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公平正义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决
一、案件经过2017年12月28日,早8点左右“张琢”在“绥化市参美化工肥料有限公司”上班过程中晕倒,在送往医院过程中死亡,死者没有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给上任何保险,死者在公司工作大概40多天,是公司的直接管理员工,不属于某个装卸队。(公司全部的装卸工人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死亡的过程:2017年12月28日早7点多在公司的车上卸化肥,卸完一车后,在原地站着等第二车,然后就晕倒在地上了,有9个同事看到了晕倒的过程,有4个同事把人抬到车上送往医院,在医院有进行抢救,医院开具的死亡原因是,送医途中死亡。
2018年1月5日左右死者张琢儿子“张怀亮”到“绥化市北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期间提供了:证人身份证、证人对事发过程的手写的证词、证人的说话录音、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等证据。
2018年1月11日“绥化市北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死者家属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绥化市北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期去了公司跟证人和公司管理人员做了相应的取证和调查。 2018年2月27日“绥化市北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结果,结果是死者的死亡:视同为工伤。 2018年4月20日左右“绥化市参美化工肥料有限公司”向“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的复议。 2018年6月25日左右“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复议判决结果,结果是维持“绥化市北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视同为工伤的原判。 2018年7月9日“绥化市参美化工肥料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了一审行政诉讼。 2018年8月20日一审开庭。开庭过程中公司原告并没有提供什么有利的证据,“绥化市北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证据和开庭过程中的一些问答过程,明显能看出“绥化市北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证据更充分合法。 2018年10月25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结果,结果却是撤销了“绥化市北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同时撤销了“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复议维持工伤认定判决书。撤销的法律依据很不充分,请看下面的一审判决书。
2018年11月21日“绥化市北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二审上诉状。
2018年11月21日“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二审上诉状。
2018年11月21日第三人张怀亮提交二审上诉状。
2019年1月24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恳请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详细查看此案件所有的卷宗证据,以及查看一审的开庭录像,然后对案件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下面将附上案件的大部分材料:(资料比较长,都是真实的资料,看完资料后请重点看最下面的“对以上资料的一些总结,和对一审判决的一些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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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上资料的一些总结,和对一审判决的一些疑问,恳请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能仔细查看:
一、一审开庭的证人史志勇、赵辉、曹书贵均是“绥化市参美化工肥料有限公司”找来出庭作证,对于一审开庭的庭审过程请中级法院调取录像进行查看,我认为这三个证人目前仍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史志勇是公司安全生产经理(死者张琢去世之后家属曾3次去过公司,想与老板见面沟通下,但是公司老板一直不露面,每次都是史志勇作为老板的传话人与家属进行沟通,所以不知道史志勇在公司与老板是否有其他的关系),赵辉在公司工作5年之久,曹书贵可能今年还是继续在公司工作,工资都是在公司来发放,所以这3个证人目前与公司有着微妙的关系,在庭审中可以看出3个证人在庭上有些问题的回答好像是在来法庭之前就做过一些演练,这些问题回答的很好,但是对法官、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第三人律师的一些临时提问的一些敏感问题则是回答不知道或者忘记了等词语进行模糊的回答。所以请中级法院和审理此案情的法官调取一审开庭的录像进行查看,并且一审开庭中的原告并没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死者张琢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在一审的上诉状上所写的公司把装卸工作承包给了赵辉,所以张琢与公司之间切断了劳动关系,但是证人赵辉在一审开庭中证实了自己不是承包人,装卸工都是在给公司打工,并且最后的薪水都是公司的财务进行计算和发放,赵辉只是一个传话和带领工资的员工,类似是一个小组长的职务。
二、“绥化市参美化工肥料有限公司”所聘用的装卸工,其中多数员工(可能是所有员工)都是农村人,学历可能最高也就初中学历,或者小学学历,法律意识及其淡薄,只会听从公司领导的指挥完成自己的工作,根本不懂得要跟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其中包括赵辉已经在公司工作5年之久,公司也没有跟赵辉签署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办理社保,公司口口声声说自己公司是季节性的生产公司,今天有活今天就来工作,明天没活就不用来了,但是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公司2005年成立,至今已有13年之久,是一个稳定性的生产企业,每年从11月份到次年6月份都一直在生产,这个期间装卸工一直都上班工作,这一点也可以在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证人做的笔录中查看到,并不是像公司所说的经常停止生产,并且工资的发放形式基本都是按月发放,死者张琢去世后的一次发放工资是1400元,是由公司财务发放,然后曹书贵代领转交给死者家属的。
三、死者张琢2017年12月28日去世后,公司在2018年1月6日左右给其他装卸工人买了保险,具体是哪家公司什么险种我无从得知,因为当我们在向证人要取身份证复印件做为证人证言真实信息的时候,曹书贵、王春、赵辉、孙树龙等人均说自己的身份证被公司收上去购买保险了,所以公司你既然不承认员工是你们公司的那么为什么要为其购买保险?因为我们个人没有职权去查询公司给员工购买的什么保险,所以我们也拿不到这个证据,还请中级法院进行核查。
四、“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合法合理,死者张琢虽然没有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但是作为行政机关的“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取证调查阶段证实了死者张琢已经连续在公司工作40天左右、听从公司的管理人员指挥、工资由公司财务定期计算发放、工作中的所有设备和安全保护设备均是公司提供、公司提供免费午餐、有其他工友的证人证言,所以“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判定死者张琢从法律角度已经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以所作出的工伤认定也必然是合法合理的。
五、一审的判决结果中的:
本院认为,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的规定,原告与张琢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系短期雇佣,未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上面的本院认为,我存在以下两个疑点问题:
问题1、这个判决以所谓的系短期雇佣关系为由来确定张琢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首先短期雇佣在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中没有此概念,短期雇佣是什么?如果有短期雇佣的关系,是不是也有长期雇佣关系?短期雇佣是临时工吗,我国早已经取消了临时工的关系。
问题2、该判决根本没有确认所谓的短期雇佣关系中的雇主是谁。更为重要的是,该判决缺少合法证据来支持其判决理由,其直接引用的依据恰恰原本是行政机关“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该判决的法律依据不但缺乏合法性而且用从不存在的短期雇佣来界定本案当事人身份关系,更是使用其直接来作为该判决的依据,显属错误。
六、公司成立已有13年之久,在一审开庭中生产经理史志勇所说公司只有给几个员工正常缴纳社保,公司大多数员工都没有缴纳社保,公司在税务上是否存在违规等操作,请相关部门监督。
总结:
人死不能复生,但是我们作为家属的要讨回一个公道的判决,父亲的离开像是整个家都垮掉了一样,至今母亲还不接受这个事实,奶奶还不知道父亲已经走了...
听说过如果一审败诉,二审胜诉的希望不大,因为毕竟是同地区的法院进行二审,我怕有时候我们得不到公道的判决,“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第三人和第三人的律师都对一审的判决结果感到意外,并且一审的判决结果疑点太多,所以发此文章恳请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监督。
发此文章不是我一定要胜诉,但是一审的判决结果我绝对不能接受,不明白判决结果的依据是什么,作为行政机关的“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前期作出的取证和调查,为什么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一审法官反而是在开庭时听几个证人在法庭上说了一些颠三倒四的证言,并无什么实质性的证据,就能把“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法合规证据确凿的工伤认定结果撤销掉。恳请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公正判定,到底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已经连续在公司工作40天左右、听从公司的管理人员指挥、工资由公司财务定期计算发放、工作中的所有设备和安全保护设备均是公司提供、公司提供免费午餐、有其他工友的证人证言,这些证据均已被“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证实,这些证据为什么不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难道只有签署劳动合同法律上才承认劳动关系吗?那么事实劳动关系到底是什么呢,怎样才算是事实劳动关系呢?
不知不觉走法律程序已经一年多了,时间飞逝又漫长,希望能早些结束。无论最后结果如何,我都会发二审的判决结果到网上,让关心此案件的人也有一个结果,让其他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工人有个大概的法律程序参考,参考下你在工作过程中是否有安全保障,如果工作过程中出了意外公司是否会给你进行相应的合法赔偿,希望法律给我们一个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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