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仇书记已“落马” 企业合法物权建筑被拆该谁负责?
本站讯 2015年7月31日,中共中央纪委官网通报云南省委原副书记仇和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等严重违纪问题被立案审查。在听到这一消息后,云南海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地产)的法定代表人陈春蕊激动的一夜未眠,她想,随着仇和的“落马”,公司被政府强迫拆除的合法建筑终于可以申请合法补偿了,公司的问题终见天日了。然而,事情至今已经过去了7年多,企业仍未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任何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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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除的13、14、18幢地块)
企业合法建筑被拆 债台高筑
“海运花园”项目是由海运地产投资建设的商业地产项目,项目位于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子君村旁,2005年9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2008年6月取得立项批复。
2009年3月17日,企业办理了《建设项目规划条件》;4月20日,昆明市规划局为项目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月29日,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7月11日,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根据昆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通过的方案,该项目位于地块中部的居住地块(B、C地块)共有1至11幢房屋,地上建筑面积135340平方米;南北两端商业地块(A、D地块)共有12至18幢房屋,地上建筑面积140335平方米,其中,南地块(D地块)共有13至18幢6幢建筑,地上建筑面积132313平方米。
在取得相关手续后,企业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开始项目的全部动工、建设。
2010年2月,企业突然接到政府有关部门以退让立交桥新规出台为由,要求项目取消南端D地块临彩云北路、广福路13、14、18幢三幢房屋的建设,并对海运花园及企业另一在建地产项目金福地花园下达停工通知,停办一切后续行政审批手续。
在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多及沟通和投拆未果有情况下,20多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人员组织80多名工人、数台施工机械来到海运花园现场,拆除已建设至地上三层的13、14、18幢房屋,共拆除已建成建筑面积18240平米。
根据企业统计,此次被拆除的地上部分18240平米建筑成本2736万元、地下建筑面积18821平米建筑成本4370.4万元,土地损失11970万元,和企业支付给城管局27万元拆除费用等直接损失合计2.01744亿元。按企业规划的商业85291平方米和55814酒店式公寓,市场可销售12.1亿元,扣除建筑成本后,损失收益9.11亿元。
根据企业初步测算,以上直接和间接损失合计11.11亿元。这也直接导致企业外欠工程款1.063亿元;向中国华融、中国信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本息共计3.5亿元 ;3.1亿元的税款本金及滞纳金;2.55亿元土地出让金无法支付,合计欠款10.213亿元。
同时,因为拖欠出让金、税款等,海运花园和金福地花园业主产权证6年多不能办理,5000多户业主反响强烈,并最终导致业主在2015年5月采取堵断彩云北路的办法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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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当时除了停车位纠纷,购房者入住多年,迟迟拿不到房产证,因为问题得不到解决,“甚至不惜冒险追打、拦停路过私家车”,现场一度非常混乱。“当初开发商售楼时承诺这里是学区房,业主购房后子女可就进入读附近公办中小学”。可第二年10月,小区开发商上了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黑名单,因为逾期未缴清,开发商办不了土地证,业主们的房产证也就一直没了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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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13、14、18幢楼执行的文件)
谁该为拆除买单 幕后主使成疑
企业办理了合法规划、开工许可证等手续进行建设的建筑,缘何又被政府拆除了呢?
对于海运花园13、14、18幢房屋被拆,昆明市规划局给出的解释是,当时是按照规划委出台的“四环十七射”城市骨架路网退让文件要求,“海远花园”项目在该文件规定的拆除范围内。
根据规划局提供的2010年6月7日签发的,市规委办11号文件,《昆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各类建设项目严格执行35主要入滇河道主河段及“四环十七射”城市骨架路网退让要求的通知》,通知中关于建筑退让“四环十七射”城市骨架路网要求2010年4月9日后申报的各类城乡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在此之前 已取得相关规划许可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按要求执行,已开工建设形成一定建筑实行量但尚未形成地上建筑实物量的项目,应立即督促各相关单位及项目实施主体即刻停止位于河道及“四环十七射”退让范围之内的地上建设行为,市规划局同时暂停审批该部分地上建筑,待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以后再按政策执行;如果尚未形成任何建筑实物量,应严格按退让要求执行。
显然,“海运花园”项目已经形成一定地上建筑实物量,并不在此文件通知要求退让的规定范围内。
对此,规划局相关负责人称,现在看“海运花园”是不在文件规定范围内,但这事当时昆明市领导专门召开的班子会议,要求将该项目列入退让范围。
昆明市城管局给出的解释是,因为事情过去的时间较长,领导都换了好几届了,根据查阅当时的档案,局里并没有下达任何拆除通知,拆除当天只是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派执法人员去了现场,是企业自己拆除的。
海运地产对于城管局给出的解释并不认可。陈春蕊称,当时政府通过不给其它在建项目办手续给企业施压,要求企业在相关文件上签字,而且27万元的拆除费用是直接支付给城管局的,怎么不是城管局进行拆除的呢?
专家观点:政府拆除行为无效 应予赔偿
2017年11月15日,在中国政法大学3号楼法治政府研究院211会议室,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马怀德,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王锡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后导师龙翼飞,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莘5位专家、学者就昆明市政府拆除“海运花园”13、14、18幢房屋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专项法律论证,最终形成综合意见:
第一、海运公司对“海运花园”小区13、14、18幢房屋拥有合法物权。
海运公司依法取得了“海运花园”《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许可和证照,根据《民法总则》第114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昆明市政府拆除“海运花园”小区13、14、18幢房屋行为无效。
昆明市政府拆除“海运花园”小区13、14、18幢房屋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4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同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该行政行为无效。此次拆除过程中,对于海运公司拥有合法物权的房屋予以拆除,昆明市政府没有提供任何决定或者文书,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可以认定,该行政强制执行是无效的。
第三、昆明市政府应该给予海运公司合理赔偿
根据《物权法》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行政诉讼法》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海运公司有权依法向昆明市政府要求合理赔偿,具体应包括土地损失、建设成本、拆除费用、项目损失等”。
第四、法治政府是守法诚信的政府,因此,政府行为必须具有公信力。
法治政府必须得是诚信政府,政府要讲诚信。政府的领导可以变动,但政府的决策、决定,以及行为等不能随意变动,因为一旦变动,就会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下降;相反的,守法诚信要求政府的行为必须是连贯的,一体化的,不因领导的变动而有所改变,对于所有政府的行为都应该承担后果,否则也会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本案中,虽然政府的拆除行为已经发生将近6年,但是一直没有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本届政府应该遵循守法诚信的要求,及时、妥善予以解决,以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以维护社会稳定。
对于企业拥有合法物权的建筑被拆,海运公司负责人称,其实当时在昆明地产界的都知道,因为“海运花园”边上就是已“落马”官员保护企业开发的项目,为了保护他们的项目卖的好,对这个项目进行了变相打压.
“海运花园”被拆已经7年多,其间昆明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也进行了多次换届,但是在了解此事的过程中,各部门人员都不免把此事的幕后主导者指向了某“落马”官员。对于“海运花园”合法建筑被拆一事政府将如何处理解决,我们将进一步跟踪报道。(记者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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