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文晖:以下犯上者,虽冤必诛?
本帖最后由 牛博网 于 2016-10-27 00:26 编辑河北农民贾敬龙的死期,已经进入倒计时了。最高法的死刑核准裁定书就好比一道催命符,索命无常已整装待发。
法学界和民间还在作最后的努力。继连日来多名法学家呼吁“刀下留人”之后,昨日微信朋友圈又在疯传一篇“救命帖”——《贾敬龙故意杀人案死刑停止执行的紧急申请》,署名者是贾敬龙的姐姐贾敬媛,起草者是斯伟江律师。
这篇“救命贴”并无太多新意,无非是之前多名法学家的意见综合——贾敬龙有明显的自首情节、被害的村支书有过错在先、强拆贾敬龙的婚房属于非法拆迁等等——证明贾敬龙罪不致死。但它的几何级传播,足以表明法学界和民间对于此案的共识。
“救命帖”救得了贾敬龙的命吗?我非常不乐观。
理论上说,贾敬龙还有一线生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一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但这一线生机,基本等同于空中楼阁。
从一审法院石家庄中院,到二审法院河北省高院,再到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那些执业多年的法官们不知道贾敬龙有法定从轻的情节吗?没能掌握贾敬龙自首的证据吗?不知道贾敬龙婚房被强行拆除涉嫌违法拆迁吗?这个案件拖了快两年,经过多番调查和庭辩,相信所有涉案细节断案法官们都一清二楚。
判贾敬龙死刑,是因为他必须死。他杀了一名村官,而起因是拆迁。
村官虽然是中国最小的官,但也是“官”(别拿村长不当干部),是政府的代言人。而拆迁并不是仅仅是拆掉几间房子,它是一种政府行为。
村民杀掉村官,草民对抗政府行为,这叫“以下犯上”。
这几年“以下犯上”的凶杀案,但凡闹出人命的,凶手基本都被毙了。2008年手刃六警的杨佳,作案后不到半年即被“斩立决”。2009年杀死城管的沈阳商贩夏俊峰,在经历漫长的诉讼程序后,于2013年9月25日被执行死刑。
唯一留得性命的北京小贩崔英杰,杀了一名城管判死缓,后改无期。而崔英杰大难不死的代价是,当初为他辩护的律师,现在因莫名其妙的罪名身陷囹圄。
这就是“以上犯下”的结局。而其中的道理,自从盘古到如今,中国人都是心知肚明的。
《水浒传》第八回,鲁智深在野猪林救了林冲,“提起禅杖,抡起来打两个公人”,林冲连忙叫道:“师兄不可下手,我有话说……”几乎同样的情景发生在第二十八回,武松斗杀西门庆之后报官自首,被押解孟州,途中遇到做人肉包子的张青和孙二娘,那张青道:“不若就这里把两个公人做翻……”,被武松劝止。
“两个公人”可能连村官的级别都够不上,但他们同样代表政府。彼时的林冲和武松还心存幻想,觉得自己虽然犯了事,但毕竟没有对抗政府,若是杀了政府的人,就相当于和朝廷决裂,再没机会“重新做人”。直到林冲“风雪山神庙”,武松“大闹飞云浦”,杀了“公人”之后,这两位才彻底断了做“良民”的念想。
中国老百姓自古至今信奉“民不与官斗”,深知“与官斗”的下场就是一个字:死。反过来说,若是果真做出了“与官斗”的事,甚至做出了“杀官”之事,多半有天大的冤情。
贾敬龙杀了村官,所以他只有死。至于他婚房被强拆、未婚妻“改嫁”、人房两空的人生大不幸,以及他的自首情节,已经不在有司的裁量范围之内,或言是在“屏蔽”范围之内。他的枪杀村官之举,不仅仅是非法剥夺了一条性命,更为严重的是挑战了权力社会赖以维系的等级和秩序。
每一个村官、城管、警察,都是政权的神经末梢,尤其当他们在进行某种“执法”行为时,神圣不容侵犯,这是高于法律的铁的逻辑,是坚不可摧的“政治正确”。庞大而精密的国家机器运行有赖于村官、城管、警察们的每一次“执法”行动,设若被“执法”的草民可以杀掉“执法者”而不被课以最严厉的刑罚,对权力而言是非常危险的示范效应,它有可能让“公人”们普遍感到心寒,这是最大的不稳定因素;而杀掉“以下犯上”者,则是一种“良性”激励,可以大面积收获忠诚。
试想一下,假如贾敬龙杀掉的不是村官,或者他的杀人行径无关强拆,只是因为邻里纠纷一时激愤杀掉了一个普通村民,法官未必会判他死——诚如社会学家于建嵘教授在谈到贾敬龙案时,援引最高法相关会议纪要所言:“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于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但贾敬龙杀村官并非邻里纠纷,而是在权力眼中性质要严重得多的“以下犯上”。包括于建嵘教授在内,所有呼吁“刀下留人”的专家教授们给出的理由都过于学究气——在法理研判上无比正确,甚至无懈可击,但不符合“政治正确”这个最高原则。贾敬龙案已经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政治问题。法律问题可以探讨,政治问题不容商量。学者们未必不明白此中关节,但他们也只能“依法呼吁”了。
民间多拿白恩培贪腐2.4亿不判死与贾敬龙案类比,更是在法律上都未必成立。贪腐案和故意杀人案在司法领域不可同日而语,社会危害性、民愤大小也不是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尺。至于少杀、慎杀,这在当下只是一条可以灵活掌握的原则,少杀、慎杀不等于不杀,只要还有“杀”,如上所述,惩治贾敬龙的首选就是“杀无赦”。民间种种“情绪化”的表达,有司完全可以忽略不计。
所以我对贾敬龙的命运很悲观,学者们的吁请和沸腾的民意,极有可能是在浪费表情,除非有奇迹发生。
历史上,还真有这样的奇迹。
史载东汉灵帝光和二年(公元179年),位于河西走廊西端的酒泉城里,曾经发生过一宗“孝女复仇案”。庞氏妻赵娥,其父被酒泉县恶霸李寿打死,但当地官府对此不闻不问。不久之后,赵娥的三个兄弟又同时死于一场瘟疫。赵娥因早已出嫁到了邻县,才侥幸逃过了这场灾劫。李寿听说赵家男丁死绝,高兴得大宴宾客,并称“从此可高枕无忧”。消息传来,那赵娥自是悲愤交加,为报父仇,日夜磨刀不止。
某月黑风高之夜,赵娥携刀潜回了酒泉。次日凌晨,李寿骑马出门,赵娥奋不顾身冲上前去,挥刀狂斩。李寿惊吓之中摔下马背,气绝而亡。赵娥上前割下李寿的头,携至县衙投案自首,声言:“父仇不共戴天,为父报仇,是我的责任。犯罪当罚,也是我的责任。请将我的尸首在街市上示众,肃明国法。”酒泉县令查明原委,同情赵娥遭遇,且深服其志气,竟然不知所措,将案件交付县尉,弃官挂印而去。县尉不敢擅断,只好收押了赵娥,急急上报郡守,请上司定夺。
这桩奇案的结局出人意料。酒泉郡守和凉州刺史在紧急商议之后,联名向朝廷上了一封奏章,大意是:考虑到孔圣人曾教导我们说“百善孝为先”,而且圣朝一向有“以孝道治天下”的精神,所以,请求皇上法外施恩,赦免赵娥的死罪,云云。而汉灵帝在阅读了这份来自塞外边城的加急奏章之后,也不由得连连拍案称奇,他颁下一道圣旨,不仅免去赵娥的死罪,还对她为父复仇的行为大加褒奖,旌表其为“孝女”。
这个故事记录在《后汉书·烈女传》里,西晋政治家傅玄还作了一首《秦女休行》诗加以赞美。
用今天“政治正确”的眼光看,我很怀疑这个故事的真实性,多半是史家著书时一种良好的愿望。即便它是真实的,“赵娥免死”的理由也十足荒谬——竟然是因为“孝道”。
“孝女复仇案”的根源,首先在于“恶霸杀人而能逍遥法外”,而这显然源自基层官吏的不作为,赵娥有冤无处诉,只好采取私力救济。朝廷不愿承认和追究基层官吏的失职行为,又不能拂逆民意杀了赵娥,只好搬出“圣人之道”,以一个相当古怪的“喜剧”结局收场。
赵娥因“孝”免死肯定是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但至少说明,当时的人们,上至朝廷百官,下至黎民百姓,普遍认为赵娥罪不致死。而当公权力缺位时,私力救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被默许。
而那位弃官出走的酒泉县令,尽管在面临“天理、人情、国法”的激烈冲突时选择了逃避,但他发自内心的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对儒家理想(不为民做主回家卖红薯)的坚持,却也显出一种侠义风范和善良品性,为今日法官群体所鲜见。
据媒体报道,贾敬龙婚房被强拆后,曾多次写举报信给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和区信访局,均无果。
他的冤屈和愤怒,总得要一个出口。他用一把改装过的射钉枪对准了强拆婚房的村支书,但这个动作在当下中国,将面临比“故意杀人”更为严重的后果。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