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博网 发表于 2016-8-16 00:03:08

周蓬安:我为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的少年鸣冤

  8月14日,新京报一篇题为《少年网购仿真枪判无期引争议法院:已从轻处罚》的文章报道,18岁四川小伙刘大蔚因网购了24支仿真枪,被以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判决书中称,经鉴定,送检的24支“枪支”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有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一些网友很自然地将该案与河南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处十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那个案例进行横向比较,因为这两个案例具有高度的相同之处。同时也会与受贿超千万仅判10来年、受贿“过亿”也仅判无期的腐败案进行纵向比较,得出的结论似乎是法律对贪官更宽容,对平民百姓更严厉。

  一方面,中国刑法在不同罪名的量刑方面确实存在着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的问题。如挪用公款罪,有超过几个亿不还的,最多只能判无期;而绝大多数因为“拒不交代”才会构成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仅为10年。与之对应的,则是河南大学生“掏鸟窝”,被判犯有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终被判处十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很明显,法律“宽”的都是针对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更大,而法律“严”的则是针对带有大众化的甚至“稀里糊涂”犯罪。

  另一方面,在罪名认定及量刑方面,很多案例也都体现出“官轻民重”这种不正常的司法现象。比如刑法规定犯有刑讯逼供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可一手制造“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的破案“女神探”聂海芬却至今毫发未损;制造“呼格案”的冯志明被起诉时,却独缺刑讯逼供罪。我不知道在刑讯逼供案频出的中国,刑讯逼供罪这个罪名究竟使用过几回?

  而近期武汉女子撕断挂在自家屋里的一张由原副省长书写的条幅,竟被刑事拘留54天,而连云港男子砍死一条咬伤其女友,且本该由警方“视为野犬”予以捕杀的无证德国牧羊犬,却招来刑事拘留,还面临批捕。

  两相比较,涉及公职人员的“该罚不罚”与涉及普通百姓的“不该罚也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司法公信力因此遭到质疑,这正是中国老百姓法律意识提高的具体表现。

  就刘大蔚因网购24支仿真枪被判无期徒刑一案而言,同样存在“不该罚也罚”或“该轻罚却重罚”的问题。因此,笔者将借用文中提供的几点理由来为这名少年喊声冤:

  一是这笔仿真枪交易并未成交。按照刘大蔚父亲所说,儿子付款后没几天,对方就通知说“交易取消了”,钱也一分不少地退回来了。“他甚至连这批‘枪’的样子都没看到,怎么就被定性为‘走私武器’了呢?”

  而一些法律专家也认为,从刑法理论上讲,认定“法定犯”必须要求行为人是主观故意的。换言之只有犯罪嫌疑人明知走私、制造的物品是枪支,才构成犯罪。本案中,行为人并没有认知到自己购买的物品是枪支,那么他缺乏一个走私枪支的犯罪故意。

  二是此前判例值得借鉴。近日,据媒体报道,通过网络购买气枪1支、子弹964发的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而此前因出售20支仿真枪被指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的玩具小贩王国其,也终于得到了无罪认定。今年8月,还获得国家赔偿43万元。

  三是枪支标准认定过于扯淡。《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当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而这个标准的制定依据是,1.8j/cm2的动能是对裸露人眼造成伤害的最低值。可以想象,风沙其实也会对裸露人眼造成伤害,可想这个标准实在是过低了。而类似的枪支鉴定标准,在香港是7.077焦耳/平方厘米,在台湾则是20焦耳/平方厘米。如果不是有“菜刀实名制”这样的奇葩传说,我是无论如何也理解不了这个绝定一个大活人是否犯罪的标准。而因为这样的标准过于荒唐,法院判决时理应综合考虑,而不是呆板地“依法审判”。

  笔者以为,《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因为认定枪支的标准过低,是导致刘大蔚获刑的根本原因。而这个不近情理的低标准,也将令警方疲于奔命。13日新华社发布消息称“从即日起,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网络贩枪犯罪专案行动,以坚决遏制当前网络贩枪犯罪发展蔓延势头,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治安隐患。”我在心痛公安机关花费大量精力查处这类对社会并不会造成危害的所谓“贩枪犯罪”时,更加担心那些年轻的仿真枪爱好者,就这样迷迷糊糊地成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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