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ngbuyanbai2 发表于 2018-6-11 13:49:26

娄底彭竹清,我们在关注

  初夏,在采购安化黑茶时的一个偶然机会,听说了在湖南省娄底市闹得沸沸扬扬的彭竹清涉嫌组织领导非法传销活动罪事件。出于好奇,在茶商圈打听到一些情况,也为此专门咨询了一些法律界人士。成此文,作为对同行的友情关注。
  (一)茶商彭竹清,梦碎互联网+
生于1973年的彭竹清是湖南省娄底人,他天生就是一个不安分的人。初中毕业后就去了广东打工,之后在深圳、北海做小生意、在云南做药材等。当安化黑茶风靡大江南北,成为一门炙手可热的生意时,2011年,彭竹清也在湖南长沙市芙蓉区注册了一家湖南金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开始了他的茶商梦想。他把公司的经营分为两块,一块做连锁茶餐厅,一块做销售饮用茶。餐厅的VIP客户可以享受购茶的折扣,购茶的会员也可以享受进餐消费的优惠。但经营状态始终不太景气,连续亏损的残酷,慢慢粉碎着其原有的丰满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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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生,很多时候,其轨迹就是在偶然的情况下发生改变的。一个偶然的机会,彭竹清与旧友张某相遇后,聘请了张某担任公司的执行总裁。2012年底,借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互联网+的东风,公司股东和原经销商共同决定,由执行总裁张某全权负责整个公司的市场营销,采用线上线下互联网销售的新模式。
这种新的销售模式是,当一个人购买一份安化黑茶时即自动成为公司会员,即在公司网站获得一个会员编号,该编号代表业绩统计和结算佣金的依据,公司并设置了一定的晋升机制,会员的销售业绩优劣与佣金挂钩。2013年1月至6月初不到半年时间里,在新模式下,金峰公司的会员发展到多个省份,经营上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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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彭竹清等还没有来得及享受互联网销售新模式带来公司盈利的喜悦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大门却生动地向他们打开了......
  (二)刀非必然的凶器,传销也不都是犯罪。
  从商业的角度讲,传销只是一种销售手段。在我国,大众对传销的认知,以及行政处罚、传销犯罪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为界。
  通知之前传销是合法的且仅经过工商登记批准,通知之后任何传销均为明令禁止的活动。
  传销活动真正入罪的法律依据是,200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行为如何定性的批复》,以此纳入刑法225条第四项以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
  第二阶段:以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同时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为界。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三种行为属于传销行为,即我们通常所讲的“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根据直销条例,直销是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外向最终消费者推销商品的方式。即,单层次直销是允许存在的经营模式,多层次直销则是传销。
  第三阶段(之一):以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为界。
  刑法224条之一对传销包括的两种情形的定义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并”前为拉人头,后为收取入门费,两种情形都没有经营的内容,是以传销名义实施的诈骗行为。
  第三阶段(之二):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方式,不作为犯罪处理。它是符合刑法定义、以是否有真实经营内容为标准进行区分的。
  (三)2013年5月,娄底茶商彭竹清自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情况。现正被采取强制措施中,现一审仍未宣判。
  或许,金峰公司实践的团队计酬模式同时涉及到拉人头的形式;或许,金峰公司的某基层团队因越权执行而涉嫌触犯刑律。但,我们应区分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更应在最高人民法院今年1号文件的指引下,“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行为...”多一些包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责任担当。
  我们在关注,我们有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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