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公安局兰高派出所民警柳中辉等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举报人多次遭报复
我叫谭兴还,山东省龙口市兰高镇镇沙村村村民,因为举报山东省龙口市兰高镇镇沙村村书记、主任陈万龙等黑恶势力无视法纪,违法乱纪的问题人遭到了多起打击报复,但龙口市公安局兰高派出所民警柳中辉等人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违法办案,丢失重要证据,对案件描述前后不一致,从而达到极力为黑恶势力开脱的目的,龙口市公安局兰高派出所所长张鹏对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问题一直不予解决,甚至新任的所长高琪竟然要求举报人在挨打时不能反抗,只能蹲下或者求救,这不等于等着让人打死算了,致使举报人及其家人多次遭到打击报复,而相关的黑恶势力至今逍遥法外,这不是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是什么?举报人万般无奈才到上级机关举报:违法违纪事实:
举报人从2009年开始对陈万龙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举报,但因为陈万龙的多起违法违规案件,兰高镇派出所没有正视处理,纵容包庇其违法行为,使得陈万龙更加肆无忌惮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家人多次遭到了陈万龙的毒打,比较严重的有三次:一次是2009年8月在村委办公室,当着龙口市兰高派出所民警的面,纠集了村里几个无赖对举报人进行殴打,被公安局实施了行政拘留,第二次是2016年11月28日举报人妻子(女,55岁)因记工发生争执在村委会办公室遭到陈万龙毒打,有现场监控,派出所调查笔录为证,第三次是2017年6月27日下午,陈万龙有指使女儿女婿在举报人的葡萄地将举报人妻子(女,55岁)再次殴打,并抢去5000元钱(给葡萄地干活人的工资),造成举报人家属严重脑震荡,右眼失明,鼻骨骨折。
2009年8月在村委办公室,当着龙口市兰高派出所民警的面,纠集了村里几个无赖对举报人进行殴打,其狂妄程度可想而知,第二次2016年派出所民警柳中辉在认定事实上故意遗漏重要部分,就是陈万龙将受害人推到之后打了几巴掌并踹了好几脚,并不是派出所认为的,推倒就完事,本来有现场录像,只要看一遍就真相大白,可是柳中辉竟然将此重要证据弄丢了,而且从2016年事发到2017年9月15日才下的处罚决定,严重超出合理期限,并直接导致了17年6月27日受害人第三次被殴打,这不是赤裸裸的包庇是什么?
对第三次就更荒唐了,对打人者到底是谁,派出所几次变更,先说有投案的,后说有派出所自己认定的,但到底是谁,一直说不清楚,投案的人既然派出所自首了,派出所如何认定不是投案人做的案,顶替假案为什么不处理呢?举报人明明举报的是陈万龙的女儿和女婿抢劫打人,为何公安机关一直不以抢劫罪立案?甚至一直包庇陈万龙的女儿,一直告诉报案人,陈万龙的女儿没有参与打人,在举报人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也一直不予处理,为了应付差事,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在事发六个月后,才勉强做出了龙公(兰)行罚决字109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万龙的女婿范会坤(有故意伤害犯罪前科尚在缓刑期)做了行政拘留10天,罚款200元的处罚。其中认定,2017年6月27日15时许,范会坤驾驶一辆吉普车拉着陈呁行驶至龙口市兰高镇镇沙村通往小陈庄的东西道上时,因道边电动车阻碍行车,范会坤与道边的王世芬发生争执,范会坤将王世芬头面部打伤。
而对陈万龙的女儿陈呁,派出所却百般包庇一直不予处理,甚至不认定打人人事实,经举报人不断上访,则在事情过了快一年了之后才在2018年4月匆忙的做出了龙公(兰)行罚决字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陈呁罚款200元的处罚。此时认定的事实却是,2017年6月27日15时许,陈呁与范会坤驾驶一辆吉普车行驶至龙口市兰高镇镇沙村通往小陈庄的水泥道上时,因道边电动车阻碍行车,陈呁与范会坤下车挪道边电动车,在挪车过程中陈呁和范会坤对王世芬实施殴打致王世芬头面部、腿部受伤。同一个案件事实,为什么兰高派出所两份处罚认定的事实会不一样呢?
按照派出所先前说的前去自首的那些人哪去了?派出所为什么没有对他们进行处罚呢?
陈万龙以上违法行为,有处罚决定书和烟台日报社大小新闻播报为证。(可百度搜索龙口市兰高镇镇沙村)
陈万龙多次在选举中威胁恐吓村民,甚至殴打举报人的不法行为,已经在当地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但龙口市公安局兰高派出所及民警柳中辉等人在处理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一事中,故意拖延甚至丢失证据的行为实际上是充当了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是在纵容这些违法行为,我们希望尽快铲除镇沙村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给村民一个满意的答复和交代。
举报人:谭兴还身份证号:370623196305117612 手机号1362645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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