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天:学者们鼓吹的欧洲贵族和契约精神是谎言
常见中国的西方崇拜者大讲西方的贵族和契约精神,至高无上,完美无缺,对比之下,中国人太老土,太粗暴。其实,欧洲的贵族和契约根本不是中国学者讲的这样,它们不过是欧洲奴隶制的东西,与民主自由更扯不上边。
我这里引用《欧洲史》的作者英国的戴维斯的描述,看看到底什么是贵族和契约。
贵族就是奴隶主
在西方历史上,贵族是一个社会阶层,也可以说是社会的统治者,还不能说是国家的统治者。因为西方的国家形态出现很晚,300多年前就是城邦制。城邦就是贵族世袭的领地,一个城邦可能是多个贵族家族,有的一个庄园,一个城堡就是一个独立王国。因此西方的文学和历史中有这么多的国王、公主和王子。
戴维斯在《欧洲史》描写了一个波兰波兰贵族斯塔尼斯瓦夫·卢勃米尔斯基。
根据1739年的一个清单,斯塔尼斯瓦夫·卢勃米尔斯基继承了1071处庄园地产,横跨波兰的九个王室领地,从其家族所在地——克拉科夫附近的维希尼茨到乌克兰基辅附近的捷蒂耶夫,有近一百万个农奴在这片土地上劳作。他从1776年起就是该国大元帅。他可以自称是欧洲最大的地主。通过联姻和政治联合,与恰尔托雷斯基)、波尼亚托夫斯基和扎英伊斯基家族结交,他理所当然地属于波兰最有势力的贵族之列。他们都拥有庞大的地产和私人军队,富可敌国。他们居于社会体系的顶端,其贵族地产之多.在欧洲首屈一指。
但是,大贵族并不是整个贵族阶级的典型代表。到十八世纪中期,绝大多数波兰贵族都失去了土地。他们通过出租家产、侍奉大贵族,甚至像农民—·样在土地上辛勤耕作来维持生活;但经济下的落魄都不能夺去他们最为珍视的东西——他们的贵族血统、他们的家族徽章、他们的法律地位以及把这种地位遗传给其子女的权利。
波兰的小贵族绝对是独特的。在一些省份,如马佐维亚省,他们占人口的1/4。在一些地区,他们建起坞堡,与农民隔离。这个小贵族群体都是”堡内贵族”。他们坚定地维护着他们的生活方式,彼此以“阁下”、“夫人”相称,对农民则直呼“你”。他们把所有贵族视为兄弟,其他人都是劣等人;对假扮贵族的人,施以极刑。他们小心翼翼地守护封爵程序,不让他人染指。除了从军打仗和管理土地之外,他们不从事其他任何行业的活动。他们总是骑马进城,哪怕是匹老马;他们身披红色斗篷,佩带武器,哪怕是象征性的木剑。他们的房舍很可能简陋肮脏,但他们还必须修建一个门廊,以展示家族的盾形徽章。最重要的是,他们坚持认为卢勃米尔斯基亲王等都与他们地位相当。
因而,波兰贵族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他们的经济分化与法律、文化、政治一致性之间的反差。与欧洲其他地方的贵族不同的是,他们不承认本土头衔。这里没有波兰男爵、侯爵和伯爵。他们最愿意做的是确认在1659年立陶宛与波兰合并之前一些人已经在立陶宛得到的个人头衔,或者是与卢勃米尔斯基一样由教皇或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赐予的头衔。
从法律角度看,波兰被瓜分时,贵族身份法被废除,贵族等级也随之终结。有些贵族,如卢勃米尔斯基家族,设法在奥地利或普鲁士确认自己的贵族地位。少数人在俄罗斯确立自己的贵族地位。但他们中80%失去了贵族地位。这个被剥夺的阶级成为整个十九世纪激烈反俄情绪的发源地。1921年波兰共和国复国,一个民主的波兰议会正式确认废除贵族特权。但“波兰贵族”对于自己特殊身份的意识却历经种种灾难而保留下来。迟至1950年,社会学家发现马佐维亚的集体农庄成员避免与“农民”邻人交往,衣着不同,语言相异,还奉行复杂的订婚习俗以防止与非贵族通婚。1990年波兰共产主义政权垮台时,还有年轻的波兰人佩带刻有徽章的图章指环以表明其身份。至此,波兰人仍互称为“阁下”或·夫人”。“贵族文化”已成为整个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代欧洲早期,贵族在社会、政治生活各个方面都起到了关系作用。但只有西班牙在一定程度上与波兰模式相类似。西班牙的贵族和小贵族与东方的大地主、小乡绅类似。
在许多国家,贵族此时正在被动员起来为国家服役。法国和俄国已经形成了一套正式、系统的方法。路易十四实行了一套等级头衔制度.每个等级或头衔有相应的年金。最高是王室,接下来是亲王和五十名公爵、七名主教,然后是佩剑贵族(古老的军人家族)和穿袍贵族(文职廷臣)。彼得大帝实行了一种服役贵族制度,把贵族分为十四个等级,使贵族更严格地依附于国家的雇用。在普鲁士,王权与容克的联盟虽然没有那么正式,但是同样有效。小贵族(在西班牙和波兰尤为众多)则被迫成为大贵族的扈从,服兵役或受雇于外国。英国已经没有农奴制了,田地运动使得土地所有权的利用更为有效。以农民被赶出土地为代价,自耕农和乡绅阶层得以发展起来。
在欧洲的大城市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富裕的商业和职业阶层,还有手工业者、城市贫民.在两三个地方,产业工人也开始出现。但大体上说,旧的等级制度依然原封不动:贵族占据着议会;城市有特许状,有行头;农民则要服劳役。
契约是人身依附
戴维斯说:“从字面上说.封建主义可以被认为是一套制度,用于创立和规范臣下和服役的义务……一个自由民(附庸)与另一个自由民(领土),领主有保护和维持的附庸的义务。”
关键因素是重骑兵、附庸、封地、豁免权、私人城堡和骑士精神等。
西欧重骑兵需要高大的马匹承载,是从波斯和拜占庭引进的。查理·马特不仅引进了重骑兵,而且使大量教会土地世俗化,以便维持重骑兵制度,因此他被称为“封建主义的创立者”。与此同时马镫被发明,它有助于骑兵牢固地站立于马上,佩带长剑,使骑兵从轻快、机动性的散兵变成子重装防御力量。因此,主要问题是提供一种社会结构,它能够长期维持大批骑士的物质、训练、昂贵的战马、装备和随从的开支。骑士阶级的维持是封建社会关系的核心。
附庸产生于罗马帝国后期的“庇护”制度,当缔结庇护关系时,庇护人用手掌包住被庇护人的手掌,表示已经答应提供保护。加洛林时期,领主开始与他的附庸或“从属人员”缔结这种关系,附庸口头表示效忠,并行臣服礼,领主则亲吻附庸。领土与附庸互相拥抱,附庸单膝跪地,被领主授予象征新身份的方形旗帜、长剑、协议书、一撮土。从此,他们就结成了终生具有相互义务和责任的关系。附庸宣誓为领主服役,领主则答应保护和维持这种关系。
“封建主义”的名称来源于“封地”或“采邑”,它产生于较旱时期的“庇护”,主人授予一定数量的土地作为礼物,期望未来得到一定的回报;在加洛林时代,这种土地授予活动开始被明确作为换取军投的“费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封建关系被延伸和加强:起初是以一定的骑兵军役来计算,即授予一定数量的土地是为了换取一定数量的骑士服役。但是这种义务被变相地包括守卫城堡、陪同主人,出席领主法庭的司法义务,为领主提供一定的建议,以及各种形式的“帮助”。领主后来把帮助解释为一·定意义上的财政“资助”,包括相当于一年收入的分期付款,和”四种协助金”,即领土的赎金,领主的长子被封为骑士、领主的长女出嫁、领主参加十字军:领主还保留了对附庸年幼继承人的监护权、寄宿权、婚姻权(允许结婚)、和继承金(重新购买契约)。作为这些义务的交换,附庸收取土地的收入,对土地上的全体居民拥有司法管辖权。如果附庸不履行义务,那么他的土地就被收归领主所有。
封建社会由一张紧密的契约关系网组成,这种契约关系连接着王国境内封建主的最高等级与最低等级。在最高等级,次分封涉及国王与他的”总佃户”之间,即国王与占有大封地的贵族之间的契约关系。但是通过次分封,总佃户可以分封自己的附庸,次附庸又可以进一步分封自己的附庸,依此类推,直到最低一级。绝大多数附庸与主人的关系犹如领主与他们的附庸的关系。
封建契约都以特许状和个人契约的形式而被记录下来,虽然早期的契约只有少数保留下来了。
在地方一缎,诸侯和贵族的封地被反映在庄园地产的安排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庄园的主人授予一块土地给他的农奴家庭,以换取农奴在主人的自营地上不付报酬地服劳役。作为自由人与非自由人之间的一种协商,农奴化缺少次分封中的许多相互义务。但是它包含了为了劳役而授予—块土地,忠于主人而受到主人的保护,这是建立在相同的原则基础之上的。它将不会与一般的奴隶制度混淆。在欧洲一些地方,如意大利北部,农奴须向主人宣誓效忠,像骑士对他们的主人—样。
由于这张契约关系网络,所以封建社会等级森严。843年《凡尔登条约》已经提出了一个原则:“每个人都必须有自己的主人”。至少在理沦上,享有绝对独立的只有救皇和皇帝,但他们也是上帝的附庸。为描绘这种状态,人们发明了“封建等级”和“封建金字塔”等概念,高高在上的是国家的统治者,下面是附庸、次附庸、次次附庸……直到最底层的农奴。这种模式由于人为地纯洁和对称而容易引起误导。实际上,封建社会是建立在许多互相冲突的依附和忠诚基础之上,充满了例外情况,曾经明确的义务由于几代人互相竞争的特权、有争议的权利和逐渐淡忘而变得模糊。封建杜会当然是等级制的,但它不是纯洁而规则的。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