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警方拘上访女被判赔道歉,具标杆意义
澎湃新闻报道,长春市民郭英因于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进京上访,被该市公安局九台区公安分局行拘10日。长春市政府后经行政复议,确认公安对郭的行政拘留行为违法。随后,郭英以被非法拘留及遭拘留期间心脏病病发等为由申请赔偿。长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九台公安分局向郭英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696.1元、医疗费227.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并在其辖区范围内为郭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目前中国有个有碍观瞻的现象,那就是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大背景下,因“越级上访”被行政拘留或者因“非法上访”被刑事拘留甚至被判刑的已比比皆是,而且一些典型案例还演绎出各种各样的荒诞故事。就在今天,澎湃新闻还报道了“夫妇上访8年被判敲诈政府”的新闻,说的是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的刘廷文、赵艳波夫妇因林权争议持续上访8年。其间,两人因进京上访多次被训诫或处罚,也均曾因上访被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7月,夫妇二人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拘。
内蒙古霍林郭勒市检察院指控,二人在上访期间,以继续信访、非正常信访相威胁,向保康镇政府工作人员索要钱款共计30500元。法院因此判处赵艳波、刘廷文夫妇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针对类似个人敲诈政府被判刑的案例,笔者曾撰文《被敲诈的政府,一定是“疾病缠身”》嘲笑之,认为“截访”人员给“上访”者支付交通费、住宿费,以及部分看病的钱属于“潜规则”,实际上是通行做法。而一些基层政府作为原告状告自然人敲诈勒索更是一件相当尴尬的事。因为如果这个基层政府政务透明,官员廉洁,怎么会有“把柄”或个人隐私掌握在他人手里?根本就没有满足对方敲诈的理由。因此可以这么说,敲诈政府其实是个“伪命题”。凡被自然人“敲诈”成功的政府或部门,一定是“疾病缠身”。
造成地方政府“截访”任务越来越重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某些有决策权的官员“政绩观”错乱,无视现实,掩耳盗铃,不惜代价蓄意营造“假和谐”局面,因此信访制度的存废也成社会热议。几年前,一位由律师考入司法系统,现已担任重要领导职务的官员和我闲聊时,问我这个非法律专业的网民是否应该取消上访制度,我的回答是,如果诉讼渠道很畅通,司法公信力较高,人大代表愿意替民众上达诉求,上访制度当然没有存在的必要。反之,如果基层法院对一些敏感案件如拆迁、民告官等坚持不立案,特别是司法不公现象还较为突出,人大代表也不愿意积极履职,再取消上访制度,老百姓有冤又向何处申?封建社会还允许冤民“击鼓鸣冤”呢。其实,“越级上访”原本就是“伪概念”。
现在看来,如果中国没有上访制度,“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就不可能平反;“呼格案”就不可能昭雪;“聂树斌案”就不可能一审再审,聂母也就失去为子恢复名誉的希望。那么,聂海芬至今仍顶着“女神探”光环继续制造冤案,“全国劳动模范”冯志明仍然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岗位上为非作歹,办理“聂树斌”案的相关人员也不会产生危机感。
在笔者的印象中,长春的这个案例似乎是中国公安机关第一次就拘留上访者事宜在行政、法律两层面遭遇“滑铁卢”,不但被市政府判定违法,还被法院判定支付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赔礼道歉。相比较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的内蒙古农民刘廷文、赵艳波夫妇,长春市民郭英就幸运多了,至少遇到了“讲理”的市政府,进而遇到“讲法”的法院,否则你闹下去极有可能被重新拘留甚至转为刑事案件。
应该说,在上访被拘案例频频发生的当今中国,长春市政府如此开明实在是难能可贵,必须为长春市政府的决定点“赞”!长春警方“拘上访女被判赔偿道歉”案所开“先河”应该具有“标杆”意义,对滥用公权者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笔者希望该案能成为判例,以警示那些仍在蛮干的地方政府,不要再以“截访”名义侮辱上访者甚至肆意限制人身自由,更不要先以金钱物质诱上访者“息访”,然后以敲诈勒索罪对其实施刑罚。最后引用温家宝语录结束本文: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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