的天津市河北区赵春华老人,一辈子奉公守法,良善为人,她从来没有想到过有一天会成为罪犯。2016年8月份,这个退休老人闲得无聊,从一个老头手里转手了一个供人娱乐的射击摊位,结果被警方抓获,其射击摊上的六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老人因此获刑三年六个月。老人获刑的标准,当然又源自饱受争议的1.8焦耳/平方厘米。
内蒙古农民王力军因为从当地农民处收购玉米再转卖给粮库,而被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并罚款两万元。法院判刑的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之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此判决同样引发社会和法学界广泛争议。
好在,最高人民法院已指令对王力军案再审。连最高法也认为:刑法第225条第(四)项是在前三项规定明确列举的三类非法经营行为具体情形的基础上,规定的一个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项规定应当特别慎重,相关行为需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且要具备与前三项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
人有好坏之别,法有善恶之分。法律并非一经制定,就具有天然的正义性和合法性。也不是所有“违法”之人,皆为人人唾弃的可耻罪犯。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大国秦国,为了利于皇族的万年统治,制订了相当详细的法例——【秦律】,包括弃市和磔等死刑,还有斩足、宫、劓、黥等肢体刑,非常残酷。但受刑的只有是百姓,统治者不受约束,所以寄希望于严刑峻法巩固江山的大秦朝,百姓不堪其苦,只延续了十四年就崩溃了。后来刘邦废【秦律】,改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武则天时期的著名酷吏来俊臣,同样着手制定了大量针对平民和官员的残酷刑罚,并著《罗织经》教人构陷无辜无罪之人,最终来俊臣被诛杀弃市;近代日伪占据时期,也制订颁布了大量法律,都是如何惩罚中国人的,同一区域内的日人违法者,却鲜有被追究。甚至针对日本人,法律规定本来就很宽松。这样的法律,无论制订多少条款,多少种类,都丧失了天然的正义性和公平性,只是统治的工具,是为恶法。
倍受关注的四川少年刘大蔚网购玩具枪被判无期徒刑,已获最高法指定再审,这让类似的玩具枪仿真枪获刑者看到了希望。然而,在刘大蔚案再审尚未开庭时,另一个摆汽球射击摊的老太太赵春华又因为1.8焦耳/平方厘米而获刑。难道这些判案的法官都不看新闻?不研究业务么?如果一个法官只会僵化地使用法条而没有最基本的是非判断,那谁又不能当法官呢?
玩具枪这事儿,只要家里有孩子,尤其是男孩的,谁家里没个玩具枪?任何学校门外的玩具店、遍布各大城市的大型商场,哪里没有符合1.8焦耳/平方厘米这个标准的玩具枪?如果这个标准和相关法律具有天然的正义性,则中国的成年人,个个都是罪犯。怪不得,律师斯伟江在得知公安部制订出1.8焦耳/平方厘米这个标准后,吓得赶紧把孩子的玩具枪全砸毁了。
如果以1.8焦耳/平方厘米来定性杀伤力,则人体也是一部足以犯罪的机器。我们可拿任何健康的成年人做试验,以中指和拇指搭圈形成发射装置,以石子或玻璃珠作为发射物,绝对可以达到大于或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这个枪支认定标准;即使用脚踢飞一块小石头,也足可击碎厚玻璃。这些能认定为具有足够的杀伤力吗?要没收作案工具吗?是不是太荒唐了!
内蒙古农民王力军收购玉米获刑,更让人觉得中国普通人生活中布满了无数陷井,走着走着,就掉进了法律挖的大坑里。【非法经营罪】之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是个兜底条款,法律没有说什么是其他非法经营行为,更没有说清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认定标准。这在商品高度丰富、流通渠道高度发达的今天,简直就是口袋罪,任何人都能被装进去。
农民挑自己种的菜去市场卖,他们有合法售卖手续吗?显然没有。路边擦鞋谋生的下岗工人,他们有合法经营手续吗?没有,就是非法经营。公务员、教师在网上淘点低价商品,转手倒腾挣几个油盐钱,这有合法手续吗?也没有。这几年大嘴哥父母,年年在城里卖自家的柑橘,他们连一点合法手续都没有,这是犯罪了么?要是这些都犯罪,那偌大的中国,还有无罪之人么?
任何法律,只要侵犯了人的天然权利,就是恶法!
在中国,即使是良法,也有个普及、应知的现实问题。古人讲,不知者无罪,虽然过于绝对,但也不是毫无道理。杀人放火、奸淫抢夺、盗窃诈骗皆为罪,不可为,此为常识,人尽皆知。要是有人说我不知道杀人犯法,这人要么是白痴,要么是把别人当白痴,此种情况绝不可以不知为脱罪理由。但现在的中国法律,确实太多太细了,好多连法官、律师都未应知,需要上网查才得知时,能指望王力军、赵春华们知道?
凭心而论,这个摆射击摊的天津老太,她可能知道公安部关于枪口动能比大于或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这个枪支认定标准吗?大嘴哥认为不可能。再者,即使她听说过、看到过这个标准,但1.8焦耳/平方厘米是什么概念,可以有怎样的感观认知,相信绝大多数的中国老百姓一无所知。以非常小众而且绝对专业的技术标准,去要求每个普通人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这是完全违背自然规律的。
每一个人,只要是个正常人,都会有基本的常识。人们对任何事物的认知,第一感来自于常识,而不是法律。如果明知常识如此,却硬要制订远远高于常识的所谓法律标准,又不能准确地传达于每个人,就是以法律之名给老百姓挖深坑。坑坑相惜之下,人人都落入坑中。你不被追究,并非你不在坑中,而是别人要不要伸出挠钩捕你。
武则天时期的另一酷吏周兴,教给来俊臣一技【请君入瓮】的酷刑,结果来俊臣以周兴技收拾周兴,逼迫其承认谋反,这叫咎由自取。今天,人人都在瓮中,只看有没有新版来俊臣,架火来烤你!当今中国,达官贵人也罢,平民百姓也好,只要架起火来,每一张平凡的面孔背后,都隐藏着一个罪犯,无人可以置身事外!
然,孔子曰:民,不教而诛,谓之虐!衮衮诸君,你们可懂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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