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翰烽:八大亮点,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重在公开与追责!
据新华社讯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通知指出,《意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对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出具体规定,是做好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遵循。关于这份《意见》,有许多亮点值得关注,尤其是有些举措还具有相当的突破性:
一是签字制度。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
二是监督档案。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纪检监察、审计、信访、巡视、督导等执纪监督方面信息和网络舆情反映的干部有关情况,建立干部监督信息档案。
三是实名推荐。积极探索领导班子成员在动议环节实名推荐干部办法。
四是正职差额。积极探索差额酝酿党政正职岗位人选办法。
五是凡提把关。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
六是改革公示。改进考察对象公示和任职前公示方式,探索扩大公示内容、范围和延长公示时间,充分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七是打击诬告。对一时存疑、暂未使用的干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查清问题、作出结论,为那些受到诬告、诽谤、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
八是强力问责。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实行责任追究。凡因干部“带病提拔”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可以说,此《意见》虽然短,却切中要害,不仅是防止干部的“带病提拔”,更是为选人用人提出了很好的改革办法。从以上八个亮点来看,核心的内容实际上在于两点:一个是公开透明;一个是责任追究。
关于公开透明,就是要强化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一方面在组织内部要强化干部信息数据的大收集,建立起干部信息的大数据库,深化平时了解,让干部的情况更加清晰可见,不再是凭印象、凭感觉来予以选拔,而是靠丰富的数据来说话。
另一方面就是在任前把关和公示的改革层面,就是要对干部的各个方面情况进行核查、审查,就是要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比如关于公示的改革,要扩大内容、范围和延长公示时间,就是一个值得观察的方面,能不能把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予以公示,包括财产情况,还有干部的工作实绩与能力品性等考察意见予以公示,都是值得探索的。
当然,责任追究是其中的最大亮点之一。无论是签字制度,还是实名推荐,以及事后的问责,都显示了对于选人用人,不能只享有权力,而不负责任。在现实中,有的干部在公示中被人举报,有的干部刚刚任命就因腐败问题落马,等等这些问题都反映了选人用人存在的漏洞,更为警惕的是,有的领导和部门本就知道某某是问题干部,还依然走任命程序,这就需要严肃追究了。
应该说,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关键仍然在于公开、在于追责。只有在阳光下进行选人用人,就能防止问题的发生,从而也能推进选人用人的公正,以公开促公正。从这个意义上讲,探索党政正职差额人选,就是这样的思路。谁经得起阳光下的考验,谁就是真正的干部,无论是廉洁,还是工作实绩和道德品行,都可以拿出来晒一晒、比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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