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盐都区监管“失守” 居委会“强拆”谁担责?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中央四部门多次下文“严禁强拆”,监察部公布严肃查处11起强制拆迁案,相关部门负责人受到“党纪”“行政”处罚,涉嫌渎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备受关注的江苏盐城潘黄街道办事处宝才“居委会强拆”案,颇具有戏剧性,在被搬迁人蔡代兄未同意搬迁和未经法院裁定强制执行拆迁的情况下,潘黄街道办事处宝才居委会组织强拆,将蔡明发的房屋实施拆除后“顺便”将村民蔡代兄的房屋也实施“强拆”,并公布这是“一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居委会强拆”案,拆除两户“房屋”故意认定为“一户”
户主蔡代兄: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宝才居委会一组22号(独立户主),身份证号:320911197108264329。江苏省公安厅在1997年11月6日颁发户口本:户口本显示:户主姓名:蔡代兄,户号:024344号;单独户主户口本,其自己的儿女与自己成了单独户主;蔡代兄有兄弟姊妹5个,蔡代兄排行老四。蔡代兄结婚后白手起家借钱盖起独立的2层小楼,户口本成了独立的户主,与丈夫、儿女一起生活,成为独立单独的户主;
户主蔡明发: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宝才居委会一组23号(独立户主),身份证号:320911193310244331;江苏省公安厅在2010年12月23日为其颁发户口本,户口本显示:户主蔡明发,户号:006114号,有独立的户口本,是家庭的户主,户口本名下记载有:自己的儿子蔡银桂,老婆等人,依然住在原来的砖瓦房内;
蔡代兄与蔡明发虽然住在同一位置,在同一街道社区同一村子,不过这是两座楼;蔡代兄和老公及其自己的儿女住一栋楼(位置统一编号22号)因此身份证信息是22号,其自己的儿女户口信息也是22号;
蔡明发和自己的老婆,儿子蔡银桂住在另一侧楼(位置统一编号23号);因此身份证信息是23号,妻子的身份证和儿子的身份证也是23号;显然:这是两家独立的户主,二者并不能混为一谈;蔡代兄代表独立的自己家庭;蔡明发代表自己的家庭,属于独立性质,楼房是两栋,位置在不同的两侧,两户各住各的,蔡明发与蔡代兄虽然是父女关系,但蔡代兄结婚后独立生活,因此蔡明发与蔡代兄是独立的两个户主,因此22号户主代表是蔡代兄,23号户主代表是蔡明发。
居委会“强拆”,谁给的权力?
蔡代兄是户主居住在这里多年,由蔡代兄白手起家盖的房子,在蔡代兄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拆了。宝才居委会在没有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数十名社会人员对蔡代兄位于潘黄街道宝才居委会一组22号的房产进行强拆。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8年7月21日下午3点50分左右,潘黄街道宝才居委会陆众山主任无视国家法律,带领数人将其弟弟蔡银桂强行带到潘黄街道房屋征收指挥部,强行叫其弟弟在空白协议书上签字。(其弟弟当场明确告知房产权是姐姐的,签字做不了主)蔡代兄弟弟在逼迫签字后,随即到当地潘黄派出所进行报案。下午5点30分左右,当地邻居告知蔡代兄有很多人在拆你家的房屋。蔡代兄随即拨打了110报警,潘黄派出所一小时后才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也没有阻止他们的违法行为,只是看了一下就离开了现场。
宝才居委会错误地将22号、23号不属于同一户主的两侧房屋一同拆除了。强拆是有预谋、有组织、有计划的。蔡代兄反应在2016年4月10日宝才居委会书记商兆华带领数人强制将我父亲在空白协议、授权委托书上摁上手印。随后不久宝才居委会又采用对我家停水封路等手段,干扰我家正常生活。
蔡代兄认为:我的房屋我做主,房屋的所有权是我的,我合法房屋被“强拆”,谁给居委会的权力?宝才居委会与我父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只能拆除我父亲和我弟弟的房屋(门牌号:23号);宝才居委会居然在没有通知户主蔡代兄,也没有与蔡代兄协商、没有与蔡代兄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强行将蔡代兄家的房屋拆了(门牌号:22号房屋户主),蔡代兄家是独立户主,且蔡代兄家有儿女,当时孩子还在上学,拆了去哪里住,况且拆除了没有任何说法。拆迁告知、拆迁安置、拆迁协议、拆迁赔偿,什么都没有履行,是谁给居委会的权力?蔡代兄表示:我要求恢复房屋原貌,否则将依法以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此事:潘黄街道宝才居委会陆众山主任回应记者称:此次拆迁,是“盐城市重点办”实施的。
为了核实宝才居委会主任陆众山所说的话真伪,记者拔打了潘黄街道书记徐启楼的手机号137xxⅹx5079,但是拔打了几次都未接听。
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那么本案拆迁项目,是经过盐城市盐都区行政审批,潘黄街道办事处、宝才居委会在没有任何强拆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实施的,盐都区政府不能只审批,不监管,“居委会强拆”案,盐都区政府、潘黄街道办有不可推卸的的责任,涉嫌渎职“玩忽职守”;
专家解读:强拆行为“违法”,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潘黄街道办事处的说法以及结合宝才居委会拆迁行为有关法律专家进行了解读:首先:拆除前应该进行调查,蔡代兄与蔡明发是两户独立户主,持有江苏省公安厅颁发的户口簿,属于两户“合法户主”;没有蔡代兄的授权,蔡明发和蔡桂银都无权对于合法户主蔡代兄的房屋强行拆除;其次:宝才居委会错误地将蔡代兄与蔡明发的房屋一并拆除,蔡代兄作为独立户主,其户主地位合法性、独立性受法律保护,宝才居委会没有与蔡代兄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和履行任何拆迁的法定程序,强行将蔡代兄合法财产房屋予以拆除,剥夺了蔡代兄对自己房屋的处分权,导致蔡代兄无家可归,其家人和儿女身心受到伤害,宝才居委会属于代办机构,没有拆迁资格,也没有拆迁部门授权,其拆迁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涉嫌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谁给街道办、居委会的“强拆权力”?禁止强拆,国务院三申五令。强拆背后的利益驱动十分强大,既包括企业的利益,也包括政绩的利益。盐都区潘黄街道宝才居委会没有任何执法权力,也不具有拆迁资质,其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谁,给了宝才居委会拆迁的权力?作为行政审批“拆迁项目”,盐都区政府、潘黄街道办是如何监管的?(新农村商报记者/周勤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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