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速飞飞飞 发表于 2018-12-4 15:06:55

公开信-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歪曲事实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 院歪曲事实,混淆法律概念,屡次三番偏袒被执行人,为被执行人转移名下财产提供帮助。法 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在其位不谋其政,无视当事人的多次举 报投诉,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无法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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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1 法 院将双方达成判决执行意向定性为案 件执行终结,在未告知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下私自将依法查封的房产解封,使被执行人得以将名下房产转移给他人。

  事实2 法 院顺从被执行人方要求,在与执行标的相同的房产过户方案中,将房产共有人的权 益损失强加于申请执行人头上,并将申请执行人“予以考虑”的承诺曲解为放弃权 益,认可被执行人将名下房产权 益无偿赠与协议离婚的妻子。

  事实3 申请执行人反复向法 院提出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 院判决”的违法行为,要求法 院追回其非法转移掉的房产,法 院却再三偷梁换柱地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进行搪塞。

  事实4 在相关因被执行人非法转移财产而获得不当利益的案外人向法 院提出执行异议后,法 院再次无视被执行人在法 院判决生效及执行过程中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以查封的房产已经不在被执行人名下为由判定解封非法转移的房产。

  事实5 由于对法 院一系列不公行为不满,当事人多次写信向法 院院长反映并要求院长接待,均如石沉大海、毫无音讯。当事人同时向纪检部门举 报法 院的不当行为存在徇私枉法的嫌 疑,也被以“缺乏确凿证 据”遭拒而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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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可奈何之下,当事人唯有通过媒体以寻求公道。

  请问:法 院难道不是一个主持公正的地方吗?为什么却让某些人如此忘乎所以、为所欲为?

  请问:如果其中不涉及不当利益,法 院为什么会做出如此有失公允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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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背景资料:

  2007.9 夏生以财产权属纠纷为由起诉殷宏伟。

  2007.12.20 (2007)虹民一(民)初字第4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殷宏伟偿还夏生320余万元债务。

  2008.4 (2008)虹执字第1224号,被执行人为殷宏伟及妻子秦蔚。

  2008.9.24 法 院司法查封上海市横浜路12x弄x号20xx室房屋,房屋产权人殷宏伟、秦蔚及女儿殷婷。

  2008.11.26 夏生以保证合同为由起诉殷宏伟。同日,法 院司法查封上海市罗城路7xx弄9x号3xx室房屋,房屋产权人殷宏伟。

  2009.2.18 殷宏伟与秦蔚协议离婚。

  2009.3 夏生与殷宏伟双方在承办法官曲晓焰主持下商定:以上海市东大名路8xx弄x号5xx室房屋产权过户的方式完成第1224号执行,房屋产权人殷宏伟、秦蔚及女儿殷婷。比较该房产的实际市场价值与执行标的的差额,决定该房产尚欠银行贷 款58万元由夏生承担其中的28万元、殷宏伟承担30万元。当时,曲晓焰法官的主管领导为林彬。

  2009.3.9 曲晓焰法官秉承被执行人提出的保障其女儿在东大名路房产中权 益要求,约谈夏生。夏生在未明其中利益关系的情况下,作出“在横浜路房产中予以考虑”的承诺。实际上,被执行人女儿权 益的受益人是被执行人殷宏伟及秦蔚,要求夏生进行补偿纯粹是无稽之谈。而且,此时夏生对横浜路不拥有任何权利,何来“予以考虑”之说?

  2009.3.17 殷宏伟向法 院支付银行贷 款部分的30万元,法 院以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为由,在未告知申请执行人夏生的情况下将罗城路房产解封。

  2009.3.21 殷宏伟将罗城路房产以虚 假买卖的方式过户给其女儿殷婷。

  2009.5.25 (2008)虹民一(民)初字第5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殷宏伟偿还夏生300万元债务。

  2009.8 东大名路房产过户元,由夏生垫付殷宏伟应付税款11万余元。(该欠款殷宏伟通过法 院陆续偿还至2013年,目前尚余欠款9.6万元。)

  2009.9 夏生向法 院申请对第5372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

  2010.9 横浜路房产两年司法查封期满。

  2010.10 殷宏伟将横浜路房产中拥有的产权份额无偿赠与前妻秦蔚。

  2015.2 夏生通过执行档案了解到案子的详情,开始向法 院领导及有关方面举 报被执行人在得到法 院相关人员帮助下恶意转移名下财产,相关人员存在徇私枉法的嫌 疑,要求依法对判决进行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2015.6 法 院沈姓副院长出面接待当事人一方,表示:法 院方面不存在徇私枉法的行为,只是无意遭有心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殷宏伟利用,并承诺依法进行生效判决的执行。法 院对涉案的罗城路及横浜路房产实施司法查封。

  2015.12 林彬由法 院信访办调回执行庭并接手该案。

  2016.4.28 经申请执行人夏生方多次向林彬交涉,落实石录赟法官为该案的承办法官。

  2016.6.25 法 院执行庭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执行终止。

  2016.7——2018.1 当事人数十次找林彬要求追究被执行人殷宏伟恶意转移财产的违法行为,依法对案子进行执行,均被林彬以“需要研究、讨论”及“法 院会履行应尽的责任”等虚言搪塞,案子无丝毫实质性进展。

  2018.2 林彬由法 院执行庭调离至执裁庭。

  2018.3 法 院执行庭周宵祥法官担任案子的承办法官,当事人夏生方重申: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殷宏伟恶意转移名下财产的违法行为,追回被转移掉的财产,依法进行执行。

  2018.8 执行庭再次以被执行人殷宏伟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止执行程序。

  2018.9.12 秦蔚及殷婷向法 院执裁庭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罗城路及横浜路房产的司法查封。

  2018.9.21和2018.10.21 夏生两次就案子的情况致信虹口区人民法 院院长席建林,要求维护法律的公正及自身的合法权 益,至今未得到任何回复。

  2018.10.29 以法 院执裁庭黄宇姣为审判长的合议庭作出裁定:解除对罗城路及横浜路两处房产的司法查封,理由为该两处房产的产权登记人非被执行人殷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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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陈述均为事实,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公开人:夏生
  201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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