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速飞飞飞 发表于 2018-10-9 16:02:38

山西山阴一名普通公务员的离奇遭遇

  郭绍杰是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一名公务员,因一起小纠纷卷入一场大官司,从2012年至今长达六年之久。六年期间他错过了仕途进步,遭遇了坷坎冤屈,所有的精力和大部分时间都消耗在了公安取证、法院传唤、看守所看押等事情上,最终因为朔州市山阴县公安局的一系列伪证,身陷囹圄。

  面对种种莫须有的“佐证”,郭绍杰宁死不服,以致案件六年间由山阴县调至应县,又从应县调至右玉县判决处理。在右玉县看守所羁押期间,由于看守人员玩忽职守,郭绍杰受到了其他羁押人员的人身伤害,导致左眼重伤残,几近失明。

  在郭绍杰百般抗争之下,右玉县公安局因责任问题,对郭绍杰以10万元补偿了结此案,郭绍杰被免于刑事处罚,而故意伤害罪依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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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原委

  2012年11月5日下午,郭绍杰从金洋宾馆驾车回家,被与其有过纠纷的丰红梅驾车跟踪至郭绍杰所住的粮源小区,下车后丰上前撕打郭绍杰,俩人发生肢体冲突,出于防范,郭绍杰擦伤了丰红梅的左脸部。当时,丰红梅报警,由山阴县岱岳派出所出警,后丰入住山阴县现代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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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发时间是11月5日,病历记录:丰红梅因外伤左侧颜面部、左眼眶肿胀疼痛,当天下午13:41分,头颅CT,未见异常。

  警方介入后,双方曾提出过协调处理意见,丰红梅提出60万元赔偿了事,但郭绍杰认为,是对方先出手发生的冲突,而且是轻微伤,不至于数额高到60万元,这显然存在勒索性质,不同意协调条件。

  谁曾想,案件就此上升为刑事案,公安机关便展开了一系列取证调查。丰红梅从2012年11月5日至11月18日,一直就诊于山阴县现代医院,在此期间即11月10日,丰在派出所干警周玉强陪同下,又到大同市第三医院拍了CT,在以后法院所供述的证据材料中,大同市第三医院的CT显示:右眼眶骨骨折,但并没有接受任何治疗。11月28日,干警周玉强再次陪同丰红梅到山西省眼科医院治疗,并于11月30日进行了手术,手术记载:右眼植入25×20mm的两片骨片,且“右眼眶内壁骨折及鼻骨骨折。”案件也陡然由此复杂化,山阴县法院通知山阴公安局、检察院等去北京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鉴定,结论为:右侧眼眶CT平扫右眼眶内壁陈旧性骨折;右眼眶没有植入出25×20mm的骨片,只有右眼内壁骨折,无眼眶骨骨折,显示丰红梅并没有手术。

  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1月4日,山阴县公安局组织鉴定,并于2013年1月10日下达鉴定结论通知书为轻伤。于5月6日立案,6月14日,郭绍杰被拘留,7月26日郭被批准逮捕。

  伪证下的案情

  2013年12月3日,山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郭绍杰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案件供述材料中,(1)据(山阴)公(法医)鉴(伤检)字(2013)01号鉴定书中记载:“左颜面部,或眼眶肿胀疼痛,”查头颅CT,未见异常。门诊“左眼睑软组织伤,颅脑闭合性损伤”收住入院。(2)在补充侦查中,在2013年9月4日公安机关对医生丰续业的询问中“左眼肿胀”。(3)在2013年9月23日,公安机关对赵旭及医生刘淑君询问中均为“左眼肿胀,眼眶骨未见骨折。”但是,山阴县检察院在2013年8月22日对干警马俊清、郭耀帮、杜强三人的讯问回答则是“右眼部肿胀”,干警周玉强的说法是“左右眼红肿”。

  据郭绍杰讲,在2013年7月11日,他与医生赵旭的对话中(录音),证实了山阴现代医院对丰红梅的原始病始进行过修改,其修改病历的依据是丰红梅拿的手机照片。7月17日,与院长候润的对话(录音),证明派出所所言他们第二天拍的照片是右侧,太原诊断书也是右侧,让医院修改病历。而山阴县现代医院的原始病历一直没有作为有效证据出现,院方只是出示了一纸说明,称因医院档案室变更与机器更换而消失。

  丰红梅手机的照片显示,丰满脸是血,可入院记录上,最初时并无出血点,且照片上的衣服上也无血迹。如果按照片上脸部的出血情况看,衣服上相当干净是不可能的。当天出警拍照的是民警周玉强,材料上则为问讯人与笔录人及拍照人是张彩萍与周玉强两人,可事后,张彩萍本人承认她并没有参与此事。

  令人疑惑的是在山西省眼科医院的病历上,显示是丰红梅右眼眶内植入骨片。但是有关手术刀口的数据却前后出现了三个不同的结果。山阴县鉴定刀口(1.7×0.05cm),朔州市鉴定数据为(3.2×0.15cm),省鉴定的结果为1cm。在解放军总医院出示的报告中称,丰红梅右眼眶有陈旧性骨折,内壁并无植入骨片且没有手术。

  所以以上证据从何而来,法院又是根据什么作为判断标准?一审没有作出判决,12月9日的二审依然没有作出判决。于2014年1月28日,郭绍杰取保候审。

  2014年9月10日,山阴县法院改变管辖通知转由应县法院审理,同年11月11日,此案又由山阴县法院改变管辖通知书改由右玉县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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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伤后的案件落地

  2015年3月2日,右玉县公安局逮捕了郭绍杰,羁押于右玉县看守所。4月3日,郭绍杰在右玉县看守所内被人群殴致眼内出血失明,经半个小时呼救,看守所内工作人员不予理睬且多次呵斥,在其苦苦哀求下,于次日上午才到医院检查没作诊疗处置,由于没有及时治疗致使病情严重恶化。家属在4月7日探望时才得知受伤五天没有得到治疗。而右玉县看守所为了推卸责任,右玉法院决定办理取保候审。之后,郭绍杰自行到北京开始治疗,诊断显示因被殴打及拖延治疗,致使眼底出血,视神经萎缩,左眼失明,且右眼也被波及,视力不足0.1。

  郭绍杰家属对右玉县公安局对郭绍杰在看守所内所受伤害,隐瞒不报,遗弃不管,且值班人员擅自脱离岗位的行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在做了鉴定后,判令补偿10万元。

  此后,此案一直拖至2016年3月,历经三次开庭未果。直到2018年9月12日,右玉县法院一审判决给出了结果,郭绍杰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此案算是告一段落。

  郭绍杰于9月15日,向朔州市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郭绍杰认为,此案拖了六年,最后落了这么个结果,究竟是有罪与否,他想讨个说法。(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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