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惊梦·公司·银行·法官与套路
江南古都南京是我国经济总量排名第二的江苏省会。先进的科技与小桥流水令生活在这里的人民倍感憧憬。然而,一种新型犯罪手段“套路贷”的黑手伸向了已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南京市民,从此一场可怕的“恶梦”开始了。南京协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施卫东携款潜逃(见逃跑计划)。于2012年5月31日被广东深圳公安机关抓捕,于2015年7月12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涉案金额共计10127.9万元。(见2013白刑二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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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卫东逃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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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卫东2013白刑二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全文20页因篇幅有限合成处理详见原件)
2011年施卫东以协力公司法人身份,非法集资过亿元,因无法还清前债,便想出一个借房抵押的诈骗套路,在协力公司内部成立一个千福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起初,施卫东为公司法人,后为方便蒙骗易名刘学伟做法人。为进行诈骗集资,由协力公司主办会计张小丽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支行等进行互动,达成默契后施卫东、刘学伟、张小丽向银行提出用别人的房产抵押自己用款的要求。浙商银行竟同意了这种非法行为。于是施卫东便按计划指使刘学伟向社会不特定人员以口口相传,媒体广告、与市领导站台合影等方式,以借房抵押贷款帮公司发展生产为由,骗取房产证,将市民带到投资公司及施卫东办公室,以虚假理由或直接骗签抵押合同。施卫东还以银行要求为名,让31户房产人签定了虚假的南京协力公司员工协议,虚假的股东协议等银行指导并需求的所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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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户被骗房产人所签抵押担保表
公司、银行恶意串通,联手采用蒙蔽,诱骗等手段,设套签字,签订虚假合同,一次“套路贷”便将31户被害人(施卫东判决书中已明确房产抵押人的身份)价值3687万的房产归了银行,配合之默契流畅, 银行的违法违规,又无人被抓。真高!这笔房产抵押巨款究竟到哪去了,至今无人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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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利用知识型手段违法、违规配合施卫东与李曦签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合同,以迅速转单平账的专业手法将李曦的155万房产抵押款当即转给了施卫东公司。然后肆意认定李曦违约进行虚假诉讼,最后利用司法权力扫尾,以达到被害人败诉,从而占有被害人房产的目的。
套路一、
银行下班早是众所周知的常态。而银行就专挑下午下班前的4点多钟约房产抵押人来办手续复杂,内容繁锁的房产抵押贷款手续,各种表格看得抵押人李曦眼花缭乱,而银行工作人员又一再催促,快、快、快押钞车来清场了,快、快、快要下班了,李曦提出材料太多,专业性又强自己对内容也不完全理解,想把这些材料带回家细填,银行风控部经理李长升及银行的工作人员赶紧说你父亲知道的,都是和协力公司谈好的,抵押贷款只是给协力公司用于生产周转,你们只是走个形式,真正的借款是给施卫东,你只要把名子、身份证号、电话填上,工作单位填上红建远公司就行了。李曦按要求填好后银行经理吴嫒嫒又叫住即将下班的柜面为李曦办了一张银行卡,几分钟后银行卡就被刘学伟拿去了。之后155万打到了施卫东的上海公司。而李曦没有动卡上的一分钱。如此重要的房产抵押手续仅约半小时签完,其速度之快已超过业界常规。
套路二、
上了法庭李曦才明白浙商银行回避其与施卫东是无房抵押的债务关系,而向非债权人的有房抵押担保人骗签合同,直接将抵押担保人变更为虚假债务人,将三方关系篡改为两方虚假借贷。银行明知抵押担保人不是债务人还签借贷,还煞费心机故意挑选临近下班时间卡点签约,是有意制造时间紧迫、银行重地押钞车清场的紧张气氛,造成签约人心理恐慌。并配以银行工作人员、刘学伟等组团轰炸,使其达到签约少填写、留空白来达到银行事先计划好的填白目的,其结果便是抵押人变为虚假债务人了,这就是浙商银行所谓的合同证据。按规定,银行的贷款不仅仅在发放贷款前要进行彻底的实质审查,而且在发放贷款后还必须要进行动态监管,这是个常识问题。155万的贷款就这样草草借出,浙商银行不只是违规与造假,更是违法。
套路三、
近年来,“套路贷”已具备知识型犯罪的雏形,甚至有个别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成为左岸的共谋或“军师”。给予其专业的“法律指导”,提升“虚假诉讼”的胜诉率,获得高额犯罪所得或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由于“套路贷”隐蔽性强,多以“违约金”、“保证金”、“房产抵押合同”、“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不给被害人合同”等形式出现,且利用权力“扫尾”,被害人很容易上当,倾家荡产。
施卫东东窗事发后,浙商银行南京秦淮支行以李曦、丁宇(丁宇系李曦配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于2016年7月11日将二人告上法庭。从此,一场人为改变施卫东刑事案件性质,强行将刑事案件拆分成经济纠纷案的虚假诉讼大戏上演了。(见2016苏0104民初638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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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民初6385号民事判决书合成
法庭上,浙商银行南京秦淮支行出具了李曦与该行签订的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的证据。该合同为阴阳合同,多处笔迹为他人所写(见合同照片)。出具了南京市秦淮区公证处的公证书,该公证公章为真,但文字内容均属伪造。(见证据图片)出具了李曦与南京红建远公司的股东协议,事实证明该协议是虚假协议(见证据图片)。就浙商银行出具的合同、表格、票据均属阴阳字迹的造假。李曦在国家授权单位进行了笔迹鉴定(见鉴定证明)。作为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从李曦被设套签字,到处处造假、出具伪证、违法违规发放贷款,其行为触犯了什么法律他们应该清楚,他们的上级主营单位更应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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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曦与浙商银行南京秦淮支行签订的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多处笔迹为他人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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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金陵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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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曦与南京红建远公司的股东协议书
我们感叹的不只是银行,还有当前“套路贷”的链条:一个有预谋、有计划、证据链清晰完整的非吸案居然被余红蔓法官肆意拆分成了经济纠纷案,在原则上改变了案件的性质,用意昭然。在法庭上,余红蔓法官避重就轻,诱导银行工作人员李长升作伪证(见当庭律师笔录)。不传唤涉案关键证人刘学伟,回避提问事实真相,不追问银行的假公证书,不追问银行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更不问虚假股东协议、虚假员工协议等关键证据。立场完全倒向银行一边,其行为是执法犯法还是另有隐情我们不得而知。而此案审理期间曾有两位法院领导告诫过余红曼庭长“涉及施卫东房产案不能那样判……”。我方律师就浙商银行违规发放贷款当庭发问,余红蔓所问非答,并对余红蔓诱导发问对方证人提出质疑;再问便将李曦的代理律师江苏盛典律师事务所刘艳赶出了法庭,并说:“本法官就这个风格”。(有法庭监控为证)
就判你败诉,就这么任性,咋的?这就是党和人民委以重任、执掌着百姓生杀大权的人民法官余红蔓的当庭行为。其强势程度令律师震惊,律师说“证人严重涉嫌伪证,本人发问的全部问题没有一句是正面回答的。”
难怪2012年4月16日下午3时,郭建良、张跃华二位被害人陪同李强前往浙商银行索要房产抵押合同时,浙商银行风控部经理李长升对李强说:“如果要合同就必须写一个说明‘由于我保管不善,遗失须补印一份合同复印件。’”由于银行把合同给施卫东了,我们坚持索要合同,双方发生激烈争执,场面即将失控,李强当即要报警并提出诉至法院。浙商银行风控经理李长升说:“去法院?秦淮法院是我们老关系,要打官司你们必输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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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风雨维权路,我们对施卫东过亿资金的去向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与追踪,记录了过万字的输送过程,牵扯进来的干部之多、之广令人后怕。东去春来,当我们再度步入人民法院时,面对庄严神圣的人民法庭既憾慨又刻骨铭心……。
后续内幕的公开将更加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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