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小草:道德观与伦理经的逻辑成因
本帖最后由 苏小草sxc 于 2018-2-15 10:31 编辑苏小草:道德观与伦理经的逻辑成因
有一句名言:我虽不同意你的意见,但坚决捍卫你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这句话告诉我们,虽意见可能不同,但人与人之间必须懂得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允许别人发表不同意见。一个懂得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人必然捍卫别人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一个不懂得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人必然拒绝捍卫别人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相互尊重、平等相待是这句话成立的惟一前提,它来源于坚守平等自由的道德观,只有坚守平等自由的道德观的人才可能真正理解和践行这句话。不难理解,对于一个坚守等级伦理的道德观的人而言,必然奉行等级特权、尊卑贵贱,必然拒绝捍卫别人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这就是道德观生成伦理经,伦理经生助道德观的逻辑成因。
作为一种伦理行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句话同样可以依据上述逻辑成因解读,它的确切意涵生成于行为主体坚守的道德观,并生助道德观,只与行为主体坚守的道德观相关。如若行为主体坚守的是平等自由的道德观,其说出这句话的意涵便是‘自己不愿学坏,也不要让别人学坏’,即比好不学坏,它是一种赎罪,以比好不学坏的方式赎回自己的罪过;如若行为主体坚守的是等级伦理的道德观,其说出这句话的意涵便是‘自己不愿学好,也不让别人学好’,即比坏不学好,它是一种恕罪,以比坏不学好的方式宽恕自己的罪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孔老二言及‘恕道’的预设前言,坚守等级伦理的道德观的他无疑是让人以比坏不学好的方式宽恕自己的罪过,而非以比好不学坏的方式赎回自己的罪过。也就是说,文明人有文明人的道德观生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尊道贵德而知常明理,其旨在以比好不学坏的方式赎回自己的罪过,是一种赎罪,促使整个社会走向道德高尚、繁荣兴旺;野蛮人有野蛮人的道德观生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悖道离德而不知常罔理,其旨在以比坏不学好的方式宽恕自己的罪过,是一种恕罪,促使整个社会走向道德败坏、腐朽溃败,孔老二言及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即属于此。
在各种社会组织机构之中,由于劳动分工不同,的确存在‘层级’问题,有人把这种‘层级’视作等级,并籍此宣称坚守等级伦理的道德观以构建等级伦理的社会秩序具有合理性,这应该是逻辑概念的混淆造成的,因为,‘层级’问题不应被视作等级问题,而应被视作劳动分工不同问题。我们知道,坚守平等自由的道德观以构建平等自由的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必须践行博爱伦理-契约交易的伦理经以构造责、权、利相符,劳动交换或服务的社会关系;践行博爱伦理-契约交易的伦理经以构造责、权、利相符,劳动交换或服务的社会关系是坚守平等自由的道德观以构建平等自由的社会秩序生成的,并生助坚守平等自由的道德观以构建平等自由的社会秩序。那么,何谓‘层级’问题呢?社会组织机构中,人们拥有和行使权力或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和履行相关的责任或义务,由于劳动分工不同,责、权、利虽可能不同,但责、权、利是相符的。‘层级’高些拥有和行使的权力或权利多些,承担和履行的责任或义务也多些;‘层级’低些拥有和行使的权力或权利少些,承担和履行的责任或义务也少些;遵循对立互补的因果律,责、权、利相符,不存在绝对的权力或权利也不存在绝对的责任或义务。这种情况下,如若较低‘层级’的人愿意或能够承担和履行较高‘层级’的责任或义务,便可以拥有和行使较高‘层级’的权力或权利;如若较高‘层级’的人不愿或无能承担和履行较高‘层级’的责任或义务,便可以拥有和行使较底‘层级’的权力或权利;相互尊重、平等相待,能上能下、各尽所能,自由选择、机会均等,不存在剥削和压迫,它是尊重事物存在形式生成、生长和发展变化客观规律的产物,这种‘层级’的存在是活的机体,而非死的状态,不是等级问题,而是劳动分工不同问题。
与之相反,坚守等级伦理的道德观以构建等级伦理的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必须践行尊卑贵贱-权力支配或寻租的伦理经以构造责、权、利不相符,奴役与被奴役的社会关系;践行尊卑贵贱-权力支配或寻租的伦理经以构造责、权、利相符,奴役与被奴役的社会关系是坚守等级伦理的道德观以构建等级伦理的社会秩序生成的,并生助坚守等级伦理的道德观以构建等级伦理的社会秩序。那么,何谓等级问题呢?社会组织机构中,由于等级特权的存在,有人拥有和行使权力或权利的同时,不承担和履行相关的责任或义务,它是绝对权力或权利的存在;有人承担和履行责任或义务的同时,不拥有和行使相关的权力或权利,它是绝对责任或义务的存在,非但责、权、利不同,责、权、利也是不相符的。‘级别’越高拥有和行使的权力或权利越多,而承担和履行的责任或义务越少;‘级别’越低拥有和行使的权力或或权利越少,而承担和履行的责任或义务越多;遵循‘至善’与‘至恶’的互生互存规律,责、权、利不相符,存在绝对的权力或权利也存在绝对的责任或义务。这种情况下,即便较低‘级别’的人愿意或能够承担和履行较高‘级别’的责任或义务,也不可能拥有和行使较高‘级别’的权力或权利;即便较高‘级别’的人不愿或无能承担和履行较高‘级别’的责任或义务,也不可能拥有和行使较低‘级别’的权力或权利;等级特权、尊卑贵贱,不能上也不能下、难尽所能,选择不自由、机会不均等,存在剥削和压迫,它是不尊重事物存在形式生成、生长和发展变化客观规律的产物,这种‘级别’的存在是死的机体,而非活的状态,不是劳动分工不同问题,而是等级问题。
可以说,‘层级’问题是坚守平等自由的道德观以构建平等自由的社会秩序和践行博爱伦理-契约交易的伦理经以构造责、权、利相符,劳动交换或服务的社会关系的产物,它的主要特点是能够做到责、权、利相符,但不能够做到责、权、利相同,那么,是否存在既能够做到责、权、利相符又能够做到责、权、利相同的社会组织机构呢?应该说,理论上是可能的,这种社会组织机构中不存在劳动分工不同问题,实行的是‘大锅饭’,故而不存在‘层级’问题,然而,它是不尊重事物存在形式生成、生长和发展变化客观规律的产物,必然成就死的机体,而非活的状态。
有人曾经提出过这样一个有趣的问题:事物均存在绝对的差(个)异性,它是事物的本质存在;事物均存在相对的‘一致性’,它是事物的存在形式,那么,存在相对‘一致性’的人是‘人’,存在绝对差(个)异性的人还是‘人’吗?我的回答是,事物均存在绝对的差(个)异性,它是事物的本质存在,是绝对不易的存在;事物均存在相对的‘一致性’,它是事物的存在形式,是相对变易的存在;绝对生成相对,相对生助绝对,事物的存在形式是事物的本质存在生成的;事物存在的绝对差(个)异性规律包涵逻辑的同一律,无论是事物存在的绝对差(个)异性规律还是事物存在的相对‘一致性’规律,均遵循逻辑的同一律,那么,存在绝对差(个)异性的人是‘人’,存在相对‘一致性’的人同样是‘人’,即遵循逻辑的同一律:‘人’,你我他存在绝对的差(个)异性,每个人均具有独一无二的神异性,你我他均是‘人’,人人生而平等、自由;你我他存在相对的‘一致性’,每个人均具有貌合神离的人同形,你我他均是‘人’,人人需要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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