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博网 发表于 2016-5-15 11:12:27

刘雪松:“嫖娼死亡”,需要真相说话

  人大硕士雷洋之死,从“嫖娼被抓”的突然死、心脏病猝死,到头部着地死,短短一天多时间,出自警方的版本不断更新。

  开始没弄清楚,后来随着事情被弄清楚了,作出相应的修正与补充,这样的技术性差错确实难以避免。但是这起事件,因为警方的“更新”过程中,被动因素太多,这就给人感觉对于雷洋之死的认定,就不全是技术性层面的事情了。警方通报中说雷洋属于“心脏病猝死”后,家属感觉非常突兀。一方面因为死者生前各项体检没显示有心脏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嘴角流血、额头瘀伤的体征,也跟心脏病八竿子打不着。

  昌平警方在这起事件的通报中,将嫖娼、抗拒执法并企图逃跑、采取强制约束措施、突然身体不适死亡等整个过程,以笼统化、模糊化的语言呈现给公众,其实是将雷洋的生命过程,作了一个简单化的定论。从字面上看,一点问题都没有。但从程序正义的角度看,这些文字却没法让人推敲。

  理论上,一个刚刚还嫖得动娼的年轻人转眼死了,都属于“突然死亡”的范围。不论是怎么个死法,也都属于“身体不适”死的。但身体不适,也有个主动不适还是被动不适的区别在内,“内容”其实很丰富。因此,对于警方的通报来说,尊重生命与尊重事实,都是不可或缺的。这是对法治尊重的前提。所以,相对来说,这个简单又笼统的表述,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是“心脏病猝死”这样的结论,下得不太严肃。

  医院都“无法判断伤情是如何造成的”,也没对死亡原因作出医疗鉴定,为什么到了警方的通报中直接被认定为“心脏病猝死”?这是需要警方直接给予回应的舆论质疑。这个疑点不拉直,舆论的疑惑就会扩散到被简单化了的所有环节。甚至有可能,连原来准确的表述,也会引发人们的怀疑。这一点,警方应该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同时做好充分的事实呈现的准备。

  雷洋之死究竟应该由谁来鉴定、谁来公布?这同样也是各种“突然死”频繁在执法行动中出现之后,执法部门必须面对的问题。从程序正义的要求看,当执法过程中出现被执法对象突然死亡的情况之后,执法部门其实已经是整个事件进展过后的当事一方,有没有暴力执法、有没有处置不当,都是需要通过法律来鉴定的细节。而在这个时候,大多数执法部门,并没有把自己当成当事方,而是当成了带有权威性质的发布方,以为自己发布什么,事实就是什么。这是法律角色的一种明显错位。

  执法机关作为公权力部门,其程序的合法性,是通过事实与法律的依据作支撑的,而不是执法权力。而事实与法律的依据,一方面依赖于执法细节的举证,另一方面依赖于这些举证能够经得起法治的检验。因此,“心脏病猝死”这个概念的背后,需要的是事实真相公开透明的执法公信力支撑。

  雷洋“嫖娼死亡”事件,之所以引发社会的关注,不只是这个生命的背后具有家庭亲情的情怀、旁人眼中今天不易的感怀,更是因为他的死法太突然、太笼统、太像一些同类执法案例中的某些表述特征,让人感到有一种茫然和错愕。它表明,社会舆论对于执法过程中每一条生命的死法,都已经不再全部采信执法部门的表述。这是执法部门需要静下心来反思的一种社会心态。

  眼下来说,雷洋究竟有没有嫖娼、嫖娼有没有得逞,究竟是“心脏病猝死”,还是“头部着地死”,甚至是“肢体冲突死”,舆论有质疑的权利,但同样也没有下结论的权利。

  把疑点交给真相,这是执法部门与网络舆论需要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当然,真相一方面来自警方的细节披露,另一方面来自经得起法治检验和社会检验的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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