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被黑恶势力迫害的警察——案件介绍
本人丁晓峰(身份证号210222197511281730)原系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区分局孛兰派出所主管社区工作的副所长。自1997年9月份参警至今20年一直从事基层派出所工作。1999年10月份入党,荣立个人三等功两次,嘉奖三次,获得各级荣誉称号二十余次。2017年1月24日我稀里糊涂被推理定罪,即所谓的受贿罪,被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事情从2013年“普兰店市公安局6.19专案”说起。2013年3我在工作中从特情(线人)口中获得线索,在我所管辖的普兰店市第三十七中学,有部分女学生在放学后在校门口,被社会闲散人员恐吓,殴打,强行带离学校,被强迫吸毒,卖淫。该团伙存在时间长,作案行为隐蔽,作案极为谨慎,落脚点不固定。为了进一步掌握该团伙的情况,我让特情(线人)混入该团伙,掌握这些人的行踪,搜集更多的证据。我根据特情提供的情报牺牲休息时间经过近两个月蹲守,跟踪基本确定了嫌疑人,及涉案的人员部分情况,搜集到了大量的相关证据。随着深入调查发现,涉案的嫖宿人员大部分有深厚的社会背景,有相当的社会地位,其行为令人发指。因为被害人大都是未成年少女,嫖宿人员明知被害人是未成年少女,还强迫进行交易,强迫这些未成年少女吸毒。甚至一些所谓的社会名流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未成年少女,处女最好。这些嫖宿人员为了满足个人的“淫欲”人面是人,暗地里干着猪狗不如的勾当。自认为有权有钱有势,凌驾于法律之上,为所欲为。而那些被糟蹋的未成年少女,大部分生活在弱势群体的家庭,因为年龄小,心里的惧怕,害怕被报复而不敢报案。作为一名警察的我深感吃惊,在当代社会怎么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多少未成年花季少女一生被他们给毁了,留下一生的伤痛,我感到了气愤,感觉自己有愧于自己的一身警服,所以下定决心要将这伙团伙连根铲除。让那些涉案人员的恶劣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让正义得到伸张,恢复社会正气。2013年5月初我将侦查的结果进行了汇总,向当时的所领导进行了汇报。并于汇报当日配合案件中队(办案中队)对强迫卖淫的犯罪嫌疑人娄爽,姚聪聪进行了抓捕,二人到案后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二人交代,第二日将嫖宿幼女嫌疑人刘德敏抓获,该人自持有钱,与公检法某些领导关系甚密,态度极其嚣张,拒不交代。随着对娄爽,姚聪聪的二人审讯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及面广,案件复杂,涉案人员背景复杂,要求保密性高,基层派出所民警和办案能力有限,办案民警建议所领导向市局汇报,得到市局的支持办理此案。但是市局相关部门领导并没有给予重视和支持。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我直接与当时时任局长林乐毅沟通,林乐毅单独接待了我,我将前期的调查情况向林乐毅做了全面的汇报。听完汇报林乐毅问我“为什么要找他”。我说:案件重大并且涉案人员特殊。最后他语重深长和我说:你要准备好,案件因你而起,涉案人员背景复杂,开弓没有回头箭,要不将这些人踩死,你将会被他们踩死。汇报完后我的心里很沉重,隐约的感觉一层很重的阴影将会在日后笼罩在案件上。我会得罪不该得罪的人。并且将来得不到认可保护。但我义无反顾坚持办理此案,作为一名警察正义必须得到伸张,要不然会有更多的未成年少女被迫害。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我愧对自己的良心和自己的一身警服。愧对我当初的誓言。
2013年6月19日,市局成立了专案组(6.19专案)专案组经过前期3个月的工作,发现“6.19专案”的涉案嫌疑人多达40余人,犯罪嫌疑人涉嫌强奸幼女,嫖宿幼女,介绍卖淫,容留卖淫,贩毒,介绍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而这只是该案冰山一角。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更多的嫌疑人浮出水面,嫌疑人的背景越来越复杂。办案阻力越来越大,很多办案人员以各种理由主动申请离开专案组。而案件在深入调查时,还有很多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时,时任大连市公安局长刘乐国要求普兰店市公安局领导,以尽快办结此案为由叫停了此案。此案件是我提供线索并一直顶着压力协办,如果我退缩了,案件恐怕早就结束了。直至当年9月份我被别人诬告才开离此案,而案件侦查终结正是在我离开后二十多天之内结束的。在这起案件中由于我秉公执法彻底得罪了本局内部的领导,甚至说我人品有问题,思想不端正,不懂“政治”。我确实损害了某些主要领导的利益。6.19专案即便被叫停,短短4个月抓获犯罪嫌疑人40余名,15人被判有期徒刑。即便有此成绩办案人员无一嘉奖,并且要求不准议论此案,保守相关秘密。案件审判后主要罪犯刘德敏,更是零口供被判十五年。事后家属办案人员诬陷称:专案组成员徇私枉法。致使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多次到我局了解办案情况,矛头直接指向我,我只是协办的,为什么成为主要被调查人员,让我感觉到有人在蓄意报复我。“6.19专案”检察院没有查出任何问题。后来就像普兰店市时任局长林乐毅所说的:“6.19专案”因我而起,我不将这些人踩死,我将会被他们踩死。
2016年我被贩毒人员“张文英”诬陷受贿入狱,大连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在明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处我有期徒刑1年,罚金10万。
2015年7月份,我在工作中得到特情提供的线索,外号“燕姐”的嫌疑人在其租住的房内贩卖毒品,本人吸毒并且容留他人吸毒。我带领社区民警对该线索进行了摸排,后将线索及摸排结果向所领导汇报,并将案件线索和摸排结果交于所内主管案件办理的副所长,有该副所长带领案件中队办理此案。在我带领社区中队民警配合案件中队民警于2015年7月14日将自称为“燕姐”的贩毒分子张文英在其住处将其抓获。张文英到案后,案件由案件中队民警负责主办案件。由于此案的线索是我提供的,我参与配合此案的办理。大连市城郊地区检察院依据在押人员张文英举报我“受贿”于2016年4月28日将我立案调查。在大连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对我进行讯问期间,城郊地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对我露骨的表明说:我的案子是检察院的领导交办,他们已与“6.19专案”的重要罪犯“刘德敏”见面,并对“6.19专案”极其感兴趣,我在该案办理上徇私枉法。我这时意识到,因为“6.19专案”我被打击报复了。因为“刘德敏”该人在普兰店市社会关系极其复杂,本人也是普兰店市炮台地区的一股恶势力的头目,与普兰店市公检法相关领导关系甚密,其儿子在“6.19专案”组成立之前,一直在普兰店市公安局给某领导开车。大连城郊地区检察院的某主要领导,曾担任普兰店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文英贩卖毒品期间与刘德敏(该人常年吸毒)关系密切,经常为刘德敏等人提供卖淫女。赚取非法利益。这就证明陷害我的人是源于“6.19”案件,只是找不到有力的证据,又变换伎俩找到了张文英。
大连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办理我得案件时,选择性的采集证据,只要对我不利的证据不论真假统统采集,生搬硬靠。而那些有理由我的证据,还原真相的证据置之不理,不予采用。最终大连市城郊地区检察院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起诉我。在庭审阶段,关于受贿罪主审法官当庭传讯相关证人时,叙述案件事实真相时,多次被公诉人打断,公诉单位严重的不尊重事实,并且当庭出现了公诉人与主审法官的对峙(有庭审录像为证)。在休庭期间,与主审法官的交流中得知,大连市城郊地区检察院领导多次到此到普兰店市区法院找到院领导“协调”我的案件,有些事情不是她能决定的。
在庭审阶段相关证据已经证实:
1、公诉单位提供的录音资料已经证实所谓的“同案犯”收取钱财也并非我指使。“同案犯”收取张文英父亲10万元钱的事我根本不知情。这一事实在庭审过程中,刘超做了完整的供述,并且供述了在检察院的审讯过程中,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如何威胁他做出了诬陷我的供述。这一节有庭审录像和听审人员作证。
2、在张文英贩卖毒品一案中,我为案件中队提供的大量线索,保证其证据的搜集,在大量的了证据面前,张文英的违法事实得以固定。我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文英谋取不正当利益,恰恰相反的是在我搜集大量证据面前,张文英被依法判决12年有期徒刑。使张文英达到了依法处理。
3、张文英贩卖毒品一案主办案件的民警不是我,在所内工作分工上也不归我主管,案件办理的主管领导是负责案件中队的另外一位副所长负责。无论是立案、证据是否采用、提审、具体的案件办理直至到案件移交检察院,都由案件中队专人负责。我带领社区中队由于具体业务上的分工只负责提供线索,不直接参与办案。这也是派出所管理体制规定的,社区民警不办案,案件民警不管理社区。彼此何以协作配合,我根本谈不上为张文英谋取不正当利益。庭审期间已经证实
4、庭审期间已经证实我本人未收取张文英家人一分财物。
5、受贿罪与行贿罪是一组对合犯,我的受贿罪成立,那么张文英及其父亲构成行贿罪。但是张文英极其父亲至今没有因为行贿罪被提起公诉。
审判的结果是公诉机关起诉我徇私枉法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公诉机关起诉我指使他人收受贿赂在“所谓”的证据下成立。
细节不多讲了,其间检察院办案人员的渎职行为我也不多讲了,我从警20年,自认为是一名优秀的人民警察,一名合格的党员,没想到办理这样一起灭绝人性的奸幼案件遭此迫害,心中不平,出狱后我多方反应我的情况至今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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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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