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翰烽:谁给缓刑官员提供再贪4000万的机会?
受贿15万被判缓刑后未被开除公职,缓刑考验期竟变本加厉贪污4000余万元,还向其他干部行贿100多万元。昨日,广州从化鳌头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原副主任梁伟强贪污、行贿案在广州市中院宣判,梁伟强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央广网2016年7月23日)看到这样的新闻,尤其是当前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居然还有这样震惊的新闻,实在让人不可思议。
不可思议有三:第一,判处缓刑居然没被开除公职,而且还继续主持工作担任副主任,简直就是对于党纪国法莫大的讽刺。48岁的梁伟强原任鳌头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简称“鳌头经发办”)主任。2008年,其因为在征地过程中受贿15万元,被降职处分,从主任降为副主任。同年,梁伟强因受贿15万元被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不过,梁伟强却依然主管鳌头经发办的工作。
第二,缓刑期内居然还能再贪4000万,有关部门真是被蒙住了双眼。公诉机关指出,梁伟强在溪洛渡换流站项目中通过虚大鳌头镇汾水村等村庄的征地款项,非法占有国家征地款共计4000万余元;在雨润食品公司项目中通过虚大征地款项,非法占有国家征地款共计约177万余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但是被缓刑的当事人依然构成了刑事犯罪。我国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如此明明白白的法律规定,当地有关方面为何胆敢违抗?这里面究竟还有哪些真相?一者,需要查清,究竟是谁不执行开除公职的,而且还给继续担任副主任的?像这样的事,恐怕没有够级别够有权的领导发话,一般官员是不敢的吧。
二者,为什么会如此公然地违法?其中有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交易,也需要查清并给出交待。
还有,有关法律部门在执行缓刑时,有没有尽到职责,是不是存在失职渎职的嫌疑?而纪检监察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又是如何履行职责的,恐怕都得进行责任查究。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要想反腐真正落实到位,层层传导压力,就得压实两个责任,就得严格实行问责。否则,像这种荒唐的法治不彰,还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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