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elovemm 发表于 2018-5-29 11:28:15

湖北咸丰县政府、恩施州人民法院制造一起“官赖”冤案(转载)

------ 让“官赖”承担失信代价才能倒逼官员遵纪守法

常言道,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官赖”与一些民间“老赖”有着很大不同,“官赖”们掌握公权力,他们的“赖皮”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约。“官赖”不应享有特权和“豁免权”,“官赖”也要像民间老赖一样,依法受到制裁,为他们赖帐不还的行为付出相应代价。这才能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http://i4.fuimg.com/631219/d5c85b3054ceb64d.jpg

【案件介绍】

湖北咸丰县政府以欺骗的手段侵占河南夏邑县烟叶购销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烟叶款17年赖账不还,该事实经商丘市中级法院、河南省高级法院再审判决认定(见河南高院(2016)豫民再505、506号民事判决书)。咸丰政府为“赖账”并指使执法部门对讨债人楚长亮以“非法经营罪名”制造冤假错案《见湖北高院(2009)鄂刑监一再终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书》。因此对楚长亮个人的企业造成百万元经济损失无人赔偿,对楚长亮制造冤假错案的执法人员无人追责。

咸丰县政府与烟农打官司为赖账找理由,伪造咸丰卷烟厂破产材料,使恩施州中级法院作出(2003)恩中破字第3-50号错误民事裁定,将经营部列为该破产裁定(41)号债权人来变相侵占。

湖北各级法院为包庇“官赖”,依据虚假破产裁定为由拒不执行河南法院的终审判决。湖北省高院不顾党纪国法,歪曲隐瞒案件事实编造虚假报告,欺骗最高法院、欺骗全国人大代表监督执法(见最高法院联络办公室法联(2015)第238号函、湖北高院向全国人大代表作出的监督案件回复函)。因湖北省高院向最高法院编造的虚假报告,又导致最高法院作出(2015)法立函字第1号函,函告河南高院对一个法律程序终结的执行案件提起再审,致使经营部的债权无法讨要,烟农依法讨债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让老赖逍遥法外,造成受害人再走上长期打官司上访冤路。

冤案平反看得见,责任追究别“隐身”

冤案是对公平正义的最致命打击,即使是万分之一的冤案率,也让当事人承受了百分之百的苦难。
   
    楚长亮被害不服,蒙冤申诉,湖北省高级法院作出(2009)鄂刑监一再终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书,对楚长亮改判无罪。楚长亮多次向恩施州检察院、湖北省检察院控告、信访,要求对违法办案人员依法追责赔偿损失,至今无人处理,党纪国法何在?法律尊严与公正何在?

【案情回放】
    2000年底,楚长亮受经营部委托将收购烟农种植的烟叶1600余担,价值百万余元运往咸丰销售,经营部与咸丰卷烟厂因烟叶的等级及价格争议没有达成买卖协议,当时楚长亮将烟叶寄存烟厂仓库一直寄存到2001年7月初。
    根据2001年5月27日,湖北省政府、恩施州政府的会议纪要精神;“为调整工业结构,对恩施卷烟厂、咸丰卷烟厂实施关闭破产,要求成立县(市)政府领导组挂帅负责做好这项工作。” 2001年6月16日,省烟草局宣告咸丰卷烟厂关停,同月18日咸丰县委、县政府成立咸丰卷烟厂调整领导小组接管烟厂关闭破产事宜。
    政府经导组对烟厂总资产统计截止的时间是2001年6月,当时经营部的烟叶属于烟厂的寄存财产,依据《破产法》规定,寄存财产不属于烟厂的财产,寄存人随时可以取回。政府领导组对烟厂清算实施破产,不能再以原烟厂的名义对外从事新的经营活动。
    2001年7月初,楚长亮向政府领导组组长何诗标(时任咸丰县县长)要求拉走寄存烟厂的烟叶,被何县长拒绝,何县长以政府的名义向楚长亮承诺:“只要同意烟叶的价格,等将烟叶卖掉就全部付款等”。7月7日,领导组将该批烟叶办理了收购结算手续,总价值为86多万元。楚长亮多次向政府递交《要账请求》催要烟款,2002年8月,政府领导组与楚长亮达成了26万多元的以房抵债协议,下欠60多万元拖欠至今不还。事实证明,政府领导组收购该批烟叶欠款与烟厂的财产无关联。
    2003年6月17日,恩施州中院(2003)恩中破字第3-03号公告,咸丰卷烟厂宣布破产。以上事实证明,政府欠经营部的烟款一不属于烟厂财产、二没有申报该债权,法院为规避政府还债,伪造烟厂破产资料,无法无据将经营部错误列入(2003)恩中破字第3-50号破产裁定中第(41)号债权人。严重侵害经营部的合法权益,并导致经营部倒闭,无法偿还拖欠烟农的烟叶款,逼迫受害人为讨债打官司上访。
    2004年初,楚长亮在恩施州中院起诉咸丰县政府偿还烟款,经调查审理认定该债权不属于烟厂债权,对楚长亮作出(2004)恩中民初字第6号立案决定。为规避政府还债,恩施州中院以楚长亮“犯非法经营罪”为由,对楚长亮制造冤假错案一年半,驳回了楚长亮的起诉请求。
    河南省高级法院再审此案,为弄清经营部的烟款是否属于烟厂的债权人,亲自到恩施州中级法院查阅了该破产卷宗确认,在(2016)豫民再505、506号民事判决书中再审查明:1、“债权人会议签到表中没有夏邑县烟叶经营部及楚长亮签字,楚长亮发函表明:坚决不能列入烟厂破产债权处理。”2、“与夏邑烟叶经营部订立购销合同的相对人是咸丰卷烟厂,夏邑烟叶经营部主张收购烟的人是咸丰县政府工作组,应由咸丰县政府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经两省法院审理认定,政府工作组收购经营部的烟叶欠款,政府应承担还款责任。现在湖北各级法院为规避政府还债,又依据错误的破产裁定为由,驳回了经营部诉讼咸丰县政府偿还烟款的请求,法律尊严与公正何在?

百姓讨债难。如今欠钱的是“大爷”,何况欠钱的还是“官老爷”;其次,新官不问旧帐,“新官不管,旧官已走”的尴尬处境,何况新官上任三把火,烧哪把火都要用钱,与其给前任还钱,不如给自己添彩。

如果政府部门办事不讲信用、不守原则,哪来的公信力和群众支持可言?政府部门这种欠债不还的行为,既破坏了社会的道德风尚,也蔑视了法律的权威,更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和威信。

“轻千乘之国,而重一言之信”。建设法治国家,打造法治社会,每家企业、每个政府部门都有不容推卸的责任。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久拖不还,除了让债权人受伤,还会背上骂名,折损政府部门公信力——毕竟,与一般“老赖”相比,政府当“老赖”更有负面影响。媒体将持续跟踪此案!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湖北咸丰县政府、恩施州人民法院制造一起“官赖”冤案(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