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微科技遭恶意诉讼错过发展机遇损失惨重
山东潍微科技遭恶意诉讼错过发展机遇损失惨重“党和政府为民营企业提供了很好的营商环境,但总有些人钻法律的空子,使正常经营中的企业腹背受敌、防不胜防。令人非常不解的是,经司法审判后的结果,竟然是无辜者遭受了重创,恶意者得到了奖赏,天理何在?”
这是山东潍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微科技)董事长潘柯见记者时讲的第一句话。
由于遭遇了恶意诉讼,潍微科技两次最有希望的股权融资遭遇了失败,十七次投标因不良诉讼记录遭遇了挫折。一个拥有二十四年良好声誉的企业,一个行业中标率极高的优势企业由此频频失利,董事会所确立的“大厦建设——股权融资——创业板上市”的战略规划被中途夭折——。每每谈到这些不堪回首的遭遇,都会令潘柯痛心疾首。
潍微科技到底遭遇了怎样的恶意诉讼?又是怎样遭受了重创而错失了发展良机?这一切还需从头说起。
接到裁定书十分震惊与愤怒
2016年10月31日,正当潍微科技规划建设的22层国际智抄
表大厦竣工之际,突然接到青州法院裁定书,青州市金玉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金玉公司)诉潍微欠混凝土款126.3万元,并查封了潍微
的账户和房地产。
潍微科技和金玉公司从来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哪来的欠款?这一无中生有的诉讼令潍微科技无比愤慨和震惊!
账户和房地产(即将竣工的大厦)被查封,意味着潍微科技新建的大厦不能办理不动产证;意味着潍微科技几千万元外借款、高利贷、流动资金等靠大厦不动产抵押贷款偿还的计划全部落空;意味着必须将正常生产经营中断,抽出资金应付即将出现的恶劣局面。 如此下去,潍微科技面临的将是资金链断裂、 生产经营停止、建筑民工薪酬无法兑现,甚至爆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接到裁定书当日,潍微科技董事长潘柯立即查到金玉公司负责人孙xx的电话号码(两人从未见面,不认识),几次通话均有清晰录音:
潘:孙总!我们之间没有什么经济协议啊!
孙:是啊!是啊!我知道,是业务员拿错了合同去起诉了!我下午就给你解决了(撤诉、解封)!
青州市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宫树祥也给金玉公司孙xx打了电话:
宫:孙总,混凝土欠款是咱俩之间的事,你怎么把潍微科技告了?你和他一分钱的经济往来没有啊!你快去跟人家道个歉!要不,我的钱怎么要啊!
孙: 啊!啊!好吧!
孙xx也答复同意办理撤诉和解封。
然而,面对22层大厦所用的近万方混凝土的去向,金玉公司明知假的真不了,却仍胸有成竹的选择了不撤诉,继续起诉潍微科技。
记者了解到,金玉公司故意起诉潍微科技,而不去起诉真正欠其混凝土款的建筑公司,其背后真正的原因是为了一己私利:金玉公司担心建筑公司没有支付能力,便借助法院具有查封冻结的司法权利,来逼迫潍微科技直接付款给金玉公司,或者逼迫潍微科技给建筑公司做付款担保人,来保证金玉公司的利益,这是典型的借公权力要挟他人,潍微科技对此坚决拒绝。
令人不解的是,尽管潍微科技当庭提交了合同原件、4个录音、证人出庭等诸多证据,完整的证据链已足以证明潍微科技与金玉公司不存在业务往来,青州市法院却于2017年1月4日判决由潍微科技支付金玉公司混凝土款126.3万元,并处1.5倍银行利率的违约金罚款。
潍微科技无法接受这一判决结果,随后上诉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潍微科技将这一紧急情况如实向市委市府主要领导做了汇报,请求紧急救援。在企业内部,董事会发出《告全体员工书》告诉员工企业遭遇诬陷,情况非常危机,号召员工稳定大局、团结一致、以充分的思想准备,应付可能发生的一切。在市府有关部门的紧急协调下,在潍微科技的强烈抗议下,对方被迫于2017年2月8日解除了对账户和不动产的查封(见2016鲁0781民初60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2017年10月20日,潍坊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上述判决,发回重审(见2017鲁07民终3113号《民事裁定书》)。
诚实与恶意泾渭分明但是非颠倒
潍微科技是中国远传水表发明人,是智能抄表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者和领军企业。为了尽快抢占先机、普及推广这一物联网时代的高科技产品, 2013年,潍微科技决定建设22层“国际智能抄表大厦”,并于2013年11月5日与青州市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潍微科技将大厦建设全部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包混凝土。
2014年3月13日,工程进行过程中,青州市质检部门要求对金玉公司用在大厦上的混凝土进行质检,达标后方可继续施工。为证明混凝土即是金玉公司的,又用在了大厦上,潍微科技便同意配合金玉公司签订了一份《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这份合同,纯粹是为了帮助金玉公司的混凝土通过质检并作为质检部门备案用的。为说明合同的用途,在合同的每一页上,都写上了“仅作建筑留存备案”字样,实际双方都丝毫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潍微科技实际是好心为金玉公司取得混凝土产品的合格报告,帮忙在协议上盖了章。
然而正是潍微科技好心办的这件事,为金玉公司提供了一个起诉潍微的“证据”,让潍微“老赖”、“失信” 等不良记录公布在了网上,导致潍微科技痛失了两次融资、十多次投标的重要机遇。
2018年9月21日,青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对此案进行重审,判决认定“金玉公司与潍微科技之间未实际发生买卖混凝土业务”(见2018鲁0781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书》第10页),判令由青州市建筑公司支付金玉公司混凝土款126.3万元。
虽然上述判决最终还了潍微科技一个清白,但用潍微科技董事长潘柯的话说,这次判决只是把事实查明了,但仍然是善恶不分、赏罚颠倒。“金玉公司唯一起诉的被告是潍微科技,但在重审判决书“综上诉述”的结论里面,却没有了潍微科技的踪影,我拿着15页的判决书,面对客户就是找不到个清白的结论”。
潘柯告诉记者:终审判决书中说,金玉公司起诉一年多之后 “发现本案起诉被告可能出现错误,就追加了被告建筑公司。”、“并做出了合理解释”,本案金玉公司所卖混凝土近一万方,是盖22层大厦的全部混凝土啊!到底卖给了谁?金玉公司不知道?一年多以后才发现起诉潍微科技“可能出现错误”? 法院如此断案令人吃惊!
本案判决后最终的结果是 : 平白无故的潍微科技因不良记录遭受了重大损失;诚实守信的建筑公司被罚“贷款逾期罚款上限再加30%”的罚款;恶意诉讼者金玉公司却获得了比高利贷更优厚的罚息奖赏。
潘柯感慨地说 :“庭审开始前,法官都会庄严宣布:做假证伪证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现在终审已完全清楚了谁在做假证伪证,但做假证伪证者不但没有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反而获得了高额罚息的奖赏,他恶意诉讼期间比放了个126万元的高利贷挣得还多!”。面对现实,潘柯一脸无奈和愤慨。
恶意诉讼造成巨大损失谁来埋单
潘柯告诉记者,更为恶劣的是,在潍坊市中院于2017年10月20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金玉公司明知道起诉潍微科技是诉讼主体不对,应该撤销诉讼。但是,金玉公司不但没有撤诉,反而于2018年7月31日再次向青州市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青州市人民法院于当日下达了(2018)鲁0781民初4100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再次迅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关于“潍微科技欠债不还快两年了,账户又被法院查封了”的传言不胫而走,潍微科技的商业信誉再次受到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一而再、再而三的恶意,让潍微科技忍无可忍!2018年12月5日,在公司股东、员工的强烈呼吁下,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就金玉公司恶意诉讼造成的经济损失事实,向青州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挽回商务声誉,彻底清算恶意诉讼者及其保护伞强加给潍微科技的不白之冤。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潘柯说,现在事实已经查清了,潍微科技与金玉公司从未发生过业务往来,金玉公司诉潍微科技是无中生有的、恶意的和具有威胁性的,从法律层面提起诉讼、追究责任、依法追偿是合理合法理所当然的。
然而,从2018年12 月19 日开始,至2019年7月15 日,法院先后4次不予立案,每次理由都是很忙。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潍微科技将这一情况向市有关领导做了汇报。在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帮助和协调下,法院终于于2019年7月17日给予立案。一场反击恶意、追究责任、赔偿损失的诉讼由此拉开了序幕。
潘柯说:他恶意,我不会恶意,我每一个诉求、每一个环节,都是依据事实、依照证据,要经得起反复验证,经得起时间考验,这也是我三十多年从事科研工作的习惯。
明人不做暗事,在潍微科技蒙受不白之冤的第一时间里,公司都及时将案情通报给全体股东和员工,在2018年12月1日 《告全体员工书》中强调: “好的企业不是不经历磨难和遭遇风险,而是面对现实、冷静应对、排除万难、化险为夷,在困难中变得更加坚强和成熟。 ”。潍微科技的每一位员工把愤怒埋在心里,化作干劲。2018年3月23日,中央电视台《品质》栏目在全国本行业内甄选一名最优势企业拍摄纪录片,潍微科技脱颖而出; 2019年6 月28 日,在潍坊中院做出最终判决,彻底摆脱了官司纠缠之后,公司销售额同比每月都在连续翻番式增长; 2019年9月8日,潍微科技“供水管网漏损大数据分析系统”创新项目获得山东省政府500万元科技资助……。潍微科技在经历过恶意诉讼洗礼之后又重新站了起来!
在结束采访时潘柯乐观的告诉记者:“人若在、梦就在,潍微科技将从零开始,重新调整融资上市的企业规划,潍微人将以更加坚强的性格和十分饱满的热情,追求和实现自己的目标 ”“潍微绝不会向恶意者低头,抵制恶意诉讼虽任重道远,但坚定不移!”。
记者张辰珲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