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博网 发表于 2016-7-27 23:48:03

玉品健:论公民录音录像权利的初步胜利及启示!

  昨日(2016年7月26日),以《公安部:群众围观拍摄如不影响执法,民警不得干涉》为标题的报道,刷爆了朋友圈,也成为各大媒体的头条新闻,引起广泛传播、热议。该报道的主要内容是:公安部对公安民警在现场执法中遇到问题该如何处置进行了规范,并强调指出,面对群众围观拍摄,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

  毫无疑问,这是公民为录音录像权利而斗争所取得的初步胜利!是公民实现宪法所保障的监督权进程中取得的里程碑式的胜利!是公民监督公权所取得的阶段性胜利!这一次的胜利,在未来公民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的过程中无疑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对于本次胜利,笔者有以下几点感悟:

  一、民权觉醒是本次胜利的前提

  “主权在民”、“人民是国家真正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等等的口号不再是纸上谈兵、不再只是政治口号和政治宣传;人民要做真正的主人,人民要公共权力真正的臣服于公民的权利,国家权力一心一意地实现公民权利才是其存在的合法理由,国家权力是人民权利的让渡、应当接受人民的监督和制约,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不是废纸一张,应当切实保障这一公民权利的实施,任何阻挠公民录音录像、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这一切的思想在民间、在社会上、在不少公民的思想意识里逐渐得到了认可。更为可贵的是,不少公民为了录音录像的权利而身体力行、勇于实践,比如兰州两名大学生为了拍摄警察粗暴执法而不惧于被警察打到“屁股开花”、广西律师吴良述勇于监督法院司法被怀疑录音录像也无畏于被法警扯烂了裤子、深圳姐妹花大胆将逛街的时候遭遇恶警无端带回盘查的过程录音录像最后成功曝光了其恶劣行径等等。这些都是民权觉醒的明证,是公民录音录像权利获得初步胜利的助推力量,是本次胜利的前提。

  二、勇于斗争是本次胜利的不二法门

  笔者在《为公民录音录像的权利而斗争》一文中指出:“权利不是从来就有的,从古至今,公民的每一项能够写进宪法并能够付诸实践的权利,无不是经过人民千辛万苦努力拼搏和奋斗赢取得来的。”天上掉馅饼的事情从来都不可能发生,出于政治宣传的需要,很多公民权利也会一一罗列于宪法里,但无论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自由权利、财产权利、监督权利,要想把这些纸上权利变为现实中的权利,每走一步人们都要付出沉重的代价,有些权利的争取还要几代人锲而不舍的努力,每一项权利的获得几乎都伴随着某些人的付出甚至是牺牲了性命,比如雷洋之死与公民免于恐惧的自由以及警察权力的控制,公民录音录像权利的警方确认与众多公民辛酸付出等,无不体现这样的道理:只有勇于斗争,才能获得权利。

  三、万众一心是本次胜利的保证

  兰州两个大学生因拍摄警察执法而被打烂屁股的事件发生之后,引发了全国人民关于公民录音录像权利的大讨论;紧接着北京市民雷洋在警察抓嫖过程中不明不白的死了,最为关键的执法录像刚开始时警方说被雷洋打坏,后来又说没带执法记录仪,此事引发人们思考:如果只有警方才可以录音录像,万一警方有意掩盖真相,人民该如何揭示真相?于是,不少人提出公民应该享有录音录像的权利,否则不利于公民对公权力的监督、更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广西律师吴良述在法院立案时,因被怀疑录音录像而被法警扯烂裤子,强行扯烂吴律师裤子的理由竟然是“法庭内未经许可禁止录音录像”的规定,这明显是对该规定进行扩大解释,实属拿鸡毛当令箭。这同样引发人们的思考:公权机关为什么那么忌讳公民对其执法或者司法行为进行录音录像?难道他们的行为都见不得光吗?难道他们的行为总是在违法进而害怕被曝光吗?为了扼制公权违法,为了保障公民切身利益,公民必须为录音录像的权利而斗争。在全国范围内,不少人达成了以上共识,他们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表达了对公民录音录像权利的支持,并强烈呼吁有关部门应当切实保障公民录音录像的权利。

  深圳姐妹花通过对恶警执法进行录音录像进而成功维权的事迹,直接触动了全国人民对公民录音录像权利的渴求,人们认识到:公民必须有对公权力执法或司法行为录音录像的权利,否则无法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监督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深圳姐妹花如果不是因为她们勇于对警察的执法行为进行录音录像,她们肯定不能把恶警的行径公诸于众,肯定不能把违法犯罪昭示天下。如今,通过录音录像,她们维护了自己的权益、维护了作为公民的尊严,还使得违法犯罪得到了惩处。可见,录音录像权利,是公民维权、监督权力不可或缺的重要权利。

  经过了很多与录音录像有关的事件,全国范围内不少人达成了对公民录音录像权利的共识,他们同心协力、众志成城,最终使得公民录音录像权利得到确认。尽管当前只是警察对该权利进行了确认,但相信很快该权利会被确认为公民监督国家权力的一个普遍权利,即针对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行为(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特别规定之外),公民均可以在不影响立法、执法或者司法工作的前提下,对他们进行录音录像。

  公民争取录音录像权利的初步胜利,它的意义远超争取到的权利本身,它还告诫我们:在当前公民(或者律师)与违法的公权力的拉锯战中,公民权利(或者律师执业权利)前进一尺,违法的公权力就后退一寸;相反,如果公民权利(或者律师执业权利)后退一寸,违法的公权力就要前进一尺。因此,在与违法的公权力作斗争的过程中,公民(或者律师)必须坚持不懈、同心协力,有理有力有节地与涉嫌违法犯罪的公权力作斗争,只有这样,才能不断获得胜利,将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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