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战老兵房屋遭受地方政府违法离奇拆迁引发的法院判决有罪、再无罪、检察再抗诉的...
本帖最后由 社会事件 于 2018-9-8 22:25 编辑肖锐娟本应在家享受天伦之乐、无家可归,反而被政府不作为强行拆迁遭受有罪判刑入狱锒铛。事发于2016年8月2日潮州市浮洋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孙某然、黄某浩等人到达浮洋镇斗文村村委会,村干部卢某全通知我过去,一进门政府工作人员就让我在他们原先准备好的A4纸写我的名字,事后我才知道他们是为了伪造证据。58岁的老妇女肖锐娟在与政府人员理论过程反受被赵某波书记带领的人员暴力执法过程中受伤,而且成了妨害公务罪。一个平民百姓叫天不应叫地不灵,现寻求当政领导包青天为肖锐娟主持公道,寻求社会大爱及正能量热心人帮助。在此先行叩谢!!!!!
肖锐娟的丈夫卢某钦(是一名有功参加抗越战争的老兵、己去世)在世时从未争功邀功省吃俭用向本村委会购得二块宅基地合计1.6亩,所有的款已全部上缴村委并开具收款收据。明确证据证明肖锐娟在所有权的宅基地建设住房是合法合理的。(详见1图)
同村同片土地、其他村民使用的土地性质也都是一样,建设好在居住全部不是违建。唯独肖锐娟家的宅基地是违建呢?难道只是没有向当时书记领导送物吗?一个丧偶的老妇女就成了领导们的眼中钉肉中刺,要遭受此不白之冤。(详见2图)
2016年8月5日潮州市浮洋镇人民政府书记赵某波公然带领镇长黄某源、孙某然、黄某浩等批人到达斗文村对肖锐娟合法购置的房屋进行暴力强拆,在强拆过程中遭受政府工作人员的暴力执法和粗暴行为(祥见3照片)
导致肖锐娟身体多处受伤、牙齿折断、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轻微伤) (祥见4医院病历)。
同时公安机关尚未惩罚违法者的法律责任。2016年8月2日上午在处理该事的浮洋镇政府人员孙某然、黄某浩等人向肖锐娟儿子及在场的人员说现在是如今非常时期,被通知强拆算你们倒霉!难道人民政府不得为人民服务吗?难道政府办事就不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难道政府执法不为民吗?中央也三令五申,要求地方政府在开展拆迁工作中,依法办事,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家法律规定,对待拆迁工作,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任何政府强拆的行为,建设单位参与拆迁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方略。中央对惩治政府强拆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工作的高度重视。难道地方政府不视国家法律将视国家法律当是一纸空文吗?现肖锐娟己建成的房间已成为一片废墟(祥见5宅基地上的废墟照片)。
政府的不作为以及违法在一审法院审理时明确指出(2017)粤5103刑初145号中认定浮洋政府“存在公务行为不规范”(详见6法院判决书)
二审(2017)粤51形终84号指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发回重新审判。(详见7法院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2017)粤5103刑初701号中,三、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人民政府和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的行政执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本案中,浮洋镇人民政府在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前,仅通过会议形式口头告知被告人一方政府要组织强制拆除,并在三日后联合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对被告人一方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在此期间,浮洋镇人民政府未书面催告被告人一方自行拆除涉案建筑物,也未制作书面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给被告人一方,也未进行强拆公告,也未告知被告人一方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上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于此类行政强制行为的程序性规定,故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人民政府联合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对被告人一方的违法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行政,该强拆执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认定执法人员系依法执行职务,被告人肖锐娟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不能成立,被告人肖锐娟无罪。(祥见8法院判决书)
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为了掩盖之前逮捕肖锐娟及作出错误的公诉。于2018年7月12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违背法律原则的抗诉。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为了掩盖之前错误而继续制造冤假错案。 在此大量的证据证明人民检察院违背十九大精神,包庇浮洋镇人民政府不作为、违法的行为 。现恳请有关领导为民做主,同时恳请人民检察院依法秉公,还肖锐娟一个公道,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树立政府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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