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品健:雷洋之死与公民免于恐惧的自由
雷洋死了,同样作为普通老百姓的我们,距离遭受相同的侵害还远吗?雷洋在死之前,和我们一样只是芸芸众生中的一员,他只不过是一个外地到北京谋生的人员、只不过是一个新晋父亲的年轻人,和我们一样读过大学、读过研,和我们一样有可能去接父母来探视自己,和我们一样生活在众多足疗店、发廊和娱乐城之间,和我们一样每天面对很多很多诱惑和偶发性事件。如今,雷洋和我们不一样的是,他死了,而我们侥幸还活着。据涉事警察面对媒体采访时说,雷洋在便衣警察抓嫖过程中,因抗拒抓捕与便衣产生激烈肢体冲突而导致死亡的。这是涉事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因为缺少了雷洋这一方的陈述,事实真相仍有待揭露。然而,一个普通公民仅因为涉嫌嫖娼就在警方的轻描淡写中结束了生命,这无论如何都难以让人信服。而据雷洋家属在《关于要求北京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雷洋被害案的刑事报案书》中所述,5月7日晚21时,便衣民警在没有证据证明雷洋有嫖娼行为的情况下,仅因其有嫖娼嫌疑便对其进行挟持和暴力殴打,最终导致死亡。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可能因为各种机缘巧合而成为怀疑的对象,如果在我们遭遇到来路不明的盘查和挟持的情况下,任何的自卫、自救都被视为抗拒抓捕和妨害公务的话,那我们简直就没有活路了。大家对刘德华先生主演的电影《解救吾先生》里吾先生被绑架劫持的情景也许还记忆犹新,面对身穿警服的人员我们尚且没有安全感,更何况是身穿便衣的警察?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在面对突如其来的、来路不明的盘查和挟持时,难道我们没有自卫和自救的权利吗?这些自卫和自救都被视为是妨害公务吗?
雷洋在与便衣民警的执法纠纷过程中死了,再往前追溯,徐纯合在火车站与民警因琐事产生推搡也被开枪打死了,直至2010年贵州警察开枪打死两村民案以及14年前湖北武汉理工大学教授涉嫌嫖娼致死案……类似与警察或者公务员发生争执最终引发命案的事件应该还有不少。每一个死者的死都是偶然的,也是必然的,因为警察和执法人员的手法和态度极其的类似,而且长此以往、屡见不鲜。这种偶然也许也会发生在我们身上,我们每一个普通公民都有可能是潜在的被害者,而我们都不愿意在这种与警察的争执中死去。但如今,我们不得不担心,在与警察、公务员发生争执时,我们同样会面临死亡或者其他损害的威胁——这无不是公民免于恐惧的自由所应保障的范围。
“免于恐惧的自由”源自于罗斯福“所有人民都应该享有四大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的论述。这种自由,最初的含义意指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军备裁减,并以一种彻底的方法把它裁减到这样的程度:务使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有能力向全世界任何地区的任何邻国进行武力侵略,不令人民产生遭受战争荼毒的恐惧。在当前中国语境之下,公民免于恐惧的自由,应当是指所有警察以及其他所有执掌公权力的人员,均应有严格的法律制度羁绊和约束他们,使他们手中的权力不至于滥用于人民身上,让人民免于不可预计的来自公权力的荼毒和损害的恐惧。而如今,滥用警力、暴力执法、草菅人命的事件不绝于耳,“国宝”动不动就请人“喝茶”、警察动不动就半夜三更上门带走公民协助调查、公民不确定地收到来自公权力部门的警告……这一切让我们无时无处不陷入恐惧之中,总是担心哪一天警察会来“依法”收拾自己,为此,不少公民不得不未雨绸缪、在自己被公权力侵害之前就签下了《授权委托书》聘请某位律师在自己遭受不测之时出手营救。
警察和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力,本来是我们人民授予其来为人民服务的,如今却变成了祸害人民的东西、而且是让人产生恐惧之源泉。故此,驯服权力、约束公职人员在权力范围内行使权力,是我们人民免于恐惧的不二法门。对于那些滥用权力、滥用警力为害人民的人,我们绝不能轻纵,一定要严惩不贷、以儆效尤。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