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女企业家在云南水富县被虚假诉讼 名下千万财产被虚假诉讼“合法”掠夺
导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 2016年3月以来,宜宾企业家李平遭遇云南水富法院法官的枉法裁判,其知法犯法,完全不顾党纪国法,违背司法公正的行为,差一点让李平莫名其妙成为云南水富法院枉法裁判的牺牲品。控告人:李平,女
通讯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林中漫步小区 6 栋 2 单元
李平是四川省宜宾市人,仅用两年时间为云南乌蒙山矿泉水有限公司获得两届国际高端饮用水金奖的知名女企业家,在2017年突遭拘押、逮捕、释放等变故,先后被水富律师先后勾兑的黑公安、黑法官以职务侵占罪和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罪关押在云南的看守所。期间,水富县法院又以民事裁定书准备“合法”强制执行他们在宜宾的财产。
今年7月11日,幸亏昭通中院院长郑平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再审期间,中止(2016)云06民终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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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9日下午15时,该案在昭通中院开庭再审。庭审结束返回四川宜宾后,李平依法向中纪委、国家监察委实名举报云南水富县公检法和昭通市中级法院已形成系统性、区域性、抱团式司法腐败。
执行法官方其坤枉法办案继续将中院中止执行案例入网上“失信名单”
今年10月25日,李平在飞往北京时,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中未能成行,而之前在9月5日,水富县法院曾经从网上失信名单中将二人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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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在向水富法院询问原因被告知是云南省高院发布的,不是县法院所为。李平当即前往昆明,省高院查询后回复此事并非高院发布后,高院执行局领导表示将查明此事后回复。作为一级法院,不知水富县法院的法官为何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多次将李平例入网上“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以下证据能还原事实真相:
第一、方其坤严重超标的查封冻结李平、刘幕昭的房产及股权。2015 年 5 月,方明知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余江用价值几十万元的房产复印件,却查封冻结刘幕昭在云南乌蒙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价值 1200 万元的股权(占公司股份的 75%股权),同时还查封冻结刘幕昭、李平名下两处价值 700 余万元的房产,见工商备案注册档案和购房发票,以及诉讼保全档案中的证据,均在执行案卷中。
第二、方其坤滥用职权将被申请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在网上公布。2016 年 9 月 1 日,方其坤事前故意不向被请执行人刘、李二人发出《执行通知》告知被执行人,却在 2016 年 9 月22 日将刘、李二人列入黑名单,直到 2016 年 9 月 30 日被执行人李平在购飞机票时才知晓自己无辜被列入黑名单,见《裁定书》和李平的《执行异议申请书》(证据 20)。
第三、方其坤知道或应该知道《民事调解书》对李平未生效和申请人无权申请执行的情况下,却强制执行。(1)就李平而言,被执行人李平是在 2016 年 10 月就向方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方其坤明知(2016)云 06 民终 21 号《民事调解书》(证据 21)未取得李平本人签字认可,并且李平未授权委托任何人代为在《民事调解书》中签字认可,《民事调解书》至始对李平无法律效力,(2)方其坤明知执行申请人余江无权申请执行,却故意枉法执行。就刘幕昭而言,《民事调解书》中明确约定:余江在收到刘幕昭 200 万元后三个工作日内,余江向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申请为刘幕昭、李平解除房产保全措施;然后刘幕昭才在约定的时间内用房产抵押贷款归还剩余款,否则才按年息 24%追加刘幕昭、李平向余江的欠款本金及利息。但是,余江在收到刘幕昭 250 万元的情况下(见证据 22:余江给刘幕昭的 250 万收条),却故意违背《民事调解书》法律约定不履行解除刘幕昭房产保全措施的义务(见证据 23《房产查询登记表》)。其险恶用心是以此造成刘幕昭不能按时支付剩余款,然后每年按 24%收取刘幕昭的高利息,从而达到非法所得的目的,并得到水富县法院的支持。
第四、方其坤在执行中滥用职权,采用“阴阳执行标的”。见证据 2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公告》中的执行标的为3076500 元,而《水富县法院的执行公告》(证据 25)却对同一法律事实、同一被执行对象的执行标的为 520 万元,多出200多万元。
第五、方其坤在执行中,一方面故意压低被执行人的房产价值,另一方面,故意抬高执行标的,为申请人牟取非法利益。
(1)被执行的办公商业用房虽然在产权证上名为仓库,但实际是宜宾市正和·滨江国际临街门面(见照片),而且方其坤到现场来考察过。在 2012 年购买时清水房 201 ㎡室内面积买价都是 400 余万元(见当时购买发票)。并拥有 250平米的临街停车位可停小车 20 余辆(见照片),为了建四川西南半壁珍宝馆装修建为一楼一底,室内使用面积由原来的201 ㎡已改建为 400 ㎡,并进行了精装修,其价值目前已达700 万元之多。方其坤在执行中暗箱操作,未经双方同意,单独指定云南昆明一家鉴定评估公司将其该房产评估为 350余万元(见证据评估报告)。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显失公平公正的评估报告后,向方提出了评估异议,但方却置之不理!
(2)方其坤在评估执行标的物和计算执行标的时通过“一上一下”,即一方面故意压低执行标的物的价值由 700多万元压低为 350 余万元,另一方面为申请人主张利息接近200 万元,从而共计为申请人牟取非法所得 550 万元以上!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是水富县法院内鬼一手炮制的冤案
水富县法院的审判人员在水富县法院分管民事案件的副院长贺兴旺的指使和操纵下,在(2016)云 0630 民初 523号《民事判决书》(证据 5)?中滥用职权、未审先判,严重违法。证据如下:
(1)水富县法院审判人员和分管副院长贺兴旺明知《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先予执行”的法定情形:(一)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2)水富县法院审判人员和分管副院长贺兴旺明知,李平已将公司公章交给公司董事长刘幕昭保管,不存在因公司公章的保管而产生情况紧急的问题。
(3)水富县法院审判人员和分管副院长贺兴旺明知,本案中的原告罗国林根本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王泽莲未与公司签订总经理聘用合同,王泽莲与公司权利义务关系尚未明确,就将公司公章先予执行给王泽莲显然严重违法。
(4)水富县法院审判人员和分管副院长贺兴旺明知,本案的所有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对公司和刘幕昭已撤诉,见(2016)云 0630 民初 523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证据 6)?。
(5)水富县法院审判人员和分管副院长贺兴旺明知,2017 年 1 月 20 日(2016)云 0630 民初 523 号《民事裁定书》:“被申请人刘幕昭系第三人云南乌蒙山矿泉水公司股东,其无将该公司印章移交给王泽莲的义务,申请刘幕昭将公司公章移交给王泽莲不符合法律规定。”
(6)2017 年 2 月 20 日为王泽莲重新刻制公司公章,并宣布我公司合法公章作废,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居然同意王泽莲违法重新刻制我公司公章(证据 7)?。
(7)水富县法院审判人员和分管副院长贺兴旺明知,水富县法院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出具《情况说明》,本案已终结执行,却在 2017 年 5 月 4 日水富县法院向公安局的《案件移送函》(证据 8)?要求公安机关对刘幕昭、李平拒不交出公章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胆大妄为,无法无天。
综上所述,党的十八大已闭幕,十九大已召开,但云南省昭通市“不敢腐”的态势根本没有形成,反而如此猖獗!形成了系统性、区域性、抱团式司法腐败,严重动摇了党的执政基础。“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这样的严重局面已引起国内百多家媒体报道,为什么有关党委和监督机关无动于衷!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0月9日的再审,已经引起许多媒体的关注,昭通中院就李平申诉的问题,目前尚未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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