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速飞飞飞 发表于 2019-1-20 18:16:48

港商讷河投资之殇是谁的悲哀?

  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招商引资早已成为各级政府带动发展地方经济的主要手段。然而近年来关于招商引资过程中,企业与政府发生纠纷的案件不时被媒体曝出,而这些事件的结果无一例外是以企业的失败而告终。由于企业是项目施行人,政府是项目主管方,“小媳妇”和“大婆婆”相比永远是弱势的一方,这就导致了招商引资不但达不到“双赢”的局面,反而频频为投资人所诟病。大棒加黄油,招你时是黄油,满嘴政策比蜜甜。一旦进来,关门打狗,大棒漫天飞,所以才有了“投资不过山海关”这句名言。这不,笔者近期就接到商人王珂先生的电话,反映的就是自己的弟弟王琼在黑龙江讷河投资所遇到的糟心事儿。

  投资经过:

  王琼,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多年致力于推动香港与内地的商务活动,在电子等领域与珠三角一带多处小商品城有着密切的商务合作。

  2013年初夏,黑龙江省招商局协同讷河市政府招商团在深圳市招商会上正式提出邀请,希望王琼到黑龙江讷河投资,以推动当地经济建设。在省市两级政府招商团的感召下,王琼带领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同仁多次赴讷河考察,并与讷河市政府达成共识,决定共同发起建设“讷河市嘉泰义乌小商品批发城”(项目暂定名)。2013年8月24日,讷河市人民政府(甲方)与王琼担任法人代表的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乙方)正式签订了建设讷河市嘉泰义乌小商品批发城的《项目投资协议书》,项目建设期限自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协议同时要求乙方应在讷河市注册成立独立核算的法人公司。

  在随后的项目推进过程中,由于项目初步选址在讷河市火车站附近,该土地有铁路线经过,所以项目必需要经过铁道部审批而搁浅。后讷河市政府重新选址,最终选择了棚改四号地段。并就项目用地变更,于2014年9月24日,讷河市政府与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项目补充协议》。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引进讷河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然人张继发为项目合作商,并正式签订了《讷河义乌小商品城建设与分配三方协议》,正式启动项目。由讷河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张继发负责整体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并负责前期的拆迁、动工建设前的各项投资(得到讷河市政府认可,并以讷河市政府名义开展了动迁工作),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负责项目的立项、行政手续审批。为保证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同时也监督讷河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时履行合同,讷河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保证金400万元(前期项目投资补偿)。2014年10月30日,按照讷河市政府要求,讷河市益华实业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项目合作方代表薛宾亮,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指派代表刘鸿义做为股东之一。至此,王琼由项目发起方,成为此项目的建设方讷河市益华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股东之一。

  2015年1月16日,讷河市发改委对《关于讷河义乌小商品城项目建议书》进行了批复,王琼带领建设团队开始履行项目的立项和行政手续审批的义务,并向市政府缴纳了500万动迁保证金。在动迁过程中,因项目地块内有住户索要高额补偿款,没有与政府动迁部门达成协议,从而导致嘉泰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建设项目历经三年多停滞不前。为此,合作方多次上书讷河市委市政府,阐明动迁要义,所遇问题最大的结症是政府旗下的动迁办非但不作为,还无数次刁难承建方,所有文件俱在(附后)。在承建商与讷河市政府的多方斡旋下下,讷河市政府最终确定由承建方的合作商衣志国(音)代表市政府动迁办组织动迁(明显违规),建设方一次性出资3000多万元,在一个月左右,即完成了370户的动迁工作,但仍有5家住户,至今没有达成动迁协议。

  纵观讷河嘉泰义乌小商品批发城项目运作经过,王珂认为王琼的商业行为根本不构成诈骗犯罪,而项目搁浅,责任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责任在讷河市政府。理由如下:

  一、王琼的经营行为是合法的根本不构成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该罪的基本构造为:①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②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③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④行为人取得财产→⑤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1. 王琼为代表的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没有虚构事实,筹建讷河市嘉泰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是在黑龙江省招商局以及讷河市政府正式招商下,到讷河创业,没有以不法所有为目的性。在项目进行中,所有立项都是在政府批准下进行的,如果存在违法,政府及合作各方都有法律责任,而并非王琼一个人有责任。

  2. 在王琼被控涉嫌诈骗犯罪,并无诈骗被害人,更谈不上被害人产生错误并处分财产。

  3. 王琼及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并未取得财产,也没有受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讷河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400万元是对前期王琼公司投入的补偿。

  二、王琼的经营行为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合同诈骗必须具备如下要素: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1. 王琼并未虚构主体。

  王琼为法人代表的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不存在虚构主体的行为,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是合法的股份公司,与讷河市几方面共同发起的讷河市嘉泰义乌小商品批发城项目,是讷河市政府的公开招商引资项目,项目的发起、立项、审批、规划、动迁等都是在讷河市政府领导下,经过正式审批的项目,所以王琼以及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不存在虚构主体的行为(2013年8月24日,讷河市政府与王琼担任法人代表的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讷河市嘉泰义乌小商品批发城《项目投资协议书》)。

  2. 王琼没有冒用他人名义。

  在讷河市嘉泰义乌小商品批发城项目上,“小商品城批发城”是这个项目的主体,而加盟“义乌小商品城”是为了品牌的增值,以及营销渠道的共享。在讷河市嘉泰义乌小商品批发城项目建设竣工并具备营业的基本条件后,向开放的“义乌小商品集团”提出加盟及冠名申请。

  纵观全国的义乌小商品城项目,加盟模式比比皆是(《义乌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连锁加盟业务公告》附后)。义乌小商品城是开放的连锁加盟平台,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义乌小商品城管理平台是鼓励社会各界加盟的,而且条款清晰,手续简便。

  讷河建设嘉泰义乌小商品城项目,是讷河市政府、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张继发等共同倡导并达成共识,共同兴建的项目,并非是王琼个人意愿主导的项目,自然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王琼合同诈骗,假设说存在合同诈骗,也应是包括政府在内的合作方集体的共同犯罪。

  3. 王琼从未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 王琼没有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

  5. 王琼没有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

  6. 王琼没有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的行为。

  二、讷河市政府违反协议约定,没有按照协议要求提供完整净地,是导致项目搁浅的主要原因。

  王琼与讷河市政府于2013年8月24日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书》,因用地变更于2014年9月24日又签订了一份《项目补充协议》,可见,补充协议距《项目投资协议书》中约定的项目建设开工期限2013年9月,时间已经过去了一年多了,但项目用地还没有确定下来,项目重新选址后,《项目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讷河市政府应“提供建设净地约5万平方米”,所谓“净地”即地上没有任何建筑物,达到“五通一平”,这也是《项目投资协议书》中第二项第一款甲方讷河市政府应承担的义务。但是,现在仍有五户拆迁户和两家工厂滞留在项目用地上,至今嘉泰义乌小商品城项目也没有拿到政府许诺的“净地”。因此,这是导致该项目迟迟无法动工的主要原因。即使有责任,责任也应由负责拆迁的市政府承担主要责任,是他们合同违约,王琼在这其中没有任何合同违约行为。

  2014年就签订动迁协议的动迁户,4年多时间没有回迁,引发了老百姓的强烈不满,责任是多方面的。但按照项目协议书约定,讷河市政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项目承建方不仅按政府要求缴纳了500万动迁保证金,而且出资3000多万元安置动迁,非但没有得到政府理解支持,还被讷河市动迁办以各种理由索要巨额款项(有交款凭证为据)。在此期间,项目建设方多次上书政府,陈述所遭遇的种种政府不作为、乱作为而引发的种种困难。政府几乎是置若罔闻,置之不理。

  三、从项目发起、立项至今,王琼以及王琼的公司不仅仅是项目的发起人,而且是项目的主要股东之一,投入巨大经历和财物,自然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合同诈骗。

  四、时至今日,包括王琼在内所有承建方各股东均未放弃此项目,并想方设法推动项目实施。但讷河市政府却隔岸观火,无所作为,不去履行职责,尽快完成动迁。而是在群众数次上访的前提下,推诿责任,力图将项目遇阻的责任推到投资方。时至今日,讷河市政府下属所有参与此项目的单位以及负责人,无一人因此项目向政府领导反映,政府也未对任何单位与个人就此项目进行调查问责,王珂不禁心里疑惑,这正常吗?

  “常听说投资不过山海关,没想到如今我们自己就切身感受到这句话的内涵,这怎么会不让外来投资商感到伤心和寒心呢?”王珂在电话里的声音很失落,他说:“我代表王琼的家属表态,我们愿意继续支持讷河市的经济建设,也愿意尽全力促成这个项目的顺利进行。如果王琼确实犯罪,我们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

  “民企生存艰难”应该是近两年来绝大多数企业主普遍认同的一个现实。2018年11月1日在北京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释放出了很明显的信号:中央将毫不动摇的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王珂希望讷河政府能够正视在投资项目中所遇到的问题,不要将所有责任全都加诸于王琼头上,更不要打击本来就如履薄冰的企业家们的投资热情!给王琼一个公正的判决,也为当地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2019年1月15号,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铁律”出台,省委省政府明确表态:坚决打好优化营商环境攻坚战!!!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黑龙江省委书记明确表态:对破坏营商环境者,大家要共批之,共讨之,严肃查处之!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是全社会共同责任,每个人都要把自己摆进来,任何人都不是局外人,要形成“人人都是环境”的港商讷河投资之殇是谁的悲哀?

  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招商引资早已成为各级政府带动发展地方经济的主要手段。然而近年来关于招商引资过程中,企业与政府发生纠纷的案件不时被媒体曝出,而这些事件的结果无一例外是以企业的失败而告终。由于企业是项目施行人,政府是项目主管方,“小媳妇”和“大婆婆”相比永远是弱势的一方,这就导致了招商引资不但达不到“双赢”的局面,反而频频为投资人所诟病。大棒加黄油,招你时是黄油,满嘴政策比蜜甜。一旦进来,关门打狗,大棒漫天飞,所以才有了“投资不过山海关”这句名言。这不,笔者近期就接到商人王珂先生的电话,反映的就是自己的弟弟王琼在黑龙江讷河投资所遇到的糟心事儿。

  投资经过:

  王琼,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多年致力于推动香港与内地的商务活动,在电子等领域与珠三角一带多处小商品城有着密切的商务合作。

  2013年初夏,黑龙江省招商局协同讷河市政府招商团在深圳市招商会上正式提出邀请,希望王琼到黑龙江讷河投资,以推动当地经济建设。在省市两级政府招商团的感召下,王琼带领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同仁多次赴讷河考察,并与讷河市政府达成共识,决定共同发起建设“讷河市嘉泰义乌小商品批发城”(项目暂定名)。2013年8月24日,讷河市人民政府(甲方)与王琼担任法人代表的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乙方)正式签订了建设讷河市嘉泰义乌小商品批发城的《项目投资协议书》,项目建设期限自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协议同时要求乙方应在讷河市注册成立独立核算的法人公司。

  在随后的项目推进过程中,由于项目初步选址在讷河市火车站附近,该土地有铁路线经过,所以项目必需要经过铁道部审批而搁浅。后讷河市政府重新选址,最终选择了棚改四号地段。并就项目用地变更,于2014年9月24日,讷河市政府与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项目补充协议》。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引进讷河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然人张继发为项目合作商,并正式签订了《讷河义乌小商品城建设与分配三方协议》,正式启动项目。由讷河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张继发负责整体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并负责前期的拆迁、动工建设前的各项投资(得到讷河市政府认可,并以讷河市政府名义开展了动迁工作),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负责项目的立项、行政手续审批。为保证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同时也监督讷河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时履行合同,讷河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保证金400万元(前期项目投资补偿)。2014年10月30日,按照讷河市政府要求,讷河市益华实业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项目合作方代表薛宾亮,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指派代表刘鸿义做为股东之一。至此,王琼由项目发起方,成为此项目的建设方讷河市益华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股东之一。

  2015年1月16日,讷河市发改委对《关于讷河义乌小商品城项目建议书》进行了批复,王琼带领建设团队开始履行项目的立项和行政手续审批的义务,并向市政府缴纳了500万动迁保证金。在动迁过程中,因项目地块内有住户索要高额补偿款,没有与政府动迁部门达成协议,从而导致嘉泰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建设项目历经三年多停滞不前。为此,合作方多次上书讷河市委市政府,阐明动迁要义,所遇问题最大的结症是政府旗下的动迁办非但不作为,还无数次刁难承建方,所有文件俱在(附后)。在承建商与讷河市政府的多方斡旋下下,讷河市政府最终确定由承建方的合作商衣志国(音)代表市政府动迁办组织动迁(明显违规),建设方一次性出资3000多万元,在一个月左右,即完成了370户的动迁工作,但仍有5家住户,至今没有达成动迁协议。

  纵观讷河嘉泰义乌小商品批发城项目运作经过,王珂认为王琼的商业行为根本不构成诈骗犯罪,而项目搁浅,责任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责任在讷河市政府。理由如下:

  一、王琼的经营行为是合法的根本不构成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该罪的基本构造为:①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②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③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④行为人取得财产→⑤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1. 王琼为代表的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没有虚构事实,筹建讷河市嘉泰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是在黑龙江省招商局以及讷河市政府正式招商下,到讷河创业,没有以不法所有为目的性。在项目进行中,所有立项都是在政府批准下进行的,如果存在违法,政府及合作各方都有法律责任,而并非王琼一个人有责任。

  2. 在王琼被控涉嫌诈骗犯罪,并无诈骗被害人,更谈不上被害人产生错误并处分财产。

  3. 王琼及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并未取得财产,也没有受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讷河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400万元是对前期王琼公司投入的补偿。

  二、王琼的经营行为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合同诈骗必须具备如下要素: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1. 王琼并未虚构主体。

  王琼为法人代表的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不存在虚构主体的行为,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是合法的股份公司,与讷河市几方面共同发起的讷河市嘉泰义乌小商品批发城项目,是讷河市政府的公开招商引资项目,项目的发起、立项、审批、规划、动迁等都是在讷河市政府领导下,经过正式审批的项目,所以王琼以及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不存在虚构主体的行为(2013年8月24日,讷河市政府与王琼担任法人代表的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讷河市嘉泰义乌小商品批发城《项目投资协议书》)。

  2. 王琼没有冒用他人名义。

  在讷河市嘉泰义乌小商品批发城项目上,“小商品城批发城”是这个项目的主体,而加盟“义乌小商品城”是为了品牌的增值,以及营销渠道的共享。在讷河市嘉泰义乌小商品批发城项目建设竣工并具备营业的基本条件后,向开放的“义乌小商品集团”提出加盟及冠名申请。

  纵观全国的义乌小商品城项目,加盟模式比比皆是(《义乌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连锁加盟业务公告》附后)。义乌小商品城是开放的连锁加盟平台,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义乌小商品城管理平台是鼓励社会各界加盟的,而且条款清晰,手续简便。

  讷河建设嘉泰义乌小商品城项目,是讷河市政府、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张继发等共同倡导并达成共识,共同兴建的项目,并非是王琼个人意愿主导的项目,自然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王琼合同诈骗,假设说存在合同诈骗,也应是包括政府在内的合作方集体的共同犯罪。

  3. 王琼从未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 王琼没有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

  5. 王琼没有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

  6. 王琼没有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的行为。

  二、讷河市政府违反协议约定,没有按照协议要求提供完整净地,是导致项目搁浅的主要原因。

  王琼与讷河市政府于2013年8月24日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书》,因用地变更于2014年9月24日又签订了一份《项目补充协议》,可见,补充协议距《项目投资协议书》中约定的项目建设开工期限2013年9月,时间已经过去了一年多了,但项目用地还没有确定下来,项目重新选址后,《项目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讷河市政府应“提供建设净地约5万平方米”,所谓“净地”即地上没有任何建筑物,达到“五通一平”,这也是《项目投资协议书》中第二项第一款甲方讷河市政府应承担的义务。但是,现在仍有五户拆迁户和两家工厂滞留在项目用地上,至今嘉泰义乌小商品城项目也没有拿到政府许诺的“净地”。因此,这是导致该项目迟迟无法动工的主要原因。即使有责任,责任也应由负责拆迁的市政府承担主要责任,是他们合同违约,王琼在这其中没有任何合同违约行为。

  2014年就签订动迁协议的动迁户,4年多时间没有回迁,引发了老百姓的强烈不满,责任是多方面的。但按照项目协议书约定,讷河市政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项目承建方不仅按政府要求缴纳了500万动迁保证金,而且出资3000多万元安置动迁,非但没有得到政府理解支持,还被讷河市动迁办以各种理由索要巨额款项(有交款凭证为据)。在此期间,项目建设方多次上书政府,陈述所遭遇的种种政府不作为、乱作为而引发的种种困难。政府几乎是置若罔闻,置之不理。

  三、从项目发起、立项至今,王琼以及王琼的公司不仅仅是项目的发起人,而且是项目的主要股东之一,投入巨大经历和财物,自然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合同诈骗。

  四、时至今日,包括王琼在内所有承建方各股东均未放弃此项目,并想方设法推动项目实施。但讷河市政府却隔岸观火,无所作为,不去履行职责,尽快完成动迁。而是在群众数次上访的前提下,推诿责任,力图将项目遇阻的责任推到投资方。时至今日,讷河市政府下属所有参与此项目的单位以及负责人,无一人因此项目向政府领导反映,政府也未对任何单位与个人就此项目进行调查问责,王珂不禁心里疑惑,这正常吗?

  “常听说投资不过山海关,没想到如今我们自己就切身感受到这句话的内涵,这怎么会不让外来投资商感到伤心和寒心呢?”王珂在电话里的声音很失落,他说:“我代表王琼的家属表态,我们愿意继续支持讷河市的经济建设,也愿意尽全力促成这个项目的顺利进行。如果王琼确实犯罪,我们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

  “民企生存艰难”应该是近两年来绝大多数企业主普遍认同的一个现实。2018年11月1日在北京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释放出了很明显的信号:中央将毫不动摇的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王珂希望讷河政府能够正视在投资项目中所遇到的问题,不要将所有责任全都加诸于王琼头上,更不要打击本来就如履薄冰的企业家们的投资热情!给王琼一个公正的判决,也为当地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2019年1月15号,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铁律”出台,省委省政府明确表态:坚决打好优化营商环境攻坚战!!!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黑龙江省委书记明确表态:对破坏营商环境者,大家要共批之,共讨之,严肃查处之!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是全社会共同责任,每个人都要把自己摆进来,任何人都不是局外人,要形成“人人都是环境”的浓厚氛围。

  实名爆料人:王珂

  身份证号:110107196106270010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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