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捷:如我所料的雷人高级黑和无间道
对某著名案件,我当时发表了文章《为何我从同情死者到相信警方》一文,引发热议,现在有关部门对案件的认定出来了,基本是如我所判断的。今天公开了《北京检方:依法对雷洋案5名涉警人员不起诉》的报道,从报道中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某官员涉嫌嫖娼是被检察机关认定的,某官员二次试图逃跑也是认定的,而警察的行动是上级统一部署也是认定的,这里的所谓的违法执法的各种怀疑都不存在也没有认定。警察的主要责任在于“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当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致执法对象发生吸入性窒息;不履行职责,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致执法对象未得到及时救治,以致发生死亡结果。且事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不过这样的认定我们还要多看看论述的前因后果。
这里我们需要看到的是检方不是警方的保护伞而是被高级黑所主导的,不是对警察的护犊子而是预设立场,背后就是要致这几个警察死地的,前面已经有警察家属的申述警察合法诉讼权利没有得到保障,而从这报道公布的内容,我们更可以看到检方这样的不中立的立场。
这不公正不中立的立场,首先我们可以看到其用词的问题,在用词上比如说“强行拖拽上车等行为”,嫌疑人要逃跑不配合,难道不能强制吗?都要礼貌的请嫌疑人自愿上车吗?还有说“涉案警务人员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等,到底是隐瞒和编造了什么?按照检方公布的事实,与当初警方所公布的对比,差别只不过是警察说某官员是心脏病死的这一点不符,这就是这点不符的地方,才有可能成为隐瞒事实的地方!但警察在当时就能够区别他是心脏病和窒息吗?警察不是医生,选择自己有利的为自己进行辩护,这是司法给每一个人的权利吧?!
再者就是选择性的公布事实,既然是检方已经不能排除某官员的嫖娼嫌疑,为何不不公布?为何不公布警方的行动是上级部署的合法执法行动?而是很早就公布所谓的警察“隐瞒事实”,且这个“隐瞒的事实”本身很牵强,到现在公开案件也不能说清楚?这样选择性公布对一方有利的事实,本身就是检方立场不公正的体现。
更关键点在于其公布事实巧妙利用不同顺序,给公众造成事实上的误导。比如检方说:“违规安排周某、孙某某、张某某独立驾车押送。”这意味着在最后某官员逃跑并致死的车上并没有刑某某,而后来的陈述当中则以“刑某某等人”来模糊处理,误导群众邢某是直接行为人,给读者邢某就在车上实施行为的感觉。
最后我们还发现检方违反了我们司法规定的疑罪从无原则,检方对警察们的有罪推定,本身已经说明检方不是公正的立场。这里我们可以看报道检方说“本例吸入性窒息的形成不排除与死者生前在饱食状态下,因执法过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剧烈活动以及体位变化等因素有关”,执法外力作用当然是与警察有关的,但剧烈活动和体位变化则是某官员试图逃跑造成的,同时更在于某官员呕吐还可能因为晕车等原因,这个事实抗辩,在庭审的时候辩护人会据理力争的。这里只不过是“不排除”,也就是疑点不能排除,并不是肯定如此,检方如何能够就此得出“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致执法对象发生吸入性窒息”?这不是典型的有罪推定?!仅是疑点法庭肯定要疑罪从无的。
这里很多人以为检方不起诉是照顾了那几个警察,而实际情况恰恰相反,检方通过不起诉,让这几个警察丧失了还自己清白的机会!如果法院判警察无罪释放,则检察院的超期羁押、不合理的批捕等等,都要承担错案责任的!而现在不起诉,则不会承担这个责任,而且警察所谓的有罪的认定就变成了最终认定了。其实我们一直等待公开审理,给大家一个清楚明白的交代,在大庭广众之下让群众明白真相,对案件背后妖魔化中国司法制度的幕后推手,进行依法的追究。这样的公布,社会又对司法有所不满,一些人又可以妖魔化了。
这里为何会这样,我也早说过,就是司法里面是有高级黑的,就是要致那几个警察死地的,因为警察暗查红灯区,直接打击的是他们的保护伞,这个保护伞就是在司法内部。现在你出了意外,我当然要搞死你了。从当初的警方表态到后来的检察院的态度,其实有点司法经验的,可以看出这样的立场。
因此这个案件虽然过去了,但背后的博弈依然复杂,真相是雷人的。其中的奥妙,不经专业人士解读,是不容易看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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